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 121—2017 hòu zhuāng γyuán jìn jù lí zhì liáo fàng shè fáng hù yào qiú
2 英文参考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γ-ray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21—2017 代替GBZ 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要求》(Radiologic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γ-ray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等9项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4号)发布。本标准代替GBZ 121—2002,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GBZ 121—2002同时废止。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等9项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4号
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等9项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97—201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代替GBZ 97—2009);
GBZ 98—201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代替GBZ 98—2002);
GBZ 112—201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代替GBZ 112—2002);
GBZ 121—2017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21—2002);
GBZ 131—2017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31—2002);
GBZ 178—2017 粒籽源永久性植入治疗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78—2014)。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79—2017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导则
三、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533—2017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四、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549—2017 尿中总铀和铀-235/铀-238比值分析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上述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GBZ 97—2009、GBZ 98—2002、GBZ 112—2002、GBZ 121—2002、GBZ 131—2002、GBZ 178—2014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8日
5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7章是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与GBZ 121—2002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3个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治疗机房防护要求中,增加了治疗室迷路出入口处设置固定式辐射检测仪的要求;
——增加了治疗室内配置应急储源容器、长柄镊子等应急设备,张贴应急指示的要求;
——修改了贮源器表面泄漏的要求;
——增加了治疗室屏蔽体外周围剂量当量率的控制要求;
——增加了T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设备的要求;
——删除了检测的要求及方法;
——增加了应急处理程序的内容;
——改写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北京肿瘤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宋钢、卢峰、罗素明、吴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64—1996。
6 标准正文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后装γ源近距离放射治疗(下称“后装治疗”)设备、治疗室和实施后装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γ源后装治疗实践。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75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WS 262 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6.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后装治疗 afterloading therapy
用遥控或手动的传动方式将一个或多个密封放射源从贮源器到预先定好位置的施源器之间传送来进行身体中的腔内治疗。
3.2
贮源器 sources container
贮存后装治疗用放射源的容器。包括供运输(或暂存)放射治疗源用的运输贮源器和供后装机配套用的工作贮源器。
3.3
施源器 radiation sources applicator
施治器
预先放入人体腔、管道或组织间,供放射源驻留或运动,并实施治疗的特殊容器。例如针、管或具有其他特殊形状的施源器。
6.4 4 治疗设备的防护要求
6.4.1 4.1 放射源
4.1.1 后装治疗用γ放射源,应符合GB 4075的规定。应尽可能选择高比活度、能量合适的γ放射源。
4.1.2 放射源应有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及检验证书。说明书应载明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化学符号、等效活度与标定日期、表面污染与泄漏检测结果和生产单位名称等。
4.1.3 放射源外观活度值与检测值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5%。
4.1.4 放射源的更换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在换源过程中应加强操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措施和辐射剂量监测。
4.1.5 放射源的运输应符合GB 11806的规定。
4.1.6 退役放射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4.2 4.2 贮源器
4.2.1 放射源运输贮源器表面应标有放射性核素名称,最大容许装载活度和牢固、醒目的、符合GB 18871要求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2.2 工作贮源器内装载最大容许活度的放射源时,距离贮源器表面5 cm处的任何位置,因泄漏辐射所致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50μSv·h-1;距离贮源器表面100 cm处的球面上,任何一点因泄漏辐射所致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5μSv·h-1。
4.2.3 装载放射源的运输贮源器或T作贮源器,应存放在限制一般人员进入的放射治疗室或专用贮源库内。
6.4.3 4.3 施源器
4.3.1 施源器的形状、结构设计以及材料选择应适应靶区的解剖特点,保证放射源在其中正常驻留或运动。
4.3.2 施源器应按照剂量学原则,形成各种预定的剂量分布,最大限度地保护邻近正常组织和器官。
6.4.4 4.4 放射源控制与传输
4.4.1 后装治疗设备的控制系统,应能准确地控制照射条件,应有放射源启动、传输、驻留及返回T作贮源器的源位显示与治疗日期、通道、照射总时间及倒计数时间的显示。
4.4.2 后装治疗设备控制系统应有安全锁等多重保护和联锁装置。应能防止由于计时器控制、放射源传输系统失效,源通道或控制程序错误以及放射源连接脱落等电气、机械发生故障或发生误操作的条件下造成对患者的误照射。
4.4.3 实施治疗期间,当发生停电、卡源或意外中断照射时,放射源应能自动返回工作贮源器,并显示和记录已照射的时间和剂量,直到下一次照射开始,同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自动回源装置功能失效时,应有手动回源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4.4.4 在控制台上,应能通过γ射线监测显示放射源由T作贮源器内输出和返回贮存位置的状态。控制台上应有紧急停机开关。
4.4.5 控制照射时间的计时误差应小于1%。
4.4.6 连接施源器各通道与施源器的放射源传输管道及施源器应平滑,具有可允许的最小曲率半径,以保证放射源传输畅通无阻。
4.4.7 连接施源器与放射源传输管道时,应使接头衔接严密、牢固,防止放射源冲出或脱落。
4.4.8 放射源在施源器内驻留位置的偏差不大于±1 mm。
4.4.9 后装治疗程序中放射源的输送路径应保持尽可能短。
6.5 5 治疗室的防护要求
5.1 治疗室应与准备室、控制室分开设置。治疗室内有效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m2,应将治疗室设置为控制区,在控制区进出口设立醒目的符合GB 18871规定的辐射警告标志,严格控制非相关人员进入控制区;将控制区周围的区域和场所设置为监督区,应定期对这些区域进行监督和评价。
5.2 治疗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其通风换气能力应达到治疗期间使室内空气每小时交换不小于4次。
5.3 治疗室入口应采用迷路形式,安装防护门并设置门机联锁,开门状态不能出源照射,出源照射状态下若开门放射源自动回到后装治疗设备的安全位置。治疗室外防护门上方要有工作状态显示。治疗室内适当位置应设置急停开关,按下急停开关应能使放射源自动回到后装治疗设备的安全位置。
5.4 治疗室防护门应设置手动开门装置。
5.5 在控制室与治疗室之间应设监视与对讲设施,如设置观察窗,其屏蔽效果应与同侧的屏蔽墙相同。
5.6 设备控制台的设置应能使操作者在任何时候都能全面观察到通向治疗室的通道情况。
5.7 应配备辐射监测设备或便携式测量设备,并具有报警功能。
5.8 治疗室墙壁及防护门的屏蔽厚度应符合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治疗室屏蔽体外30 cm处因透射辐射所致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超过2.5μSv·h-1。
5.9 在治疗室迷道出、入口处设置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仪并应有报警功能,其显示单元应设置在控制室内或机房门附近。
5.10 治疗室内应配有合适的储源容器、长柄镊子等应急设备。
5.11 治疗室内合适的地方应张贴应急指示。
6.6 6 实施后装治疗时的防护要求
6.1 后装治疗应配备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应制定并实施质量保证计划,确保剂量准确。既能使治疗区获得合理的剂量及其分布,又能控制正常组织的受照范围,最大限度缩小正常组织的受照剂量与范围。
6.2 在治疗开始前对设备及相关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治疗设备和防护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3 后装治疗的质量控制检测,其内容和方法按WS 262进行。
6.4 每个治疗疗程实施前,应由放射治疗医师和医学物理师分别核对治疗计划。
6.5 首次治疗时,放射治疗医师应指导放射治疗技术人员正确摆位,落实治疗计划。
6.6 治疗中,技术人员应密切注视控制系统的各项显示与病人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和排除异常情况。不得在去掉保护与联锁控制装置的条件下运行。
6.7 实施治疗时,应详细记录治疗日期、治疗方式、治疗源类型、活度、数目、通道、照射时间、单次照射剂量及总剂量和放射源在施源器内的驻留位置及照射长度,并绘示意图存档。
6.8 实施治疗时,除病人外,治疗室内不得停留任何人员。
6.9 施源器、治疗床等表面因放射性物质所造成的β污染水平应低于4 Bq/cm2,若高于此污染水平应采取相应去污和放射源处理措施。
6.10 治疗单位应按GBZ 128的要求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治疗室应携带个人剂量报警设备。
6.7 7 辐射事故应急管理
7.1 后装治疗应用单位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计划,其内容应简明易懂,应考虑源的脱出、卡源、污染、事故照射等潜在紧急情况。
7.2 应制定后装治疗设备的应急程序,其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 在控制台上观察错误信息或紧急指示(声、光报警信号);
b) 控制台上恢复源回到安全位置(例如按紧急停机按钮);
c) 携带便携式辐射测量设备进入治疗室内(打开防护门激活联锁,使放射源回到屏蔽位置);
d) 监测室内辐射水平;
e) 后装治疗机上恢复源回到安全位置(在后装治疗机上按紧急停机按钮);
f) 手动回源(采用一个手摇柄);
g) 检测患者和后装设备(验证源处于安全位置);
h) 移出施源器,放置于应急容器内;
i) 检测患者和应急容器(验证患者体内和容器内没有放射源);
j) 将患者移出治疗室(在检测后)。
7.3 紧急处理后,进行如下的程序:
a) 维修工程师进行检查,如果需要的话,对设备进行维修;
b) 医学物理师对患者剂量进行评估,并明确维修后机器投入使用;
c) 辐射防护负责人对参与紧急处理或恢复操作的人员进行剂量评估;
d) 记录评估结果;
e) 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 标准全文下载
GBZ 121-2017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要求.pdf
8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要求》解读
后装γ源放射治疗是临床放射治疗的重要手段之一。放射源通过后装技术近距离接触肿瘤,在肿瘤局部形成高剂量破坏肿瘤细胞,而对正常组织损伤较小,因此在临床肿瘤放射治疗中得到广泛应用。由于涉及密封放射源的操作和近距离接触,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都可能受到来自后装治疗放射源的辐射照射。为了解决后装放射治疗的放射防护问题,1996年发布了国家标准《后装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标准》(GB16364-1996),2002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该标准修订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装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该标准实施十余年来,为规范后装γ放射源治疗的放射防护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后装放射治疗技术的发展和放射源监管职能的改变,目前对于后装治疗放射源的选择有了新的要求,标准的修订必将对规范后装γ源治疗的放射防护,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和患者的辐射健康与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后装γ源放射治疗涉及放射源、治疗设备、建筑设施,涉及的人员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和患者,因此本标准从开展后装放射治疗的单位、治疗设备、后装治疗室及后装放射治疗操作工程中提出放射防护要求,目的是规范所涉及设备设施放射防护要求,保障三类人群的辐射健康与安全,与原标准相比,本修订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发生了如下变化:
(1)增加了对后装放射治疗单位的基本要求。
(2)在放射治疗机房防护要求中增加了迷路入口处设置固定式辐射检测仪,其目的是监控放射源脱落在患者体内带出放射治疗室的情况发生。
(3)删除了关于放射源从贮源器至施源器内预定位置传输时间的要求,主要因为现在后装放射治疗设备都是计算机程序控制,时间是根据传输导管长短而定,没有固定的时间参数。
(4)增加了后装γ源放射治疗室屏蔽体外周围剂量当量率的控制要求,是对于使用放射源治疗的建筑设施的防护要求而设立,便于对防护效果的监督和评价。
(5)增加了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设备的要求,这是个人剂量监测的强制要求。由于使用放射源,可能出现放射源不能回到安全位置而给工作人员造成意外照射的情况,因此应佩戴具有报警功能的辐射报警仪,以避免受到事故性照射。
(6)删除了检测要求及方法。设备的放射防护性能及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放在后装治疗质量控制检测规范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