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目录

1 拼音

yī yào fēn kāi zōng hé gǎi gé shí shī fāng àn

2 基本信息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京政发〔2017〕11号印发,自2017年 04月08日起实施。

3 印发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17〕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4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分开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制定本方案。

4.1 一、改革范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适用本方案。

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参与本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并执行各项改革政策。

4.2 二、改革目标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全面推进,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设立医事服务费,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疗行为;通过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医保控费等措施,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的虚高价格和费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健全医疗机构成本和费用控制机制,建立财政分类补偿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增强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使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到2017年底,以行政区为单位,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力争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到2020年上述指标得到进一步优化,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稳定在合理水平。

4.3 三、重点改革任务

(一)取消药品加成、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参与本次改革的医疗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设立医事服务费(医事服务费标准见附件),实现补偿机制转换。医事服务费主要用于补偿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二)实施药品阳光采购。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和规范集团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和区域联合采购,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降低药品、耗材价格。药品采购全部在政府搭建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药品采购价格实现与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价格动态联动。公开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品种、价格、数量和药品调整变化情况,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完善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提高中医、护理、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和技术难度高、执业风险大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首批选择435个项目进行价格规范。

(四)改善医疗服务。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综合考虑医疗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促进治疗项目精细化、标准化;加强药品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大力推行非急诊预约诊疗服务,推广知名专家团队服务模式,规范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使居民享受到更加便利的就医、转诊服务。推动京津冀三地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五)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关键绩效指标监测体系,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控制成本和费用。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异常、高额医疗费用的预警和分析,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严格新技术、新项目、特需服务的准入和管理。加强对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提高医疗设备的使用效益。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保持医疗机构人员数量和薪酬合理增长。

(六)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健全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推进紧密型医联体与专科医联体建设,提供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引导大医院医生和返聘专家到基层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4类慢性疾病稳定期常用药品,统一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和报销目录,符合条件的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享受2个月的长处方便利,有序分流三级医院门诊量。

(七)建立财政分类补偿机制。根据公立医疗机构隶属关系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对积极参加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且效果良好的医疗机构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重点专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政府指令性任务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支出。不断完善财政分类投入政策,对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妇产、儿童、康复、肿瘤、老年病等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倾斜,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八)加大医保保障和支付方式改革力度。通过完善医保付费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减轻参保患者负担。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框架下,探索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等为补充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对于重症精神病住院治疗、疾病恢复期康复、非传染性疾病社区康复、老年病护理,探索按床日付费改革。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完善对低收入等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业务协同,防止因病致贫。

4.4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成立由北京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共同组成的医药分开改革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北京市医改领导小组及医药分开改革工作小组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协同发力、平稳推进。各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举措,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细化责任分工。医药分开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要科学分析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风险,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市卫生计生委要做好药品阳光采购组织、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要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根据隶属关系研究制定分类补偿办法。市发展改革委要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更新价格目录并公示,加强价格管理,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人力社保局要落实本次改革中的医保政策,健全复合型医保支付制度。市民政局要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措施。市编办要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广泛凝聚共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17年4月8日起实施。

附件:医事服务费标准

5 官方解读

5.1 一、医药分开

1、什么是医事服务费?

答:医事服务费是北京市在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中用于补偿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及挂号费诊疗费后的运行成本,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所设立的收费项目。

开设医事服务费后,原挂号费和诊疗费取消。

为不增加公众就诊负担,北京市医保基金将医事服务费整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

2、挂号时就要交医事服务费,是挂号费的涨价吗?

答:医事服务费的本质,是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及挂号费诊疗费后,对其运行成本,和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团队的补偿。

医药分开改革的目标,是切断医院、医生靠“开药”赚钱的补偿模式,引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通过提供更多更好的诊疗服务,获得合理的补偿。

医事服务费的设立,加上同步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旨在取消药品加成后,为公立医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科学合理的诊疗服务补偿机制。

5.2 二、价格改革

3、国家对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哪些要求?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明确提出,要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并与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明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项具体目标和5项主要任务。2项改革目标是: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5项主要任务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改革项目管理、推进定价方式改革、加强价格监管。

4、本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重点部署的价格改革任务。国家对改革的思路、目标、路径、时间表都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部署,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改变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将公立医院由过去主要通过卖药品、用耗材、大检查、多化验等渠道获取收益、保障运行,转变为通过提供科学合理优质的诊疗服务、也就是卖服务来获得收益、保障运行,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导向,促进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满足群众的看病就医需求,为人民健康提供更好的保障。

5、此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政策制定过程中把握的重点是什么?

答:在价格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四个方面:

一是统筹平衡,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在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存在着大型设备检查、化验检验等硬物耗项目价格偏高,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等软服务项目价格偏低的问题。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收入中,检查、化验和卫生材料收入占到66%,而诊查、手术、治疗、护理等与医务人员诊疗服务质量密切相关的项目收入仅占34%。因此,改革的重点是降低以物耗为主的服务项目价格,提高与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付出密切相关的服务价格,以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是调整比价,有助于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的不合理,一定程度上导致医疗机构更倾向于多开展和配置有盈利的项目,而亏损的服务项目服务能力不足。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对市属和区属部分医院进行的项目成本核算,目前本市75%的服务项目价格低于成本,因此现行的价格体系对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带来不利的影响。本市三甲医院普遍存在着大门诊、小住院的现象,与三级医疗重在保障疑难危重症就医的定位不匹配;同时医院护士、护理人员配置普遍不足,而药品用量大,检查多,这与长期以来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等与服务密切相关项目价格长期低于服务成本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在价格改革方案设计中,我们重在调整不同医疗服务项目间价格的比价关系,缩小不同服务项目成本回收率上的差异,以引导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

三是腾移空间,有助于保障患者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落实国家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设备检查等措施,腾移空间,用于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同时配套医保、医疗救助以及综合监管等政策,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医院可持续、医保可承受、患者费用负担水平总体不增加。进而,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升服务的基础上,使百姓能够获得更好的就医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使群众满意就医。

四是分批推进,有助于医疗机构平稳运行和过渡。由于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大(一般的三甲医院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在3000项以上),再加上不同医院诊疗结构和特色又各不相同,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结构性调整将对医院管理运行机制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因此改革需要分批、分步、稳妥的推进。

6、这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价格方面规范调整了哪些项目?

答:在项目安排上,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谋划、分步实施、升降搭配的原则,优先安排了矛盾比较突出、各方面改革呼声较高、有改革共识的5类435个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类(床位、护理等)125项,占28.7%;影像学诊断类(CT、核磁等)185项,占42.5%;中医医疗服务类(针灸、推拿等)96项,占22.1%;临床手术治疗类(阑尾切除术等)26项和临床物理治疗类(放疗等)3项,占6.7%。

7、如何体现“总量控制,有升有降”?

答:保持全市医疗费用总量基本平衡,价格水平“一升两降”:上调床位、护理、一般治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价格。如普通床位费从现行28元调整为50元,二级护理从7元调整为26元,阑尾切除术从234元调整为560元,针灸从4元调整为26元等;降低了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如头部CT从180元降低到135元,核磁从850元降低到400-600元,PET/CT从10000元降低到7000元,并通过配套取消药品加成和药品阳光采购降低了药品价格,平均降幅在20%左右。根据测算,调整后患者费用总体负担水平没有增加。

8、价格项目规范调整方案中的“项目内涵”有什么作用?

答:为促进“服务透明”,本次改革,注重规范,扩大监督,首次对每一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加了“项目内涵”,即对每一项的操作过程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了清晰、详细的描述,使专业、神秘的医疗服务变得通俗、透明,方便患者了解自己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应该包含的流程和内容,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加患者对医疗机构规范操作、提升服务的监督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医务人员规范操作、提升服务。

例如特级护理项目,规范后项目内涵明确了适用于特级护理的对象,是病情危重、重症监护、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及其它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同时还明确了护理内容,即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和生命体征的改变,监测患者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准确测量24小时出入量,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措施,实施安全措施,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实施床旁交接班,完成健康教育及心理护理,书写特护记录。此外,还明确了特级护理含术前备皮,这样术前备皮就不能在项目外另行收费了。

9、此次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方案是如何形成的?

答:这次的改革方案是经过反复论证测算,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先后有1200人次的临床各领域专家参与了历时4年的基础研究论证工作。本次规范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方案提出后,相关部门先后召开部分医院、市人大、市政协等方面的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多次征求国家卫计委、国家医改办的意见。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召开了4场市民调查座谈会,听取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就医需求的市民对方案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市民访谈的形式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先后逾百人参与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了十四轮的反复修改完善,特别是根据社会意见进一步加大了行业规范、服务改善、特殊群体救助等相关政策的配套力度,力求在推进改革的同时,着力提升市民就医的获得感。可以说,这次方案,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析吸收多方面意见建议,科学合理地综合平衡多种因素后形成的,是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10、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国家提出的合理提高护理、中医、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配套降低CT、核磁等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的原则;二是国家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给定的人力耗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等技术指标;三是本市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情况;四是综合衔接本市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资源的实际情况、外省市现行价格,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进行有升有降的结构调整。

5.3 三、阳光采购及药品供应

11、什么是阳光采购?

答:“阳光采购”是我市药品采购的一种新机制,是在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基础上,坚持以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方向和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采购原则,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地位,在深化医改工作的总体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市场主导价格的机制。同时通过公开透明、多方谈判、动态调整、成果共享的措施,加强政府综合监管,实现采购行为阳光透明,交易过程公平规范。

12、阳光采购通过哪些措施来降低药品价格的?老百姓能否从中感受到药价降低的实惠?

答:为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针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常用药品,动态联动全国省级采购最低价格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引导我市同类药品价格始终处于全国较低水平。

如降血脂药“阿托伐他汀钙片”,2015年在我市销售的主要2个品牌(进口产品“立普妥”和国产产品“阿乐”)的采购金额达8.24亿元,阳光采购后采购价格分别下降了9.76%和11.47%,仅这2个药品就可节约采购费用8300万元。如用于心脑血管抗凝的“氢氯吡格雷片”,2015年在我市采购金额最多的2个品牌(进口产品“波立维”和国产产品“泰嘉”)的采购金额为8.31亿元,阳光采购后采购价格分别下降了6.14%和9.56%,采购费用可节约6000万元。

在采购结果正式执行后,我们将实时关注全国其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结果,按流程动态调整药品的最低参考价格,并在采购平台中设置价格预警功能,实时预警过高价格。

13、药品质量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如何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能保证药品的质量不下降吗?

答:质量安全是药品生产使用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在阳光采购过程中,卫生计生委将药品质量作为评价药品的第一要素,对存在发生严重药害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在北京地区屡次发布严重违规广告的企业和查实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以及生产环节抽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品种,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纳入不良记录。制定了包含11个大项的药品质量百分评价体系,这些指标及评价结果,都将对医疗机构予以公布,并在医疗机构遴选本单位用药时,要求必须注重产品质量,参照质量分值,鼓励质量可靠、疗效确切的药品持续稳定的供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大药品质量抽验力度,提升药品质量监控能力。一方面对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及供应价格明显偏低存在质量隐患的产品,开展重点抽验工作,全面检测我市主要供应渠道药品质量。另一方面,与卫生计生委建立药品价格调整信息沟通机制,对降价幅度调整较大的品种,开展有针对性地抽验工作,监控此类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价格降低后质量不降低。

14、如何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与大医院的药品目录对接?是否所有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常用药品都能在社区拿到?

答:按照市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阳光采购工作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扩充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品种。我们将原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药品采购平台合二为一,通过“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采购目录的上下一致,为分级诊疗制度奠定基础,方便患者就医取药。

基层机构与二三级大医院药品上下联动后,基层反映集中几个药品,如用于降低血糖的“格华止”(二甲双胍片)因原政策限制不能进入基层医疗机构销售,本次阳光采购后患者均可在家门口的基层机构就医取药,与此同时还享有药品降价带来的实惠,如“格华止”的降价幅度达到了8.9%。

此次医药分开改革,社区与大医院在可采购品种上实现了统一,社区能够采购到大医院的所有药品,加之前期市人力社保局也出台了社区与大医院的医保报销目录统一的利好政策,相信这两项政策能够极大的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工作,会有越来越多的患者前往社区就医。

但是,这并不等同于所有药品均能在社区使用。药品的使用在满足患者需求的基础上,同时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开具药品的医师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也必须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即,在满足患者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必须坚持医疗质量与安全原则、坚持结合功能定位合理配备药物原则、坚持基本药物优先原则、坚持四类慢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四类慢性疾病)药物优先原则。

由于社区医疗机构的药房仓储面积小。打个比方说,社区医疗机构就是我们周围的便利店,日常用品在便利店里基本都可以买到。但由于便利店的仓储面积小,设备设施少,它销售的商品种类必定比大型超市的少。

据统计,三级医院药品配备数量平均在800种左右,二级医院药品配备数量平均在600种左右,社区一般在300种左右,所以社区有可能不会将全部药品配备齐全。但为方便患者,要求医联体范围内的慢病药品目录尽可能统一。

15、如何保证短缺药品的供应?

答:保障短缺药品供应是一项涉及多部门联动协作的工作。在本次药品阳光采购过程中,针对临床救治必须且不可替代的低价短缺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只对其药品上市合法性的材料予以审核公示,不再对其价格设置全国最低参考价,且供应价格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随时调整,缓解供应紧张的问题。

如临床由于价格太低造成缺货的维生素B12注射液虽然从0.21元/支涨到1.3元/支,但仍属于低价药品范围,对此类产品我们在通过市场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供货,避免低价药退市风险的同时,也将协同价格部门对涨价药品开展进一步跟踪调查。

在日常药品采购中,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短缺的药品,我们挑选了具有代表性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立了15个短缺药品监测站点,实时收集药品短缺情况。

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一方面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通过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掌握短缺药品信息,及时调整药品储备目录,做好药品储备工作,保障供应。另一方面协调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排产以满足临床需求,如前期心脏手术必须的鱼精蛋白就通过紧急排产予以解决。如断供药品涉及我市生产企业,将采取鼓励企业恢复生产等措施保障供应。

针对市场长期短缺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是采取措施,鼓励本市企业进行品种仿制,二是探索与外地在产企业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保障供应。

16、如何落实好四类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政策?

答:目前,我委已经印发了《关于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长处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2017﹞3号),以确保有关政策的落地。首先,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以维护居民健康、保证用药安全的原则。其次,患者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患有四类慢性病且诊断明确,并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或门诊/住院病历;二是已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接受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健康管理,签订“申请长处方知情同意书”并能遵照执行;三是治疗方案明确,长期服用长处方药品范围内同一类药物,适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或可以2个月内居家用药治疗。再有,执业医师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要求提供长处方服务。

5.4 四、人力社保政策

17、此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在医保政策上,怎么保障老百姓的待遇?

答:本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是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改革过程中,作为医保管理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充分发挥医保政策的基础和调节作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支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参加此次改革。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就医时享受同等医疗待遇,这次改革中,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新农合定点)都将参加,执行同一个政策。

二是在医保报销政策上为改革提供支持。

第一是医药分开改革。我们将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调整报销政策。其中,门诊医事服务费实行定额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事服务费按规定报销,并且不受起付线和封顶线的限制。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定额报销40元,二级普通门诊定额报销28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定额报销19元。住院医事服务费按比例进行报销。

第二是医疗服务项目。对此次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不报销的项目外,都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其中,新增的55项专项护理和新生儿诊疗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特别是此次调整后的96项中医类项目,也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第三是阳光采购的药品,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医保都按规定报销。

18、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老百姓怎么进行医保报销?在医保报销流程上会不会有变化?

答:这次改革中,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流程保持不变。也就是说,本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仍执行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规定,就医报销流程不会发生变化。

另外,在医保惠民措施上,为了配合医药分开改革,特别是进一步方便常见病、慢性病和老年病患者在社区就近就医用药,免去为开药到大医院往返奔波排队的麻烦,我们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一是不断增加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目前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有1400多家,方便百姓就近就医;二是统一社区和大医院医保药品报销范围,凡在大医院能报销的药品,在社区也都能报销;三是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4种慢性病患者,可享受2个月长处方报销便利;四是鼓励社区卫生机构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和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均按规定予以报销;五是无论门诊和住院,因病情需要,参保人员可以顺畅的进行转诊、转院;六是对社区和大医院实行“差异化”的医事服务费报销政策,使患者在社区就医的负担明显低于大医院,促进分级诊疗。

19、这次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怎么报销?

答:此次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项目,除了个别的国家明确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其他的都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特别是此次调整中,新增的55项专项护理、新生儿诊疗等项目,也都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

5.5 五、医疗服务改善及加强监督管理

20、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患者得到的医疗服务会有明显改善吗?有哪些衡量标准呢?

答:新的政策实施后,患者根据自己的病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以往可去可不去看三级医院专家的患者会有所减少,这样会让专家有更多的时间仔细认真的接待和诊治疑难复杂患者,在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的提高也要求医护人员应该更加关注住院患者的病情,加强巡视和查房,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让患者有更多的获得感。

21、如何构建会诊平台,方便基层诊断?

答:市、区将加大投入,加强建立远程会诊信息联网系统,推进“一个多平台会诊中心”和“四个医技会诊中心”(心电、病理、检验、影像)的建设和应用,提升服务效率,使患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合理的治疗,减少无序流动。

22、如何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确保基本医疗?

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三级公立医院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使其不得超过医院登记床位总数的10%;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院出诊单元总量的10%。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23、医药分开改革后,药师是不是不能发挥作用了?

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会继续提供药学服务。医药分开,不意味着药事工作的削弱,而是要更集中的在药学技术发展和临床服务上做工作。医院药事部门将会成为合理使用药品的内部监控者和成本控制者。

24、改革过程中有哪些综合监管措施?

答:为保证改革实现预期效果,改革的同时卫生、发改、人社、药监等相关部门将配套加强综合监管,加大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力度。一是建立综合监管联查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经营行为规范监管。二是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机构费用控制。三是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举报必查、违法必究,露头就打,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维护患者合法利益。

25、群众咨询或举报问题有哪些途径?

答:为方便群众咨询、举报,政府将畅通4条热线服务电话。医事服务费问题和医疗行为规范问题,可拨打12320卫生服务热线;价格违法问题,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网络等形式咨询、举报,并注意保留好证据材料;医保报销问题,可拨打12333医疗保险服务热线;综合问题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

5.6 六、政策配套及工作效果

26、采取哪些配合的政策措施来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答:政策保障上协调联动,兜住底线,强化监管。在医保政策上,此次除国家规定不能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外,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困难群众救助政策上,对社会救助对象的门诊、住院及重大疾病救助比例和全年救助封顶限额都进一步提高。在加强医院管理政策上,同步推出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健全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评价体系。

27、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对群众费用负担会有什么影响?

答:按照国家“保证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和“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要求,本市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设计整体改革方案。根据静态测算,通过“一升两降”的结构调整,全市医疗费用总量保持基本平衡,患者总体费用负担没有增加。但就患者个体而言,因每位患者在就诊疾病、治疗方案、治疗周期等方面存在个性差异,会有不同影响。

28、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举措实施后,民政部门采取什么措施?

答:我市社会救助对象可以享受的医疗救助项目包括资助参保参合、减免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生育救助,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

为配合我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我局会同市卫计委、市人保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具体救助措施:一是将社会救助对象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的救助比例分别上调10%,政策调整后,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为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为85%;二是将全年救助封顶线分别上调50%,政策调整后,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12万元。

目前我局已经完成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各区民政局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我们已经印制10万份宣传折页,通过向社会救助家庭逐户发放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折页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9、医疗救助之后,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民政部门还可以提供什么救助?

答: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对于政府救助之后或不符合社会救助政策但确因患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以由乡镇(街道)协助向慈善组织申请慈善救助。

6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热点问答

6.1 一、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1.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的政策依据?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国务院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提出,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明确要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施医药分开改革。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要求,公立医院要取消药品加成,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北京市作为全国第一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实施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是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什么是以药补医?

以药补医机制是我国对公立医疗机构的一项经济补偿机制,主要是公立医疗机构用药实行15%的药品加成政策,即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是在其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增加了15%的药品加成费用,用于补偿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3.什么是医药分开?

医药分开主要是指: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疗机构的经济补偿由服务收费、政府补助和药品加成收入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经过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前我国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加成已基本取消。自2013年,国家开始陆续取消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目前已基本完成。自2015年,国家又陆续在200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实施了医药分开改革。

4.为什么要取消以药补医,实施医药分开综合改革?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有利于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有利于缓解群众医药费用的负担。取消以药补医机制,有助于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和合理使用药品,减少“多开药、开贵药”等现象。广大医务人员希望能够通过改变体制机制,建立科学补偿机制,通过辛勤的劳动和无私的奉献获得合法的、有尊严的收入,体现劳动价值。

5.我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有哪些工作基础?经验和成效如何?

自2012年7月,北京市陆续在友谊、朝阳等5家市属三级公立医院开展试点工作。2014年、2015年又分别在延庆、密云县级公立医院推进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了公立医院经济补偿新机制。二是化解了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逐利行为,药品费用呈下降趋势。从2012年到2015年,5家试点医院的总药占比由43%下降到33%,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三是提高了专家使用效率,过度使用专家门诊资源的状况得以缓解,专家可集中精力更多关注疑难杂症。5家试点医院主任医师年均门诊人次由2011年改革前的63万下降到2015年的23万,降幅64%。四是患者个人负担整体平稳。实践证明,市、区两级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的政策是可行的、可推广的。

6.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过程?

一是对市、区两级医药分开改革试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进行了评估总结;二是市发展改革、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民政、食品药品监管等多部门共同研究、评估、分析,根据北京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风险防控举措,制定了综合改革政策措施;三是召开了多场涉及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座谈会,广泛吸纳了各方建议意见;四是专门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的建议意见,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智慧;五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医改办和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军队、武警后勤部卫生局给予支持,形成了改革共识;六是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是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

6.2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7.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全面推进,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设立医事服务费,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疗行为;通过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医保控费等措施,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和费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健全医疗机构成本和费用控制机制,建立财政分类补偿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增强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使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到2017年底,以行政区为单位,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力争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到2020年上述指标得到进一步优化,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稳定在合理水平。

8.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

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参与本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并执行各项改革政策。

其中,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协议管理的方式,纳入改革范围。

9.改革有哪些特点?

一是坚持三医联动。这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贯彻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内容。除了实施方案外,有关部门还制定18个工作文件,主要是从三医联动角度来进行的设计和安排。

二是坚持同城同步推进。坚持按属地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同步推行,委属委管医院、军队武警医院等均参与此次改革。

三是坚持改革与改善同步。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乃至深化医改的最终目的是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党和政府得民心。在改革中始终坚持深化改革与改善服务有机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公益性导向,从现实问题入手,从群众关心的看病就医细节入手,着力改善医疗服务。市卫生计生委专门制定了改善医疗服务的行业行动计划,市中医局制定了改善中医服务的行动计划,市医管局对市属医院提出了细化要求。

四是坚持推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本次改革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改革内容上涉及分级诊疗制度改革、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全民医保制度改革、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和综合监管制度改革。

6.3 三、北京市医事服务费相关问题

10.北京市医事服务费概念及意义?

医事服务费是用于补偿医疗机构因取消药品加成及挂号费诊疗费而损失的收入,补偿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设立医事服务费而不将药品加成、挂号费、诊疗费分摊到任何一项具体医疗收费项目中,有助于医疗行为的规范。

11.北京市医事服务费政策标准是什么?

参与本次改革的医疗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

三级医院医事服务费按如下标准设置:普通门诊50元,副主任医师60元,主任医师80元,知名专家100元,急诊70元;住院医事服务费100元/床日。

二级医院医事服务费按如下标准设置:普通门诊30元,副主任医师50元、主任医师70元,知名专家90元,急诊50元,住院医事服务费60元/床日。

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事服务费按如下标准设置:普通门诊20元,副主任医师40元、主任医师60元,知名专家80元,急诊40元,住院医事服务费50元/床日。

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具体的医事服务费收费和报销标准见下表:

北京市医事服务费收费和报销标准

单位:元

项目

名称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事服务费

报销  金额

自付  金额

医事服务费

报销  金额

自付  金额

医事服务费

报销  金额

自付  金额

普通

门诊

50

40

10

30

28

2

20

19

1

副主任医师

60

20

50

30

20

40

20

20

主任

医师

80

40

70

40

60

40

知名

专家

100

60

90

60

80

60

急 诊

70

60

10

50

48

2

40

39

1

住 院

100

按比例报销

60

按比例报销

50

按比例报销

6.4 四、北京市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政策相关问题

12.国家对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调整有哪些要求?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明确提出,要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通过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降低药品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并与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将医疗服务作为深化价格改革的重点领域,明确要求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13.国家对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目标有哪些?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明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项具体目标和5项主要任务。2项改革目标是: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5项主要任务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改革项目管理、推进定价方式改革、加强价格监管。

14.本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重点部署的价格改革任务。国家对改革的思路、目标、路径、时间表都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部署,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改变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将公立医院由过去主要通过卖药品、用耗材、大检查、多化验等渠道获取收益、保障运行,转变为通过提供科学合理优质的诊疗服务来获得收益、保障运行,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导向,促进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满足群众的看病就医需求,为人民健康提供更好的保障。

15.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是如何形成的?

这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是经过反复论证测算,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先后有1200多人次的临床各领域专家参与了历时4年的基础研究论证工作。本次规范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方案提出后,相关部门先后召开部分医院、市人大、市政协等方面的座谈会,听取医疗机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多次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医改办的意见。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召开了多场市民调查座谈会,听取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就医需求的市民对方案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市民访谈的形式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先后逾百人参与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了14轮的反复修改完善,特别是根据社会意见进一步加大了行业规范、服务改善、特殊群体救助等相关政策的配套力度,力求在推进改革的同时,着力提升市民就医的获得感。可以说,这次方案,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析吸收多方面意见建议,科学合理地综合平衡多种因素后形成的,是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16.此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政策制定过程中把握的重点是什么?

在价格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四个方面:

一是统筹平衡,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在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存在着大型设备检查、化验检验等硬物耗项目价格偏高,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等软服务项目价格偏低的问题。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收入中,检查、化验和卫生材料收入占到66%,而诊查、手术、治疗、护理等与医务人员诊疗服务质量密切相关的项目收入仅占34%。因此,改革的重点是降低以物耗为主的服务项目价格,提高与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付出密切相关的服务价格,以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是调整比价,有助于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的不合理,一定程度上导致医疗机构更倾向于多开展和配置有盈利的项目,而亏损的服务项目服务能力不足。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对市属和区属部分医院进行的项目成本核算,目前本市75%的服务项目价格低于成本,因此现行的价格体系对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带来不利的影响。本市三甲医院普遍存在着大门诊、小住院的现象,与三级医疗重在保障疑难危重症就医的定位不匹配;同时医院护士、护理人员配置普遍不足,而药品用量大,检查多,这与长期以来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等与服务密切相关项目价格长期低于服务成本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在价格改革方案设计中,我们重在调整不同医疗服务项目间价格的比价关系,缩小不同服务项目成本回收率上的差异,以引导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

三是腾移空间,有助于保障患者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落实国家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设备检查等措施,腾移空间,用于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同时配套医保、医疗救助以及综合监管等政策,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医院可持续、医保可承受、患者费用负担水平总体不增加。进而,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升服务的基础上,使百姓能够获得更好的就医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使群众满意就医。

四是分批推进,有助于医疗机构平稳运行和过渡。由于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大(一般的三甲医院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在3000项以上),再加上不同医院诊疗结构和特色又各不相同,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结构性调整将对医院管理运行机制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因此改革需要分批、分步、稳妥的推进。

17.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是国家提出的合理提高护理、中医、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配套降低CT、核磁等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的原则;二是国家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给定的人力耗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等技术指标;三是本市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情况;四是综合衔接本市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资源的实际情况、外省市现行价格,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进行有升有降的结构调整。

18.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了哪些项目?

在项目安排上,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谋划、分步实施、升降搭配的原则,优先安排了矛盾比较突出、各方面改革呼声较高、有改革共识的5类435个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床位、护理等)125项,占28.7%;影像学诊断类(CT、核磁等)185项,占42.5%;中医医疗服务类(针灸、推拿等)96项,占22.1%;临床手术治疗类(阑尾切除术等)26项和临床物理治疗类(放疗等)3项,占6.7%。

19.如何体现“总量控制,有升有降”?

保持全市医疗费用总量基本平衡,价格水平“一升两降”:上调床位、护理、一般治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价格。降低了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并通过配套取消药品加成和药品阳光采购降低药品价格。

20.价格项目规范调整方案中的“项目内涵”有什么作用?

为促进“服务透明”,本次改革,注重规范,扩大监督,首次对每一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加了“项目内涵”,即对每一项的操作过程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了清晰、详细的描述,使专业、神秘的医疗服务变得通俗、透明,方便患者了解自己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应该包含的流程和内容,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加患者对医疗机构规范操作、提升服务的监督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医务人员规范操作、提升服务。

例如特级护理项目,规范后项目内涵明确了适用于特级护理的对象,是病情危重、重症监护、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及其它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同时还明确了护理内容,即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和生命体征的改变,监测患者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准确测量24小时出入量,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措施,实施安全措施,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实施床旁交接班,完成健康教育及心理护理,书写特护记录。此外,还明确了特级护理含术前备皮,这样术前备皮就不能在项目外另行收费了。

6.5 五、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政策措施

21.什么是药品阳光采购?其目的是什么?

药品“阳光采购”是我市药品采购的一种新机制,是在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基础上,坚持以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方向和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采购原则,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地位,在深化医改工作的总体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市场主导价格的机制。同时通过多方谈判、动态调整、成果共享等措施,加强政府综合监管,实现采购行为阳光透明,交易过程公平规范。进一步推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多措并举,保障患者临床用药;有效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22.哪些医疗机构须参加药品阳光采购?

北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阳光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阳光采购。

23.哪些药品属于药品阳光采购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均属于阳光采购范围。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医院自制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采购。

24.在阳光采购中,如何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基本药物政策的有关要求,在我市印发的《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医疗机构优先选用基本药物品种。在阳光采购执行文件中,明确要求医疗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品规金额占采购药品总金额应达到一定比例,三级综合(含中医)医疗机构比例应达到25%以上,二级综合(含中医)医疗机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应达到60%以上。

25.阳光采购是通过哪些措施来降低药品价格的?对一些廉价药品又如何避免退市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为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临床药品供应,北京市对阳光采购的药品实行分类采购,同时通过参照全国最低中标价和直接挂网市场调节等措施,保证患者用药“用得起、用得上”。

按照市场供应情况,我市分别制定了《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低价药品目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针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动态联动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价格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引导我市同类药品价格始终处于全国较低水平。《短缺药品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通过市场化的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直接议价成交,不再设置全国最低参考价,鼓励企业积极供货,缓解供应紧张的问题。《国家谈判药品目录》主要涉及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以及部分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将按照国家谈判或定点生产的统一结果执行。

26.个别急抢救用的药品不在阳光采购平台上,医疗机构能否采购使用?

遇有急(抢)救、临床必需等特殊情况,需采购非阳光采购平台上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但应当自采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登记。涉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供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平台申请挂网。

27.阳光采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什么影响?

按照市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阳光采购工作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扩充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品种。我们将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药品采购平台合二为一,通过“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采购目录的上下一致,为分级诊疗制度奠定基础,方便患者就医取药。为保证患者合理用药,开具药品的医师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在满足患者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必须坚持医疗质量与安全原则、坚持结合功能定位合理配备药物原则、坚持基本药物优先原则、坚持四类慢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四类慢性疾病)药物优先原则。

6.6 六、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医保报销相关政策

28.医事服务费如何报销?

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门急诊医事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不受起付线和封顶线限制,不累计计算门急诊医疗待遇。其中: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定额报销40元、急诊医事服务费定额报销6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定额报销28元(副主任医师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定额报销30元)、急诊医事服务费定额报销48元。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定额报销19元(副主任医师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定额报销20元)、急诊医事服务费定额报销39元。

住院医事服务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按各自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累计计算住院医疗待遇。

29.这次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怎么报销?

此次市发展改革委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项目中,除国家明确规定不报销的项目外,都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其中,新增的55项专项护理和新生儿诊疗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特别是此次调整后的96项中医类项目,也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30.网上能否查询到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bjrbj.gov.cn)“查询服务”栏中可查询到诊疗项目相关文件并进行下载,通过文件可以了解诊疗项目是否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及有关报销规定。

31.医用耗材报销原则是什么?

医用耗材报销原则是:(1)该医用耗材有物价收费依据,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2)该耗材的使用范围与其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适用范围一致;(3)使用该耗材的诊疗项目在报销目录内;(4)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用耗材按照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

32.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程序是否发生变化?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参保人员在门诊及住院就医时,按原有流程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6.7 七、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33.社会救助对象包含哪些群体?

本市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统称为社会救助对象。

34.社会救助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哪些医疗救助待遇?

社会救助对象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享受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生育救助等相关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可享受医疗费用减免。

因病需在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凭乡镇(街道)社保所出具的《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可在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减免押金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救助政策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缴纳实际负担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35.哪些社会救助对象可减免哪些医疗费用?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减免。

36.为配合本次医改,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作出哪些调整?

一是将门诊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000元调整到600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除外)。

二是将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万元调整到6万元。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减免比例和减免额度参照调整后的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三是将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全年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到12万元。

四是将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

五是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按原有政策执行,即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6.8 八、其他支撑政策

37.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

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确定医疗联合体为本市分级诊疗工作的重要切入点。一是制定了四类慢病的双向转诊基本标准及具体的转诊流程,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四类慢性病签约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享受2个月的长处方便利。二是继续完善管理,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探索建设专科医联体。推进非急诊全面预约挂号,建立专科和全科医师团队以及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开展远程会诊及信息互联互通和综合平台建设等工作。北京市医联体2016年底已达到53个,下一步大医院将部分号源下放至合作医院,推广知名专家团队挂号试点做法,促进层级转诊。三是实施有效措施,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为鼓励基层提升服务能力,落实基层首诊要求,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从2016年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上浮20%,并按照当年考核等次进行核算。明确大医院下基层的医生给予本院同期同职级医生的同等待遇。针对农村基层卫生资源短缺,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将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基本补助从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3500元,由各区针对山区半山区的不同情况,在基本补助基础上再增加补助500-2000元,并实行动态增长机制,增长幅度与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四是基层医疗机构和大医院实行“差异化”的医事服务费报销政策,使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的个人负担明显低于大医院,以促进分级诊疗。

38.国家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明确要求,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落实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完善政策购买服务机制。

39.北京市为什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当前,医药卫生事业面临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慢性病高发等诸多挑战,以医院和疾病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对长期、连续健康照顾的需求。同时,居民看病就医集中到大医院,也不利于改善就医环境、均衡医疗资源、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等。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证明,在基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新形势下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的重要途径。家庭医生以人为中心,面向家庭和社区,以维护和促进整体健康为方向,为群众提供长期签约式服务,有利于转变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让群众拥有健康守门人,增强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为实现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奠定基础。

40.签约后居民能享受到什么服务内容?

签约后,签约双方形成了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关系更加紧密,签约团队将会提供更加主动、综合、连续、适合签约居民自身状况的医疗卫生服务。签约居民除可享受到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外,如国家规定的12大类46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可结合自身的服务能力为签约居民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如对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服务。另外,为真正发挥健康守门人的作用,市有关部门正在结合国家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总体要求,在签约居民就医、转诊、用药等方面进一步丰富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服务内涵,增强群众主动签约的意愿,强化签约服务效果。

41.如何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吸引居民到社区首诊?

一是加强基层卫生人员配置。毕业生定向培养、在岗人员培训和大医院医生下沉。“十二五”期间为农村乡镇卫生机构共招收定向培养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学生1050名,2016年招生297人,这些学员将陆续回到所定岗位开展工作。积极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及社区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力。此外,为鼓励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本市已明确对社区返聘的高级职称退休医生的待遇每个工作日不低于200元。

二是提升诊疗水平。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包括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我市在2016年全国基层卫生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复决赛中取得了获得“农村全科医疗”项目第一名、“城市全科医疗”项目一等奖、“社区护理”项目一等奖的优异成绩,各区还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建立的基层实训室,便于医务人员日常实际操练,使活动影响更加深远。我市12所农村社区卫生机构获得国家2015年、2016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称号;9所社区卫生机构进入2016年全国百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列。

三是更多体现社区特色。主要就是持续推行将健康指导融入诊疗服务全过程的签约服务模式,我市采取的措施是重新规划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诊疗流程。与传统的和大医院的诊疗流程比较,家庭医生式服务诊疗流程有三个主要特点:患者不再被随机分配就诊,而是直接预约、分诊至其签约医生处进行候诊;患者不再是单纯诊病,而是接受医护团队的健康管理,必须保证与居民充足交流时间,当次诊疗结束时,要视情况与就诊居民预约下一次复诊时间,或提供转诊服务;签约患者享有优先就诊等签约便利,保证医患充分沟通,突出社区卫生特色,避免所谓的排队就医“三多一少”,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42.如何落实好四类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政策?

目前,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长处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2017﹞3号),长处方适用的条件,需同时具备四类条件,一是患有四类慢性病且诊断明确,并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或门诊/住院病历;二是已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接受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健康管理,签订“申请长处方知情同意书”并能遵照执行;三是治疗方案明确,长期服用长处方药品范围内同一类药物,适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或可以2个月内居家用药治疗。四是执业医师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要求提供长处方服务。

43.如何推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研究相关政策,以知识价值为导向,充分考虑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尊重医务人员劳动成果和辛苦付出,合理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现阶段,要推动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管理体系,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改革,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44.如何改进预约服务,压缩取号与预约就诊间隔时间?

各级医疗机构要提供门诊、检查、取药等预约服务,预约挂号方式多样,全面开展实名预约,优化门诊预约流程,压缩患者取号、就诊、检查的间隔时间,缩短院内等候和大型设备检查预约等候时间。引导患者从传统就医观念向非急诊预约就诊转变,加强医生服务理念,让医患双方适应新的就诊模式。对于老年人和残障人士,医疗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给予就医过程中的辅助。6月底,三级医院要将门诊预约时间精确到1小时之内,探索开展检查检验集中预约;2017年底前,二级医院要将门诊预约时间精确到1小时之内。

45.如何加强院内层级就诊,增加知名专家团队服务?

强化医疗机构内部层级诊疗模式,完善院内诊间转诊标准及诊间转诊机制。发挥专家解决疑难重症临床问题的优势,提高专家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患者病情,提供更适宜的医疗服务。

在层级就诊基础上,推广知名专家团队服务模式,规范知名专家团队服务流程。知名专家团队服务是指,每个专家团队由不同职称医师组成,一般10人左右,实行团队内医师层级转诊,患者预约的是整个知名专家团队,而不再是某个专家个人,实质上是扩大了知名专家服务的规模和数量。2017年底前知名专家团队服务超过50个。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师出诊管理,对医师和患者沟通时间提出管理要求,根据首诊病人与复诊病人的差异性需求,结合不同科室和病种的特点,核定各专业每个出诊单元的适宜门诊量范围、人均就诊时间和最低就诊时间。

46.如何加强社区儿科医疗服务?

健全基层儿科服务体系,在医联体内纵向整合医疗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医联体牵头医院要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医联体内的二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成医联体内部的儿科服务体系。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儿科转岗培训。对基层医疗机构儿科常见病的服务能力进行重点帮扶,2017年底,对16个区符合条件的100个社区医生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增加儿科执业范围,使基层医疗机构可提供儿童内科常见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47.如何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

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各级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完善院内方便患者和诊疗服务的关键信息设施基础,年内三级公立医院无线网络4G信号同时均等全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各自情况可向院内就诊患者提供检查结果无线网络推送、健康知识普及、费用查询、移动支付、院内电子地图导航、短信提醒、自助打印、健康监测、在线咨询相关服务等。发挥信息技术优势,不断扩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方式和内容,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48.医院提供的便民服务还有哪些?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完善无障碍设施,尽力实施各种便民服务和帮老助残措施。在门诊大厅提供引导服务,在咨询台、护士站为患者提供纸、笔、针线盒等便民设施,根据需要设立哺乳室,在候诊区为患者提供紧急充电装置、布置健康宣传展板、摆放健康科普资料、播放健康宣传视频等。保持院内整洁,清理院内有污损、有缺失的老、旧标识,更新建筑平面图、科室分布图,各类指示和标识醒目、清晰、明了。放射检查时为患者提供更衣条件和符合规范的放射防护。危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放射源等处的安全警示标识要醒目。

49.医院如何改善就诊和住院条件?

三级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服务中心、住院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一站式服务。用门诊服务中心模式集中接待患者咨询、投诉事项;用住院服务中心模式做好出入院手续办理及结算时间预约安排,为行动不便的住院患者提供陪检服务等,严格探视和陪护制度。用后勤服务中心模式,实现后勤管理一体化,改善患者膳食质量,增加膳食品种,提高烹饪水平,提供临床营养服务。3月底前,集中做好就诊区域环境卫生整治,集中清除地面、墙面和散发的各类小广告,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禁烟要求。加强院内保洁、安保、导医、物流服务,院内保持干净、整洁、安全、舒适。医院卫生间配备搁物台、挂钩、扶手等,免费提供厕纸和洗手液,改进卫生间保洁服务,有效去除卫生间异味。

50.如何扩大临床诊疗路径范围?

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形成医疗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医师诊疗行为的透明度,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使患者所接受的治疗项目精细化、标准化、程序化,减少治疗过程的随意化。同时,提高医院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加强临床治疗的风险控制,缩短住院周期,降低费用。对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1010个临床路径,结合医疗机构实际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

51.如何规范开展日间手术服务?

为缩短住院患者等候时间,提高床位周转率。在具备微创外科和麻醉支持的医院,选择既往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明确单一、临床路径清晰、风险可控的择期手术,逐步推行日间手术。以医联体为切入点,逐步形成“手术在医院,康复在社区”的分级诊疗模式。

52.如何加强合理用药服务?

加强合理用药管理,降低对患者的药源性损害。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管理中的作用,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化药品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定期公示处方审核和点评结果,对用药不合理的科室和医生实施诫勉谈话,处方审核和点评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加强直接面对患者的药物咨询服务,门诊药房应设置药物咨询中心或咨询窗口,指导患者安全用药。加强合理用药科普宣传,加大社会面合理用药宣传力度,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53.中医药服务方面有哪些惠民举措?

中医药服务有“五个更加”的惠民举措:一是公立医院中医药服务更加严格;二是基层中医药服务内容更加丰富;三是服务能力提升更加显著;四是服务行为更加规范;五是更多的名老中医专家资源服务延伸至基层。

54.信息系统改造会有哪些影响?

信息系统改造范围是按照本次改革机构范围确定的,凡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医疗机构,均完成了信息系统改造,并将在医改启动之日起按照改革后的要求为患者提供服务。对于患者而言看病过程一如既往的方便快捷,没有变化。

6.9 九、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监督措施

55.改革中如何发挥综合监管作用?

为保证改革实现预期效果,市发展改革、人力社保、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将共同加强综合监管。一是建立由市卫生计生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联席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共同做好相关行业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二是开展专项监督行动,成立市级联合检查组,围绕医疗服务、药品供应保障、价格与收费、宣传培训、医院管理等重点内容进行监督。三是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针对改革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患者流向变化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变化,加大部门间监管信息的通报频次,加强配合联动。四是做好综合数据监测,通过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医保信息审核监测系统、价格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对改革前后的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和研判。五是完善联合管理惩戒机制,强化纪律要求和党政班子齐抓共管,对于改革中出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举报必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患者合法利益。六是加强行业和社会监督力量,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56.关于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的相关政策、信息,到哪里可以了解、咨询?

关于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相关信息,将利用多种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公众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信息:一是浏览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二是关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微信公众号“健康北京”,三是关注主流媒体有关报道以及首都之窗、千龙网等官方网站。四是为方便群众咨询、举报,政府将畅通5条热线服务电话。医事服务费问题和医疗行为规范问题,可拨打12320卫生服务热线;医保报销问题,可拨打12333医疗保险服务热线;群众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时要注意保留好证据材料,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网络等形式举报;社会救助政策问题,可拨打96156服务热线;综合问题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

57.在药品阳光采购中,如何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

质量安全是药品生产使用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在阳光采购过程中,市有关部门将药品质量作为评价药品的第一要素,对存在发生严重药害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在北京地区屡次发布严重违规广告的企业和查实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以及生产环节抽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品种,清理出我市医疗市场,且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市阳光采购。同时制定了包含11个大项的药品质量百分评价体系,这些指标及评价结果,及时对医疗机构公布,并要求医疗机构遴选本单位用药时,必须注重产品质量,参照质量分值,鼓励质量可靠、疗效确切的药品持续稳定的供应。

58.药品阳光采购执行后,将如何加强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药品阳光采购执行后,将开通阳光采购监管平台,按照市医药产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药品质量、价格、生产、流通、使用等全链条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药品质量、价格和医保报销等重点环节,将通过政府各部门合作,打出“组合拳”,强化药品的综合监管。同时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医院管理局负责市属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全市阳光采购的执行。

59.对价格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例如: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0.在中医药监督管理方面,针对中医药服务价格调整的重点,非药物疗法如何管理?

市中医局制定印发加强中医药非药物疗法管理的通知,加强了公立医院中医药非药物疗法费用控制监测,改革管理方式,完善内控内审制度,对非药物疗法费用的增长指标、使用频度、费用监控、动态评价、行业自律等进行了规定。

61.在深化医改中,如何规范中药饮片处方管理?

针对中药饮片的政策要求,从规范中药饮片处方及调剂管理、落实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加强中药饮片处方的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制定印发加强中药饮片处方的通知。

电话咨询(举报)热线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12320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12333

北京市民政局:96156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市民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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