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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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shì fàng dù

2 释放度的定义

释放度系指药物从缓释制剂、控释制剂、肠溶制剂及透皮贴剂等在规定条件下释放的速率和程度。

溶出速率亦称释放度或溶出度。是指固体药物制剂(片剂、丸剂、散剂、胶囊剂等)中有效成分在特定的溶解介质中的溶解速度和程度。固体制剂中有效成分的溶解和释放直接影响药物的吸收速度和程度,因而与药效密切相关,是控制和评定药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采用体外恒温(37℃±0.5℃)动态下进行的理化方法予以测定。常用的测定仪器有转篮式、桨叶式、循环式及崩解式等。测定固体制剂的溶出速率,不仅可以评价中成药的内在质量(如相同药物的不同剂型、不同厂家或不同批号、同品种、同规格制剂质量的优劣),而且可以作为筛选处方。评定工艺的依据和指标(如考察处方设计的合理性及药物的粒度、辅料等对药效的影响)。

3 释放度测定法

[1]

凡检查释放度的制剂,不再进行崩解时限的检查。

缓释、控释、肠溶制剂的分类照缓释、控释和迟释制剂指导原则(2010年版药典二部附录XIX D)的规定。

3.1 仪器装置

除另有规定外,照溶出度测定法(2010年版药典二部附录Ⅹ C)项下所示。

3.2 第一法(用于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3.2.1 测定法

照溶出度测定法项下进行,但至少采用三个时间取样,在规定取样时间点,吸取溶液适量,及时补充相同体积的温度为37℃±5℃的溶出介质,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照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每片(粒)的释放量。

3.2.2 结果判定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符合规定:

(1)6片(粒)中,每片(粒)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按标示量计算,均未超出规定范围;

(2)6片(粒)中,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如有1~2片(粒)超出规定范围,但未超出规定范围的10%,且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平均释放量未超出规定范围;

(3)6片(粒)中,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如有1~2片(粒)超出规定范围,其中仅有1片(粒)超出规定范围的10%,但未超出规定范围的20%,且其平均释放量未超出规定范围,应另取6片(粒)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中,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如有1~3片(粒)超出规定范围,其中仅有1片(粒)超出规定范围的10%,但未超出规定范围的20%,且其平均释放量未超出规定范围。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超出规定范围的10%、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其中超出规定范围10%是指: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不低于低限的-10%,或不超过高限的+10%;每个时间点测得的释放量应包括最终时间测得的释放量。

3.3 第二法(用于肠溶制剂)

3.3.1 方法1

酸中释放量  除另有规定外,量取0.1mol/L盐酸溶液750ml,注入每个溶出杯,实际量取的体积与规定体积的偏差应不超过±1%,待溶出介质温度恒定在37℃±0.5℃,取6片(粒)分别投入转篮或溶出杯中(当品种项下规定需要使用沉降装置时,可将片剂或胶囊剂先装入规定的沉降装置内),注意供试品表面不要有气泡,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转速启动仪器,2小时后在规定取样点吸取溶液适量,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每片(粒)的酸中释放量。

缓冲液中释放量  上述酸液中加入温度为37℃±0.5℃的0.2mol/L磷酸钠溶液250ml(必要时用2mol/L盐酸溶液或2mol/L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值至6.8),继续运转45分钟,或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时间,在规定取样点吸取溶液适量,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每片(粒)的缓冲液中释放量。

3.3.2 方法2

酸中释放量  除另有规定外,量取0.1mol/L盐酸溶液900ml,注入每个溶出杯中,照方法1酸中释放量项下进行测定。

缓冲液中释放量  弃去上述各溶出杯中酸液,立即加入温度为37℃±0.5℃的磷酸盐缓冲液(pH6.8)(取0.1mol/L盐酸溶液和0.2mol/L磷酸钠溶液,按3:1混合均匀,必要时用2mol/L盐酸溶液或2mol/L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值至6.8)900ml,或将每片(粒)转移入另一盛有温度为37℃±0.5℃的磷酸盐缓冲液(pH6.8)900ml的溶出杯中,照方法1缓冲液中释放量项下进行测定。

3.3.3 结果判定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符合规定:

酸中释放量

(1)6片(粒)中,每片(粒)的释放量均不大于标示量的10%;

(2)6片(粒)中,有1~2片(粒)大于10%,但其平均释放量不大于10%。

缓冲液中释放量

(1)6片(粒)中,每片(粒)的释放量按标示量计算均不低于规定限度(Q);除另有规定外,Q应为标示量的70%;

(2)6片(粒)中仅有1~2片(粒)低于Q,但不低于Q-10%,且其平均释放量不低于Q;

(3)6片(粒)中如有1~2片(粒)低于Q,其中仅有1片(粒)低于Q-10%,但不低于Q-20%,且其平均释放量不低于Q时,应另取6片(粒)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中有1~3片(粒)低于Q,其中仅有1片(粒)低于Q-10%,但不低于Q-20%,且其平均释放量不低于Q。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的10%、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

3.4 第三法(用于透皮贴剂)

3.4.1 仪器装置

搅拌桨、溶出杯按溶出度测定法(2010年版药典二部附录Ⅹ C第二法),但另用网碟组成其桨碟装置(图1)。置贴片的不锈钢网碟的结构见图2。

3.4.2 测定法

将释放介质加入溶出杯内,预温至32℃±0.5℃;将透皮贴剂固定于两层碟片之间,释放面朝上,再将网碟置于烧杯下部,并使贴剂与桨底旋转面平行,两者相距25mm±2mm,开始搅拌并定时取样。取样位置在介质液面与桨叶上端之间正中,离杯壁不得少于1cm。取样后应补充相同体积的温度为32℃±0.5℃的空白释放介质。

取样方法同第一法。

图1 桨碟装置

图2 桨碟装置中的网碟结构

3.4.3 结果判定

除另有规定外,同第一法。

4 参考资料

  1. ^ [1]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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