《订正仲景全书金匮要略注》

清 吴谦

正误

蛔厥者,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此〔非〕为脏寒,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

【按】“此为脏寒”之“此”字,当是“非”字,若是“此”字,何以辨寒厥,当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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