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 94—2014 zhí yè xìng zhǒng liú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参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malignant tumor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94—2014《职业性肿瘤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malignant tumor)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Z 94—2002。
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6章和第7章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 94—2002《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与GBZ 94—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部分名词术谮的定义;
——将焦炉工肺癌更名为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将铬酸盐制造业工肺癌更名为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将氯甲醚所致肺癌更名为氯甲醚、二氯甲醚所致肺癌;
——在诊断原则中,将职业性肿瘤诊断的满足条件分为三个:临床诊断明确、职业暴露史明确和潜隐期符合要求;
一一将石棉所致肺癌的累积暴露年限和潜隐期的期限做了相应调整;将联苯胺所致膀胱癌和苯所致白血病的潜隐期的期限做了相应的调整;
——石棉所致胸膜间皮瘤的诊断增加“石棉肺合并胸膜间皮瘤者,应诊断为石棉所致职业性胸膜间皮瘤”的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韭病防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华、戴俊明、黄丽、方锦斌、王祖兵。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石棉暴露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联苯胺暴露所致膀胱癌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苯暴露所致白血病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暴露所致肺癌、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氯乙烯暴露所致肝血管肉瘤的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氯甲醚、二氯甲醚暴露所致肺癌的诊断与处理;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的诊断与处理。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WS 323 原发性肺癌诊断
6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57和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性肿瘤 occupational tumor
职业癌 occupational cancer
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致癌因素,经过较长的潜隐期而患的某种特定肿瘤。
3.2
累计暴露年限 years of accumulative total occupational exposure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暴露于某职业性致癌因素的总年限数。
3.3
潜隐期 latency
从暴露于已确认的致癌物始到确诊该致癌物所致的职业性肿瘤时的间隔时间。
7 4 诊断原则
4.1 肿瘤诊断应明确:
a) 应是原发性肿瘤;
b) 肿瘤的发生部位与所暴露致癌物的特定靶器官一致;
c) 经细胞病理或组织病理检查,或腔内镜取材病理等确诊。
4.2 排除其他可能的非职业性暴露途径为致癌主因,有明确的致癌物职业暴露史,符合工作场所致癌物的累计暴露年限要求。
4.3 符合职业性肿瘤发生、发展的潜隐期要求。
8 5 诊断细则
8.1 5.1 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8.1.1 5.1.1 肺癌
肺癌且合并石棉肺患者,应诊断为石棉所致职业性肺癌。肺癌但不合并石棉肺患者,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有明确的石棉粉尘职业暴露史,石棉粉尘的累计暴露年限1年以上(含1年);
——潜隐期15年以上(含15年)。
8.1.2 5.1.2 胸膜间皮瘤
胸膜间皮瘤合并石棉肺者,应诊断为石棉所致职业性胸膜间皮瘤。胸膜间皮瘤但不合并石棉肺患者,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胸膜间皮瘤诊断明确;
——有明确的石棉粉尘职业暴露史,石棉粉尘的累计暴露年限1年以上(含1年);
——潜隐期15年以上(含15年)。
8.2 5.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原发性膀胱癌诊断明确;
——有明确的联苯胺职业暴露史,生产或使用联苯胺累计暴露年限1年以上(含1年);
——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8.3 5.3 苯所致白血病
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患者或有职业性慢性苯中毒病史者患白血病,应诊断为苯所致职业性白血病。无慢性苯中毒病史者患白血病,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白血病诊断明确;
——有明确的过量苯职业暴露史,苯作业累计暴露年限6个月以上(含6个月);
——潜隐期2年以上(含2年)。
8.4 5.4 氯甲醚、二氯甲醚所致肺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有明确的氯甲醚(二氯甲醚或工业品一氯甲醚)职业暴露史,生产和使用氯甲醚(二氯甲醚或工业品一氯甲醚)累计暴露年限1年以上(含1年);
——潜隐期4年以上(含4年)。
8.5 5.5 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8.5.1 5.5.1 肺癌
砷所致肺癌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有明确的砷职业暴露史,无机砷累计暴露年限3年以上(含3年);
——潜隐期6年以上(含6年)。
8.5.2 5.5.2 皮肤癌
慢性砷中毒病史者所患皮肤癌应诊断为砷所致职业性皮肤癌。无慢性砷中毒病史者所患皮肤癌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原发性皮肤癌诊断明确;
——有明确的砷职业暴露史,无机砷累计暴露年限5年以上(含5年);
——潜隐期5年以上(含5年)。
8.6 5.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原发性肝血管肉瘤诊断明确;
——有明确的氯乙烯单体职业暴露史,氯乙烯单体累计暴露年限1年以上(含1年);
——潜隐期1年以上(含1年)。
8.7 5.7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焦炉工肺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原发性肺癌临床诊断明确;
——有明确的焦炉逸散物职业暴露史,焦炉逸散物累计暴露年限1年以上(含1年);
——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8.8 5.8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铬酸盐制造工肺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原发性肺癌临床诊断明确;
——有明确的六价铬化合物职业暴露史,六价铬化合物累计暴露年限1年以上(含1年);
——潜隐期4年以上(含4年)。
9 6 处理原则
6.1 脱离致癌物的暴露。
6.2 按恶性肿瘤治疗原则积极治疗,定期复查。
6.3 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 16180处理。
10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1.1 A.1 鉴别诊断相关说明
临床诊断时要参考患者既往致癌物职业性暴露状况(监测记录,或企业原材料、产品、工艺记录,或同期同类企业监测资料等),排除其他可能的非职业性暴露途径为致癌主因,结合实验室检测指标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方可诊断。
11.2 A.2 诊断原则相关说明
将诊断原则归类为3条,即应同时满足4.1、4.2、4.3。
4.1中,“肿瘤诊断明确”是指在肿瘤诊断过程中应符合相应肿瘤的临床诊断标准(如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原发性肺癌可依据WS 323进行诊断)或诊断程序;应同时满足4.1的三个条件的要求。
4.2中,劳动者致癌物职业暴露史的确证可根据劳动者职业史的相关记录,或通过对工作场所中环境状况的空气采样测量结果,或一些生物监测资料,或有过量暴露(如超过GBZ 2.1中相关致癌物的浓度暴露限值)的监测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只要证明劳动者有相关致癌物的长期或反复暴露史即可满足职业暴露致癌的要求。
4.2中提及的“累计暴露年限”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接触致癌物的累计暴露时间。暴露致癌物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因加班超出的工时数可折算为相应的累计暴露时间,以每日8h工作时间计算,超过8h的工时可累加计算,即每累加超过8h可计为1d。
11.3 A.3 诊断细则相关说明
A.3.1 “5.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联苯胺暴露人员所患肾盂、输尿管移行上皮细胞癌可参照本标准。
A.3.2 “5.4 氯甲醚、二氯甲醚所致肺癌”
工作场所中甲醛、盐酸及水蒸气共存时产生的二氯甲醚所致肺癌可参照本标准。
鉴于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常见组织类型为小细胞肺癌,可将该特殊组织类型作为鉴别诊断“氯甲醚所致肺癌”的辅助证据。
A.3.3 “5.5 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无机砷的职业暴露所致肺癌除常见于含砷采矿业和冶炼业外,亦可见于农药砷暴露工人。故对于农药砷暴露的工人所患职业性肺癌的诊断可参照本标准。研究表明职业暴露于砷所致肺癌的主要组织类型表现为患腺癌的危险性高于其他肺癌组织类型,亦有发现燕麦细胞癌有所增加,因此在进行砷所致职业性肺癌鉴别诊断时,肺癌的组织类型可作为确诊的辅助证据。
A.4 职业性肿瘤诊断的命名及其书写格式
职业性肿瘤的命名及书写格式为:
a) 石棉所致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b)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c) 苯所致白血病;
d) 氯甲醚(或二氯甲醚)所致肺癌;
e) 砷所致肺癌(或皮肤癌);
f)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g)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h)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