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219—2015 儿童少年矫正眼镜卫生要求

目录

1 拼音

WS 219—2015 ér tóng shǎo nián jiǎo zhèng yǎn jìng wèi shēng yào qiú

2 英文参考

Health requirement of corrective spectacles for children

3 标准基本信息

ICS 11.040.70

C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 219—2015《儿童少年矫正眼镜卫生要求》(Health requirement of corrective spectacles for children)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08日(国卫通〔2015〕16号)发布,自2016年05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 219—2002。

4 发布通告

关于发布《儿童少年矫正眼镜卫生要求》等两项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5〕16号

现发布《儿童少年矫正眼镜卫生要求》等两项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219-2015 儿童少年矫正眼镜卫生要求(代替WS 219-2002)。

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480-2015 学生军训卫生安全规范。

该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WS 219-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1月8日

5 前言

本标准4.1、4.3、4.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WS 219—2002《儿童少年矫正眼镜》。

本标准与WS 21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儿童眼镜应选择具有较高耐冲击性能的镜片要求;

——增加了眼镜镜片的透射比要求;

——增加了儿童眼镜鼻托的要求;

——修改了眼镜配装中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允许值范围和垂直互差允许值范围;

——修改了棱镜度允许偏差与基底取向允许偏差要求;

——修改了矫正眼镜的装配质量要求;

——增加了配装眼镜的整形要求。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北京同仁验光配镜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亮、马军、吕帆、刘卫国、孙兰英、唐萍、张琳、李伟、吴敏、冯祎、刘丽娟。

本标准于2002年首次发布。

6 标准正文

儿童少年矫正眼镜卫生要求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少年矫正眼镜的卫生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验光处方为矫正儿童少年的屈光不正和弱视而配制的眼镜。

本标准不适用于渐变多焦点眼镜。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3—2006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T 14214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QB 2506—2001 光学树脂眼镜片

ISO 21987:2009 眼科光学 装配镜片(Ophthalmic optics—Mounted spectacle lenses)

6.3 3 术语和定义

ISO 21987:2009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屈光不正 ametropia

平行光线进入不用调节的眼屈光系统以后,不能成焦点在视网膜上的一类眼病,包括近视、远视、散光。

3.2

矫正 correction

用眼镜改正各种屈光不正以提高视力。

6.4 4 技术要求

6.4.1 4.1 眼镜镜片

4.1.1 眼镜镜片的理化性能、顶焦度允差、光学中心偏差、厚度允差、色泽、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应符合GB 10810.1—2005中5.1.2、5.1.4~5.1.6、5.2.2的要求。

4.1.2 儿童眼镜应选择具有较高耐冲击性能的镜片,其耐冲击性指标应符合QB 2506—2001中4.7.6的要求。

4.1.3 眼镜镜片的透射比应符合GB 10810.3—2006中5.2的要求(见表1)。除非另有规定,本部分适用的测量环境为23℃±5℃,对各类镜片的透射比要求均指在镜片设计参考点得到的测量值。如未标明的,则在镜片的几何中心为设计参考点。测量光束在任何方向的宽度不小于5 mm。装成远视镜或

近视镜只需满足可见光谱区的透射比要求即可。装成镜左片和右片的光透射比相对偏差不应超过15%。

表1 眼镜的透射比要求

可见光谱区

紫外光谱区

分类

τVa(380 nm~780 nm)

τSUVAb(315 nm~380 nm)

τSUVBc(280 nm~315 nm)

UV1

>80%

≤1%

≤1%

UV2

1% <>SUVA<>

注:眼镜产品的抗紫外线能力分为UV1、UV2和UV3三档,本标准只对UV1和UV2提出要求。

a光透射比。

b太阳紫外线A波段透射比。

c太阳紫外线B波段透射比。

6.4.2 4.2 眼镜架

4.2.1 眼镜架的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镀(涂)层、外观质量和装配精度符合GB/T 14214的要求。

4.2.2 眼镜架宜标明使用儿童的年龄范围和安全警示。

4.2.3 儿童镜架选择符合GB/T 14214要求的板材、塑料或金属全框眼镜。

4.2.4 5岁~12岁儿童宜选择带有安全硅胶的软性鼻托或“U型”鼻托眼镜架。

4.2.5 儿童少年眼镜架规格尺寸和其他要求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儿童少年眼镜架规格尺寸及适用范围

规格尺寸

适用范围

镜圈

mm

鼻梁

mm

镜腿长度

mm

镜架宽度a

mm

镜腿外张角

(°)

镜腿倾斜度

(°)

瞳孔距离范围b

mm

参考适用年龄

38

14

125

104

52±2

5

39

14

128

106

53±2

6~7

40

14

130

108

54±2

8

41

14

132

110

100

55±2

9

41

15

134

112

56±2

10

42

15

137

114

6~8

57±2

11

43

15

140

116

58±2

12

44

15

142

118

59±2

13~14

45

15~16

145

120

95~100

60±2

15~16

46

15~16

147

122

61±2

17

a眼镜架宽度为眼镜架两侧桩头螺母轴线间直线距离。

b瞳距应以验光测试为准,此标准仅作参考。

6.4.3 4.3 配装眼镜要求

4.3.1 配装眼镜应符合GB 13511.1—2011中5.1~5.6及5.8的要求。

4.3.2 镜片光学中心应位于镜圈几何中心水平线上方2 mm至下方1 mm范围之内。

4.3.3 矫正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矫正眼镜的两镜片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允许值

水平方向顶焦度最大子午面上的绝对值

D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mm

0.00~2.00

≤4.0

2.25~11.00

≤3.0

≥4.25

≤2.0

4.3.4 矫正眼镜水平方向的光学中心与瞳距的单侧偏差不应大于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允许的1/2。

4.3.5 矫正眼镜的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矫正眼镜的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允许值

垂直方向顶角度绝对值

D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mm

0.00~1.00

≤3.0

1.25~2.00

≤2.0

≥2.25

≤1.0

4.3.6 矫正眼镜的柱镜轴位偏差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矫正眼镜的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柱镜顶焦度绝对值

D

轴位允许偏差

(°)

≤0.50

±6

>0.50~1.50

±4

>1.50~2.50

±3

≥2.75

±2

4.3.7 验光处方定配矫正眼镜的棱镜度允许偏差与基底取向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3511.1—2011中5.6.5的规定。

6.4.4 4.4 装配质量

矫正眼镜的装配质量应符合GB 13511.1—2011中5.8的规定。

6.4.5 4.5 整形要求

4.5.1 矫正眼镜的左、右两镜面保持相对平整,镜面角在175°~180°。

4.5.2 矫正眼镜的左、右两托叶对称。

4.5.3 矫正眼镜的左、右两镜腿外张角为95°~100°。

4.5.4 两镜腿张开平放或倒伏均保持平整、镜架不可扭曲。

4.5.5 左右镜腿倾斜度偏差不大于2.5°。

4.5.6 矫正眼镜交付使用时,装配人员按戴镜者头型进行试戴调整,使矫正眼镜松紧适宜,戴用舒适;调整镜腿末端弯度与耳根、耳后骨头形状吻合;调整鼻托高低,宽窄适合鼻梁外型。

6.5 5 检验方法

矫正眼镜的检验按GB 13511.1—2011第6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

6.6 6 检验规则

对完成装配的矫正眼镜,逐副逐项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检验项目包括镜片顶焦度允差、柱镜轴位允许偏差、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光学中心高度、棱镜度允许偏差、棱镜基底取向允许偏差、镜片色泽互差、镜片厚度、镜片表面质量及内在疵病、眼镜装配质量和整形要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即为不合格品。

7 《儿童少年矫正眼镜卫生要求》解读

《儿童少年矫正眼镜》(WS 219-2002)自2002年发布以来,在规范儿童少年眼镜配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十年来,人们对儿童配镜安全性能的关注度日益增强,眼镜加工及检测仪器设备精度、加工工艺精准度、人才技能、镜片产品种类选择性等方面都有了大幅提高,为保证儿童配戴眼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儿童眼睛健康发育,根据材料的进步和国际国内新标准的要求,对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参考采用了新近出台的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在2002版基础上,对眼镜镜片、眼镜架、配装眼镜、眼镜装配质量及整形要求等提出了新要求。其中:(1)眼镜镜片在符合GB 10810.1-2005的基础上,提出对儿童眼镜应选择具有较高耐冲击性能的镜片,其耐冲击性指标应符合QB 2506-2001中4.7.6的要求,并对眼镜镜片的透射比提出要求。(2)眼镜架在符合GB/T 14214的基础上,建议5~12岁儿童宜选择带有安全硅胶的软性鼻托或“U型”鼻托眼镜架。(3)配装眼镜要求上,除符合13511.1-2011配装眼镜外,对矫正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避免棱镜效应,有利儿童少年眼睛发育。棱镜度允许偏差与基底取向允许偏差和装配质量均随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严格。(4)本标准对眼镜的整形提出要求,在矫正眼镜交付使用时,装配人员应按儿童少年的头型进行试戴调整,使矫正眼镜松紧适宜,戴用舒适;调整镜腿末端弯度与耳根、耳后骨头形状吻合;调整鼻托高低,宽窄适合鼻梁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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