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素的保管与使用

目录

1 拼音

fàng shè xìng hé sù de bǎo guǎn yǔ shǐ yòng

2 注解

1.放射性核素必须收贮于加锁的专用房间,应有专人保管。收到生产部门发送的核素后,按核素的种类填写专用登记簿,收入、支出、结存各项均须一一填清。每次收到的核素发货单均应妥善保存,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立即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放射性核素应存放在专用贮藏设施内,贮藏室应有抽出式通风装置。可能发生放射性气体或蒸气的物质,应存放在通风橱内的密闭器皿中。

3.未经专门训练、无放射性核素操作许可证者不得进行放射性核素操作。

4.放射性核素不得携出核医学科或其他未经批准并在建筑上符合要求的活性操作区。

5.超过产品说明书标出使用期限的核素不得继续使用;应按其种类、半衰期在指定地点封存至10个半衰期后,送回生产单位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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