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枢识》

日本 丹波元珍

目录

卫气失常篇第五十九

诸本无篇字。

卫气之留于腹中

(止)

何以去之

甲乙腹中作脉中。肢胁作(简案与技同)胁无胃字。马志。搐、作。是。张云。卫气者。水谷之悍气也。其气循皮肤之中。分肉之间。熏于肓膜。散于胸腹。此卫气之常也。失其常则随邪内陷。留于腹中。积不行。而苑蕴为病。故禁腹篇曰。卫气为百病母也。

大迎天突喉中

甲乙道藏赵府元本正脉胀本。大、作人。张云。积于上者为喘呼逆息。故当泻之于上。人迎、足阳明经穴。大突喉中。俱任脉穴。喉中即廉泉也。

三里与气街

张云积于腹中者。当泻其下。三里、气街。俱足阳明经穴。马云。对胸中而言。故谓腹为下。

季胁之下一寸

甲乙云。季胁之下深一寸。马云。即足厥阴肝经章门穴。简案、脉经云。脾以胃合为腑。合于中焦脾胃之间。名曰章门。在季胁前一寸半。与马注符。

鸡足取之

楼氏云。正入一针。左右斜入二针。如鸡足。足、三爪也。张云。谓攒而刺之也。即官针篇。合谷刺之谓。志云。以足缓伸缓缩。如鸡足之践地。盖以疏阳明之经脉。以通卫气之所出也。简案、志注非是。

大而弦急

(止)

不可刺也

甲乙。弦、作强。腹皮急作腹皮绞。张云。脉大而弦急。阴虚而真脏见也。绝不至者。营气脱也。腹皮急甚者。中和气绝。而脾元败也。不宜刺矣。

色起两眉

张云。两眉者阙中也。其应主肺。故病在皮。

病在肌肉

张云。脾气通于唇。故病在肌肉。

营气霈然者

诸本霈、作濡。马云。欲知血气有病。当观之于营气。但营气无形。而濡然多汗。则知病之在血气也。张云。濡、湿也。营本无形。若肤腠之汗。肌肉之胀。二便之泄利。皆濡然之谓。其病在营。则气血濡也。(玉篇霈大雨也)

病在筋

张云。目为肝之窍。肝主筋也。

病在骨

张云。耳为肾之窍。肾主骨也。

皮之部输于四末

张云。病在皮者。在阳分也。阳受气于四末。以其皮浅气浮也。故皮之部。输于四末。

肉之柱

张云。病在肌肉。当治其柱。柱者之属也。坚浓之肉。多在手足三阳分肉间。以肉主于脾。而脾主四肢也。足少阴之经。自足心循内踝。后人足跟以上肉。出内廉。上股肉后廉。会于尻臀贯脊。其肉俱浓。故亦为肉之柱。

血气之输

张云。病在血气。当治其输。输于诸络。谓诸经之络穴也。气血留居。则经络壅盛。故当取之。

筋部

(止)

候病所在

张云。病在筋者。不必分其阴阳左右。但当随病所在而治之。

骨之属者

(止)

益脑髓者也

甲乙。上益字作液。下益字作溢。是。张云。病在骨之属者。当治骨空。以益其髓。髓者骨之充也。故益髓即所以治骨。简案、属者趺属之属。(见骨度篇)两骨相交之处。十二关节皆是。是所以受液而溢脑髓者。故骨病当求其所属而取之。

各在其处

马云。取穴以刺之者。亦惟于皮肉气血筋骨。各视其处。

间者小之

(止)

故曰上工

甲乙。小、作少。是。张云。间者病轻。故用针宜浅宜小。甚者病重。故用针宜深宜众。病变无穷。能随其变而调治得宜者。故曰上工。

大小寒温

马云。大小者。身之大小也。寒温者。身寒暖也。

人年五十

(止)

为小

马云。十八以上六岁以上之上字。俱当作下。王弘义云。数始于一。成于三。三而两之为六。三而三之成九。十八者。二九之数也。二十者。阴阳之生数始也。五十者。五行之生数终也。简案、千金引短剧方云。凡人年六岁以上为小。十六岁以上为少。三十岁以上为壮。五十岁以上为老。由此考之。以上不必以下之误。

肉坚

(止)

不相离者肉

甲乙。、作。肥、作脂。张。、作。注云。肥者。即下文所谓脂也。肉。肉之聚处也。此言伟壮之人。而有脂膏肉三者之异。脂者紧而满。故下文曰。肉紧身小。膏者泽而大。故下文曰。肉淖垂腴。皮肉连实。而上下相应者曰肉。故下文曰。身体容大。志云。腠理者。肌肉之文理。如豕之精肉。条分而有理路。理中之白膜曰脂肉。外连皮之肥肉曰肥。膏者。即肥之脂膏。谓如豕肉之红白相间。而有数层者为膏。简案、韵会云。凝者曰脂。泽者曰膏。博雅云。人一月而膏。二月而脂。又汉五行志。在人腹中肥而包裹心者脂也。经文。皮之满缓。可以证其凝与否也。马云。膏者油也。脂者骨中髓也。误。

膏者

(止)

粗理者寒

甲乙。细理者热之热、作和非。张云。淖柔而润也。膏者肉淖。脂者肉坚。若其寒热。则粗理者皆寒。细理者皆热。志云。粗理者。卫气外泄。故身寒。细理者。卫气收藏。故身热。

膏者多气

(止)

其身收小

张云。纵、宽纵也。腴、脂肥也。膏者纵腹垂腴。脂者其身收小。是膏肥于脂也。肉为皮肉连实。自与脂膏者有间。志云。卫气盛则腠理肥。是以膏者多气。而皮纵缓。故能纵腹垂腴。腴者。脐下之少腹也。肉者身体容大。此卫气盛而满于分肉也。脂者其身收小。此卫气深沉。不能充乎分肉。以致脂膜相连。而肌肉紧密。故其身收小也。简案、说文。腴、腹下肥也。又礼少仪注。腴、腹下也。通雅云。凡肉肥软处曰腴。志直为少腹。恐非也。

膏也多气

(止)

故不能大

张云。膏者多气。气为阳。故质热而耐寒也。肉者多血。血养形。故形充而气质平也。脂者血清而气滑少。故不能大。若此三者。虽肥盛皆别于众人。而脂者之气血。似不及乎膏肉也。愚按世传肥白之人多气虚。而此云膏者多气。不无相左。若据余闻见之验。则苍瘦之气虚者。固不减于肥白。是以不宜胶柱也。

泉人皮肉

(止)

命曰众人

张云。众人者。言三者之外。众多之常人也。其皮肉脂骨血气。各有品格。故不能相加。亦不能相多。而形体大小。皆相称而已。余伯荣云。不能相加者。谓血气和平。则皮肉脂膏。不能相加于肥大也。血气之浮沉浅深。各有常所。不能相多于肥肉间也。皮肉筋骨。各自称其身。故其形不大不小也。

必先别其三形

(止)

不能大也

甲乙。膏人下有者字。张云。三形既定。血气既明。则宜补宜泻。自可勿失常经矣。是故膏人以下。此重言其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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