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54—2017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

目录

1 拼音

GBZ 54—2017 zhí yè xìng huà xué xìng yǎn zhuó shāng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参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 eye burn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54—2017《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 eye burn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关于发布〈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17 号)发布,代替 GBZ 54—2002。本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GBZ 54—2002同时废止。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17 号

现发布《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4—2017 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代替GBZ 24—2006);

GBZ 54—2017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代替GBZ 54—2002);

GBZ 294—2017 职业性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18—2017 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代替GBZ/T 218—2009)。

上述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GBZ 24—2006、GBZ 54—2002、GBZ/T 218—2009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9月30日

5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54—2002《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与GBZ 54—2002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一删除了诊断分级中化学性结膜角膜炎;

一一将角膜缘(角膜缘干细胞)损伤累及范围作为主要依据,提出化学性眼灼伤新的诊断分级标准;

一一标准结构作了调整。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慧瑾、王常观、马志中、朱秀安、周安寿、朱豫。

本标准代替历次发布的标准版本为:

——GB 16374—1996;

——GBZ 54—2002。

6 标准正文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6.3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眼部直接接触化学物质的职业史,和眼睑、结膜、角膜等组织损害的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有类似表现的疾病,方可诊断。

6.4 4 诊断与分级标准

6.4.1 4.1 壹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即可诊断:

a)  眼睑皮肤充血、水肿、水泡;

b)  结膜充血、出血、水肿;

c)  角膜上皮损伤(上皮缺损),损伤未累及角膜缘,无角膜缘外周缺血。

6.4.2 4.2 贰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  角膜上皮部分缺损,角膜基质浅层水肿混浊,但仍可见虹膜纹理;

b)  角膜缘损伤(角膜缘处上皮荧光素染色阳性或角膜缘附近有缺血表现)累及范围大于1个钟点并小于等于3个钟点。

6.4.3 4.3 叁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角膜上皮全部缺损,角膜基质深层水肿混浊,看不清虹膜纹理,可看见瞳孔;

b)  角膜缘损伤(角膜缘处上皮荧光素染色阳性或角膜缘附近有缺血表现)累及范围大于3个钟点并小于等于6个钟点。

6.4.4 4.4 肆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  眼睑皮肤、皮肤下组织、及肌肉损伤,和深部睑板的损伤,修复期出现瘢痕性睑外翻,和(或)瘢痕性睑内翻,睑裂闭合不全;睑缘畸形、睫毛脱失或乱生;或结膜出现坏死,修复期出现睑球粘连;

b)  角膜全层混浊呈瓷白色,看不见虹膜纹及瞳孔,或出现角膜穿孔;

c)  角膜缘损伤(角膜缘处上皮荧光素染色阳性或角膜缘附近有缺血表现)累及范围大于6个钟点并小于等于9个钟点。

6.4.5 4.5 伍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继发性青光眼;

b)角膜缘损伤(角膜缘处上皮荧光素染色阳性或角膜缘附近有缺血表现)累及范围大于9个钟点并小于12个钟点。

6.4.6 4.6 陆级眼灼伤

角膜缘损伤(角膜缘处上皮荧光素染色阳性或角膜缘附近有缺血表现)累及范围达到12个钟点,即角膜缘损伤累及角膜缘全周。

6.5 5 处理原则

6.5.1 5.1 紧急处理

5.1.1 化学物质直接接触眼部后,首先就地立即用自来水或其他清洁水冲洗眼部,患者睁开眼睛充分冲洗;冲洗后检查结膜囊,尤其是穹窿部,如有固体化学物者,必须立即用棉棒彻底清除,然后再次冲洗;一次冲洗时间至少15min。

5.1.2 眼部冲洗及彻底清除化学固体物质后,迅速送眼科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6.5.2 5.2 治疗原则

5.2.1  眼科急诊室接到病人后,仍需及时用生理盐水充分冲洗结膜囊及眼表。冲洗后检查结膜囊内是否有残留的固体化学物质并彻底清除,清除后再次冲洗。

5.2.2 结膜囊点入抗菌素眼药水预防角膜感染;结膜囊涂抗菌素眼药软膏防止眼球粘连。

5.2.3 角膜缘累及范围超过6个钟点位,有角膜斑翳或白斑形成,后期可酌情选择角膜缘干细胞移植手术、穿透性角膜移植手术。

5.2.4 眼部畸形,如瘢痕性睑外翻、睑内翻、眼睑闭合不全、眼球粘连,可实施眼部整形手术。

6.5.3 5.3 其他处理

如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6.6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6.7 7 眼科检查要求

见附录B。

7 附录

7.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只适用于工作中化学物质直接接触眼部,或意外事故所致眼部化学性损伤。不适用于眼部以外身体其他组织接触化学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性眼病。

A.2 化学物质直接接触眼部后,首先就地立即用水充分冲洗眼部,此为防止化学物质向眼组织深部渗透的首要治疗手段。切忌未就地冲洗急送医院,拖延冲洗时间,化学物质向眼组织深部渗透,导致眼组织损伤更为严重。及时正确的急救处理,是决定视力预后的重要因素。

A.3 化学性眼灼伤的严重程度,取决于接触物质的性质、接触浓度和接触时间。致眼部灼伤化学物质以酸、碱为主,也可见于其他各种化学物质(见表A.1)。

表A.1 致眼灼伤的化学物质(举例)

分类

化学品名称

酸性化合物

盐酸、氯磺酸、硫酸、硝酸、铬酸、氢氟酸、乙酸(酐)、三氯乙酸、羟乙酸、巯基乙酸、乳酸、草酸、

琥珀酸(酐)、马来酸(酐)、柠檬酸、己酸、2-乙基乙酸、三甲基己二酸、山梨酸、大黄酸

碱性化合物

碳酸钠、碳酸钾、铝酸钠、硝酸钠、钾盐镁钒、干燥硫酸钙、碱性熔渣、碳酸钙、草酸钙、氰氨化钙、

氯化钙、碳酸铵、氢氧化铵、  氨水

金属腐蚀剂

硝酸银、硫酸铜或硝酸铜、乙酸铅、氯化汞(升汞)、氯化亚汞(甘汞)、硫酸镁、五氧化二钒、锌、铍、

肽、锑、铬、铁及锇的化合物

非金属无机刺激

及腐蚀剂

无机砷化物、三氧化二砷、三氯化砷、砷化三氰(胂)、二硫化硒、磷、五氧化二磷、二氧化硫、硫酸二

甲酯、二甲基亚砜、硅

氧化剂

氯气、光气、溴、碘、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氟化钠、氢氰酸

刺激性及腐蚀性

碳氢化物

酚、来苏儿、甲氧甲酚、二甲苯酚、薄荷醇、木溜油、三硝基酚、对苯二酚、间苯二酚、硝基甲烷、硝

基丙烷、硝基萘、氨基乙醇、苯乙醇、异丙醇胺、乙基乙醇胺、苯胺染料(紫罗兰维多尼亚蓝、孔雀绿、

亚甲蓝)、对苯二胺、溴甲烷、三氯硝基甲烷

起疱剂

芥子气、氯乙基胺、亚硝基胺、路易士气

催泪剂

氯乙烯苯、溴苯甲腈

表面活性剂

氯化苄烷胺、局部麻醉剂、鞣酸、除虫菊、海葱、巴豆油、吐根碱、围涎树碱、秋水仙、蓖麻蛋白、红

豆毒素、柯亚素、丙烯基芥子油

有机溶剂

汽油、苯精、煤油、沥青、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萘、α和β萘酚、三氯甲烷、氯乙烷、二氯乙

烷、二氯丙烷、甲醇、乙醇、丁醇、甲醛、乙醛、丙烯醛、丁醛、丁烯醛、丙酮醛、糠醛、丙酮、丁酮、

环己酮、二氯乙醚、二恶烷、甲酸甲酯、甲酸乙酯、甲酸丁酯、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

戊酯、乙酸苄、碘乙酸盐、二氯乙酸盐、异丁烯酸甲酯

其他

速灭威、二月桂酸二丁基锡、N,N'二环乙基二亚胺、己二胺、洗净剂、除草剂、新洁尔灭、去锈灵、

环氧树脂、龙胆紫、甲基硫代磷酰氯、甲胺磷、、二异丙胺基氯乙烷、四氯化钛、三氯氧磷、异丙嗪、

苯二甲酸二甲酯、正香草酸、辛酰胱氨酸、氟硅酸钠、环戊酮、聚硅氧烷、网状硅胶、溴氰菊酯

7.2 附录B(规范性附录)眼科检查要求

B.1 应充分冲洗眼部及彻底清除化学固体物质后,再做眼部检查。

B.2 按照组织解剖顺序,依次做外眼检查。包括:眼睑、结膜、结膜囊穹窿部、角膜组织。 B.3 用裂隙灯显微镜观察角膜、前房、虹膜、瞳孔及晶状体。

B.4 重点检查角膜荧光素着色部位及范围。先用荧光素钠试纸轻触睑缘,然后用裂隙灯显微镜观察角膜荧光素着色部位及范围。特别注意角膜缘荧光素着色累及范围,以提示角膜缘干细胞损伤累及范围。角膜缘荧光素着色累及范围以12点钟点位描述。化学性眼灼伤发生一周内,每天注意检查角膜缘荧光素着色累及范围。

B.5 临床检查,正常完整的角膜上皮细胞层荧光素不着色,当角膜上皮细胞层损伤,损伤部位的上皮细胞缺失,角膜上皮细胞缺失部位荧光素方着色;角膜缘是角膜的边缘部分,同样,当角膜缘损伤时,其上皮细胞缺失部位荧光素着色。

B.6 角膜缘干细胞是角膜上皮细胞的干细胞。角膜缘干细胞位于角膜缘上皮细胞的基底细胞层。当化学性角膜灼伤累及角膜缘上皮细胞损伤时,势必累及其上皮细胞的基底细胞损伤,隐蔽于基底细胞的干细胞也随之损伤、而干细胞缺失(角膜缘干细胞缺失)。角膜缘上皮细胞损伤部位,荧光素染色阳性;临床上,根据角膜缘部位荧光染色阳性范围,来确定角膜缘损伤累及范围,即角膜缘干细胞损伤累及范围。

B.7 化学性角膜灼伤也可引起角膜缘外周的毛细血管闭锁,导致正常的毛细血管消失,临床上表现为角膜缘外周呈灰白色,此为角膜缘外周缺血体征。角膜缘外周缺血可累及角膜缘损伤,因为两者组织解剖毗邻,故角膜缘外周缺血也提示角膜缘损伤(角膜缘干细胞损伤)。

8 标准下载

GBZ 54—2017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

9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解读

随着医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对角膜缘干细胞的认识及临床应用,改变了对化学性眼灼伤所致角膜损伤的严重程度、预后及治疗的认识。国际上以角膜缘干细胞损伤累及范围为主要依据,提出化学性眼灼伤新的诊断分类。国际新的诊断分类已引入我国眼科临床使用。2002版《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4-2002)没有涉及角膜缘干细胞,因此予以修订。

本次修订,一是删除了2002版标准诊断分级中化学性结膜角膜炎。二是增加角膜缘干细胞损伤为诊断指标。将化学性眼灼伤分级由2002版的轻度、中度、重度修订为6级。主要因为:(a)角膜缘干细胞是角膜上皮细胞的干细胞,其生理功能之一为修复病理损伤的角膜上皮;(b) 角膜缘干细胞损伤,其角膜上皮损伤不能修复,导致严重并发症,如暴露性角膜炎、角膜溃疡、角膜穿孔、角膜瘢痕等,最终视力明显减退, 甚者失明;(c)角膜缘干细胞移植手术是角膜缘干细胞损伤惟一有效治疗,可获得较好的预后。

大家还对以下内容感兴趣:

用户收藏:

特别提示:本站内容仅供初步参考,难免存在疏漏、错误等情况,请您核实后再引用。对于用药、诊疗等医学专业内容,建议您直接咨询医生,以免错误用药或延误病情,本站内容不构成对您的任何建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