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放射性核素诊治患者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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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解

接受放射性核素诊治患者的管理要求

1.应用于患者体内放射性药物的使用原则,是在保证正常显像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应用最小放射剂量。

2.在将放射性药物引入患者体内之前,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诊治项目、目的、适应证及禁忌证等情况,特别是育龄期女性患者,应注意经期、孕期、哺乳期等情况,防止不必要的放射性负荷。

3.接受了放射性核素的患者应在指定地点候诊,使用核素室内专用厕所。

4.接受治疗量[全身剂量>1110MBq(30mCi)]核素的患者,应在专门核素治疗病房住院隔离;其中使用β射线放射性核素(如32P)的患者应与使用γ放射性核素(如131I)的患者分病室居住。使用大剂量(GBq(数百mCi)水平)的γ放射性核素的患者应独居一室,并有相应的防护设备。使用一般剂量的患者可多人一室,但床距应保持1m以上。

5.核素治疗患者应遵守卫生防护制度,住院期间谢绝探视。

6.服用放射性核素后,患者体液和排泄物,应按放射性核素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各工作区、室应定期进行沾污检查及剂量检查,并设专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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