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T 300.1—2017 gōng zuò chǎng suǒ kōng qì yǒu dú wù zhì cè dìng dì 1bù fēn :zǒng zé
2 英文参考
Determination of toxic substances in workplace air—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30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总则》(Determination of toxic substances in workplace air—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1月09日《关于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总则〉等9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24号)发布,2018年05月01日起实施。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总则》等9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24号
现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总则》等9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上述标准自2018年5 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编号 | 标准名称 | 代替标准 | |
1 | GBZ/T 300.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总则 | |
2 | GBZ/T 300.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部分:锑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2004 |
3 | GBZ/T 300.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部分:钡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2004 |
4 | GBZ/T 300.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4部分:铍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3—2004 |
5 | GBZ/T 300.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部分:铋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4—2004 |
6 | GBZ/T 300.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部分:镉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5—2004 |
7 | GBZ/T 300.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7部分:钙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6—2004 |
8 | GBZ/T 300.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部分:铯及其化合物 | |
9 | GBZ/T 300.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9部分:铬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7—2004 |
10 | GBZ/T 300.1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0部分:钴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8—2004 |
11 | GBZ/T 300.1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1部分:铜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9—2004 |
12 | GBZ/T 300.1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部分:铟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83—2007 |
13 | GBZ/T 300.1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5部分:铅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0—2004 |
14 | GBZ/T 300.1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6部分:镁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2-2004 |
15 | GBZ/T 300.1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7部分:锰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3-2004 |
16 | GBZ/T 300.1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8部分:汞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4-2004 |
17 | GBZ/T 300.1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9部分:钼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5—2004 |
18 | GBZ/T 300.2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1部分:钾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7—2004 |
19 | GBZ/T 300.2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8—2004 |
20 | GBZ/T 300.2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3部分:锶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9—2004 |
21 | GBZ/T 300.2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4部分:钽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0—2004 |
22 | GBZ/T 300.2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5部分:铊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1—2004 |
23 | GBZ/T 300.2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6部分:锡及其无机化合物 | GBZ/T 160.22—2004 |
24 | GBZ/T 300.2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7部分: 二月桂酸二丁基锡、三甲基氯化锡和三乙基氯化锡 | |
25 | GBZ/T 300.2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8部分:钨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3-2004 |
26 | GBZ/T 300.2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9部分:钒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4-2004 |
27 | GBZ/T 300.3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0部分:钇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84—2007 |
28 | GBZ/T 300.3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1部分:锌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5—2004 |
29 | GBZ/T 300.3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2部分:锆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6—2004 |
30 | GBZ/T 300.3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3部分:金属及其化合物 | |
31 | GBZ/T 300.3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4部分: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 | |
32 | GBZ/T 300.3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5部分:三氟化硼 | GBZ/T 160.27—2004 |
33 | GBZ/T 300.3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7部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 | GBZ/T 160.28—2004 |
34 | GBZ/T 300.3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8部分:二硫化碳 | GBZ/T 160.33—2004 |
35 | GBZ/T 300.4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43部分:叠氮酸和叠氮化钠 | GBZ/T 160.29—2004 |
36 | GBZ/T300.4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45部分:五氧化二磷和五硫化二磷 | GBZ/T 160.30—2004 |
37 | GBZ/T 300.4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46部分:三氯化磷和三氯硫磷 | |
38 | GBZ/T 300.4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47部分: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 GBZ/T 160.31-2004 |
39 | GBZ/T 300.4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48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 | GBZ/T 160.32-2004 |
40 | GBZ/T 300.5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1部分:六氟化硫 | GBZ/T 160.33—2004 |
41 | GBZ/T 300.5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2部分:氯化亚砜 | |
42 | GBZ/T 300.5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3部分:硒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34—2004 |
43 | GBZ/T 300.5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4部分:碲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35—2004 |
44 | GBZ/T 300.5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8部分:碘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85—2007 |
45 | GBZ/T 300.5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9部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
46 | GBZ/T 300.6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0部分:戊烷、己烷、庚烷、辛烷和壬烷 | GBZ/T 160.38—2007 |
47 | GBZ/T 300.6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1部分:丁烯、1,3-丁二烯和二聚环戊二烯 | GBZ/T 160.39—2007 |
48 | GBZ/T 300.6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2部分: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抽余油和松节油 | GBZ/T 160.40—2004 |
49 | GBZ/T 300.6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4部分:石蜡烟 | |
50 | GBZ/T 300.6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5部分:环己烷和甲基环己烷 | GBZ/T 160.41—2004 |
51 | GBZ/T 300.6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6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 | GBZ/T 160.42—2007 |
52 | GBZ/T 300.6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8部分:苯乙烯、甲基苯乙烯和二乙烯基苯 | |
53 | GBZ/T 300.6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9部分:联苯和氢化三联苯 | GBZ/T 160.43—2004 |
54 | GBZ/T 300.7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73部分: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 | GBZ/T 160.45—2007 |
55 | GBZ/T 300.7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77部分:四氟乙烯和六氟丙烯 | |
56 | GBZ/T 300.7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78 部分:氯乙烯、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 | GBZ/T 160.46—2004 |
57 | GBZ/T 300.8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0部分:氯丙烯和二氯丙烯 | |
58 | GBZ/T 300.8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1部分:氯苯、二氯苯和三氯苯 | GBZ/T 160.47-2004 |
59 | GBZ/T 300.8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2部分:苄基氯和对氯甲苯 | |
60 | GBZ/T 300.8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3部分:溴苯 | |
61 | GBZ/T 300.8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4部分:甲醇、丙醇和辛醇 | GBZ/T 160.48—2004 |
62 | GBZ/T 300.8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5部分:丁醇、戊醇和丙烯醇 | |
63 | GBZ/T 300.8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6部分:乙二醇 | |
64 | GBZ/T 300.8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8部分:氯乙醇和1,3-二氯丙醇 | |
65 | GBZ/T 300.9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93部分:五氯酚和五氯酚钠 | GBZ/T 160.51—2007 |
66 | GBZ/T 300.9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97部分:二丙二醇甲醚和1-甲氧基-2-丙醇 | GBZ/T 160.82—2007 |
67 | GBZ/T 300.9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99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 | GBZ/T 160.54—2007 |
68 | GBZ/T 300.10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01部分:三氯乙醛 | |
69 | GBZ/T 300.10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03部分:丙酮、丁酮和甲基异丁基甲酮 | GBZ/T 160.55—2007 |
70 | GBZ/T 300.10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04部分:二乙基甲酮、2-己酮和二异丁基甲酮 | |
71 | GBZ/T 300.11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10部分:氢醌和间苯二酚 | GBZ/T 160.57—2004部分替GBZ/T 160.51—2007 |
72 | GBZ/T 300.11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12部分:甲酸和乙酸 | GBZ/T 160.59—2004 |
73 | GBZ/T 300.11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14部分:草酸和对苯二甲酸 | |
74 | GBZ/T 300.11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15部分:氯乙酸 | |
75 | GBZ/T 300.11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18部分:乙酸酐、马来酸酐和邻苯二甲酸酐 | GBZ/T 160.60—2004 |
76 | GBZ/T 300.12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22部分:甲酸甲酯和甲酸乙酯 | GBZ/T 160.63—2007 |
77 | GBZ/T 300.12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26部分:硫酸二甲酯和三甲苯磷酸酯 | |
78 | GBZ/T 300.12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27部分:丙烯酸酯类 | GBZ/T 160.64—2004 |
79 | GBZ/T 300.12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29部分: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 | GBZ/T 160.65—2004 |
80 | GBZ/T 300.13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0部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 GBZ/T 160.66—2004 |
81 | GBZ/T 300.13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2部分: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 GBZ/T 160.67—2004 |
82 | GBZ/T 300.13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3部分:乙腈、丙烯腈和甲基丙烯腈 | GBZ/T 160.68—2007 |
83 | GBZ/T 300.13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4部分:丙酮氰醇和苄基氰 | |
84 | GBZ/T 300.13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6部分:三甲胺、二乙胺和三乙胺 | GBZ/T 160.69-2004 |
85 | GBZ/T 300.13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7部分:乙胺、乙二胺和环己胺 | |
86 | GBZ/T 300.13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9部分:乙醇胺 | GBZ/T 160.70—2004 |
87 | GBZ/T 300.14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40部分:肼、甲基肼和偏二甲基肼 | GBZ/T 160.71—2004 |
88 | GBZ/T 300.14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42部分:三氯苯胺 | GBZ/T 160.72—2004 |
89 | GBZ/T 300.14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43部分:对硝基苯胺 | |
90 | GBZ/T 300.14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46部分:硝基苯、硝基甲苯和硝基氯苯 | GBZ/T 160.74—2004 |
91 | GBZ/T 300.14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49部分:杀螟松、倍硫磷、亚胺硫磷和甲基对硫磷 | GBZ/T 160.76—2004 |
92 | GBZ/T 300.15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50部分:敌敌畏、甲拌磷、和对硫磷 | |
93 | GBZ/T 300.15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51部分:久效磷、氧乐果和异稻瘟净 | |
94 | GBZ/T 300.15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53部分:磷胺、内吸磷、甲基内吸磷和马拉硫磷 | |
95 | GBZ/T 300.15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59部分:硝化甘油、硝基胍、奥克托今和黑索金 | GBZ/T 160.80—2004 |
96 | GBZ/T 300.16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60部分:洗衣粉酶 | GBZ/T 160.81—2004 |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1月9日
5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30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分为以下160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锑及其化合物
——第3部分:钡及其化合物
——第4部分:铍及其化合物
——第5部分:铋及其化合物
——第6部分:镉及其化合物
——第7部分:钙及其化合物
——第8部分:铯及其化合物
——第9部分:铬及其化合物
——第10部分:钴及其化合物
——第11部分:铜及其化合物
——第12部分:锗及其化合物
——第13部分:铟及其化合物
——第14部分:铁及其化合物
——第15部分:铅及其化合物
——第16部分:镁及其化合物
——第17部分:锰及其化合物
——第18部分:汞及其化合物
——第19部分:钼及其化合物
——第20部分:镍及其化合物
——第21部分:钾及其化合物
——第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
——第23部分:锶及其化合物
——第24部分:钽及其化合物
——第25部分:铊及其化合物
——第26部分:锡及其无机化合物
——第27部分:二月桂酸二丁基锡、三甲基氯化锡和三乙基氯化锡
——第28部分:钨及其化合物
——第29部分:钒及其化合物
——第30部分:钇及其化合物
——第31部分:锌及其化合物
——第32部分:锆及其化合物
——第33部分:金属及其化合物
——第34部分: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
——第35部分:三氟化硼
——第36部分:乙硼烷和癸硼烷
——第37部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
——第38部分:二硫化碳
——第39部分:三氯氢硅、四氢化硅和三甲基一氯硅烷
——第40部分: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硝酸
——第41部分:氨、氯化铵和氨基磺酸铵
——第42部分:氰化物
——第43部分:叠氮酸和叠氮化钠
——第44部分:黄磷、磷化氢和磷酸
——第45部分:五氧化二磷和五硫化二磷
——第46部分:三氯化磷和三氯硫磷
——第47部分: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第48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
——第49部分: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
——第50部分:硫化氢
——第51部分:六氟化硫
——第52部分:氯化亚砜
——第53部分:硒及其化合物
——第54部分:碲及其化合物
——第55部分:氟及其化合物
——第56部分:氯及其化合物
——第57部分:溴及其化合物
——第58部分:碘及其化合物
——第59部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第60部分:戊烷、己烷、庚烷、辛烷和壬烷
——第61部分:丁烯、1,3-丁二烯和二聚环戊二烯
——第62部分: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抽余油和松节油
——第63部分:煤焦油沥青挥发物、焦炉逸散物和石油沥青烟的苯溶物
——第64部分:石蜡烟
——第65部分:环己烷和甲基环己烷
——第66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
——第67部分:三甲苯、异丙苯和对特丁基甲苯
——第68部分:苯乙烯、甲基苯乙烯和二乙烯基苯
——第69部分:联苯和氢化三联苯
——第70部分:茚、蒽、菲和3,4-苯并(a)芘
——第71部分:萘、萘烷、四氢化萘和氯萘
——第72部分:二氟氯甲烷和二氟二氯甲烷
——第73部分: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
——第74部分:氯乙烷和氯丙烷
——第75部分:溴甲烷、四溴化碳、二溴乙烷和溴丙烷
——第76部分:碘甲烷和碘仿
——第77部分:四氟乙烯和六氟丙烯
——第78部分:氯乙烯、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
——第79部分:β-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和六氯环戊二烯
——第80部分:氯丙烯和二氯丙烯
——第81部分:氯苯、二氯苯和三氯苯
——第82部分:苄基氯和对氯甲苯
——第83部分:溴苯
——第84部分:甲醇、丙醇和辛醇
——第85部分:丁醇、戊醇和丙烯醇
——第86部分:乙二醇
——第87部分:糠醇和环己醇
——第88部分:氯乙醇和1,3-二氯丙醇
——第89部分:2-甲氧基乙醇、2-乙氧基乙醇和2-丁氧基乙醇
——第90部分:甲硫醇、乙硫醇和正丁硫醇
——第91部分:苯酚、甲酚和邻仲丁基苯酚
——第92部分:4,6-二硝基邻甲酚和苦味酸
——第93部分:五氯酚和五氯酚钠
——第94部分:2-萘酚和双酚A
——第95部分:乙醚、异丙醚、甲基叔丁基醚和正丁基缩水甘油醚
——第96部分:七氟烷、异氟烷和恩氟烷
——第97部分:二丙二醇甲醚和1-甲氧基-2-丙醇
——第98部分:二苯醚、茴香胺和十溴联苯醚
——第99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
——第100部分:糠醛和二甲氧基甲烷
——第101部分:三氯乙醛
——第102部分:丙烯醛和巴豆醛
——第103部分:丙酮、丁酮和甲基异丁基甲酮
——第104部分:二乙基甲酮、2-己酮和二异丁基甲酮
——第105部分:异亚丙基丙酮和乙基戊基甲酮
——第106部分:氯丙酮
——第107部分:过氧化甲乙酮和二丙酮醇
——第108部分:乙烯酮和双乙烯酮
——第109部分:环己酮、甲基环己酮、苯乙酮和异佛尔酮
——第110部分:氢醌和间苯二酚
——第111部分: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
——第112部分:甲酸和乙酸
——第113部分:丙酸、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
——第114部分:草酸和对苯二甲酸
——第115部分:氯乙酸
——第116部分:对甲苯磺酸
——第117部分:过氧化苯甲酰
——第118部分:乙酸酐、马来酸酐和邻苯二甲酸酐
——第119部分:光气、硫酰氟和羰基氟
——第120部分:甲酰胺、二甲基甲酰胺和二甲基乙酰胺
——第121部分:丙烯酰胺和己内酰胺
——第122部分:甲酸甲酯和甲酸乙酯
——第123部分:乙酸酯类
——第124部分:2-甲氧基乙基乙酸酯和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
——第125部分:1,4-丁内酯和乳酸正丁酯
——第126部分:硫酸二甲酯和三甲苯磷酸酯
——第127部分:丙烯酸酯类
——第128部分:甲基丙烯酸酯类
——第129部分: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
——第130部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第131部分:甲基异氰酸酯、己二异氰酸酯和多次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
——第132部分: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第133部分:乙腈、丙烯腈和甲基丙烯腈
——第134部分:丙酮氰醇和苄基氰
——第135部分:一甲胺和二甲胺
——第136部分:三甲胺、二乙胺和三乙胺
——第137部分:乙胺、乙二胺和环己胺
——第138部分:丁胺和二亚乙基三胺
——第139部分:乙醇胺
——第140部分:肼、甲基肼和偏二甲基肼
——第141部分:苯胺、N-甲基苯胺和二甲基苯胺
——第142部分:三氯苯胺
——第143部分:对硝基苯胺
——第144部分:硝基甲烷、硝基乙烷和硝基丙烷
——第145部分:二氯硝基乙烷和氯化苦
——第146部分:硝基苯、硝基甲苯和硝基氯苯
——第147部分:呋喃、四氢呋喃、吡啶、N-乙基吗啉和二噁烷
——第148部分:二噁英类化合物
——第149部分:杀螟松、倍硫磷、亚胺硫磷和甲基对硫磷
——第150部分:敌敌畏、甲拌磷和对硫磷
——第151部分:久效磷、氧乐果和异稻瘟净
——第152部分:苯硫磷、乙酰甲胺磷、乐果和敌百虫
——第153部分:磷胺、内吸磷、甲基内吸磷和马拉硫磷
——第154部分:六六六、滴滴涕、2,4-滴和甲氧氯
——第155部分:溴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氰菊酯和丙烯菊酯
——第156部分:杀鼠灵和溴鼠灵
——第157部分:敌草隆、百草枯和草甘膦
——第158部分:可的松、18-甲基炔诺酮、双硫醒和乙酰水杨酸
——第159部分:硝化甘油、硝基胍、奥克托金和黑索金
——第160部分:洗衣粉酶本部分为GBZ/T 300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GBZ/T 300—2017标准代替2004年和2007年发布的GBZ/T 160各部分标准。 GBZ/T 160修订后的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编号和排序,标准分号(部分)由85个增加至160个。
——增加了总则。
——补充了92个标准检测方法,删除了21个标准检测方法,改进和更正了47个标准检测方法,其中35个FFAP色谱柱气相色谱法(包括82种化学物质)用毛细管柱替代了填充柱。
——按新的标准检测方法的编写格式完善了每个标准检测方法。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研究院、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湖北省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科技大学医学院、山东省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湖南省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杭世平、陶雪、李涛、张敏、谷京宇、李文捷、杜燮神、鲁洋、刘拓、谢晓霜、朱秋鸿、张静、梁禄、刘黛莉、赵淑岚、张昊、张万超、张健、季永平、曲宁、程玉琪、王晓云、邵华、邹薇、钱亚玲、刘奋、许兵、秦文华、武皋绪、徐方礼、吴邦华、叶能权、徐以盛、严怀曾、温忆敏、胡晓宇、姜汉硕、戎伟丰、阮征、刘丹华、唐红芳、李添娣、谢玉璇、张耕、杨凤、梅勇、张存玲、张宝林、张旬娜、郑卉、杜洪凤、罗磊、蒋恩霏。
GBZ/T 300系列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为:
——GBZ/T 160—2004系列;
——GBZ/T 160—2007系列;
6 标准正文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总则
6.1 1 范围
GBZ/T 300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使用注意事项。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正确使用GBZ/T 300所制定的标准检测方法。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061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210.4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
6.3 3 标准检测方法的排序规则
GBZ/T 300中除本部分外,其他部分是按待测物的化学分类进行编号排序的,基本规律是:以金属及其化合物、无机化学物质、有机化学物质的顺序排列。金属及其化合物以金属元素的英文名称的第1个字母为顺序排列,无机化学物质按元素周期表的顺序排列,有机化学物质按其分类进行排列。
6.4 4 标准检测方法的选用
在本标准中,待测物有一个以上标准检测方法时,可根据待测化学物质(简称待测物)的职业接触限值和在工作场所空气中存在状态及浓度等现场检测的需要以及检测实验室的条件,选用其中一个适用的标准检测方法。认真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检测所需仪器、试剂和设备等的准备工作,以及测试所用空气收集器的空白、采样效率、解吸效率和/或洗脱效率等。
6.5 5 空气样品的采集
5.1 空气样品的采集是确保检测结果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关键,应该十分重视、认真进行。
5.2 空气采样仪器:空气收集器(包括大注射器、采气袋、吸收管、滤料采样夹、固体吸附剂管和无泵型收集器等)、空气采样器和空气检测器等的基本技术性能应符合GB/T 17061的要求。
5.3 “现场采样按照GBZ 159执行”,采集空气样品时,要根据待测物的职业接触限值,确定所需检测的相应的接触浓度,见表1。然后按照GBZ 159的规定,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机和采样时间等;对采样全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表1 职业接触限值与对应的接触(检测)浓度
职业接触限值 |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 PC-TWA) |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C-STEL) | 最高容许浓度 (MAC) |
接触(检测)浓度 | 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 (CTWA) | 短时间接触浓度 (GSTE) | 最高浓度 (CM) |
5.4 在采集空气样品的同时,应制备样品空白,用来考察和消除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和测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误差。样品空白的数量要求“每批次样品不少于2个样品空白”,同一工作场所、同一待测物至少制备2个样品空白。
5.5 在实际采样时,可以根据检测需要、现场情况(如工作场所空气中待测物的浓度和气象条件以及劳动者的工作状况等)和检测方法的许可,适当调整各标准检测方法中规定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但不能超过该空气收集器规定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的范围,以防止采样效率的降低、采样量过高或过低等。
5.6 用吸收管检测CTWA时,采样时间表示为≥15min,适当增加采样时间将有利于CTWA的检测。应根据吸收液和待测物的性质以及气象条件等确定实际的采样时间。采样过程中,吸收液的损失不能超过10%;若有少量吸收液损失,采样后应加以补充。
5.7 用热解吸型固体吸附剂管采样时,若空气中待测物浓度较高时,为了避免长时间采样可能发生穿透,宜采用串联两根热解吸型固体吸附剂管采样,并同时测定。
5.8 短时间采样和长时间采样均应根据空气检测的要求、所用的采样方法和采样现场的情况,选用个体采样或定点采样。检测CTWA应优先采用个体采样。个体采样时,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应在检测对象的呼吸带内,并尽量接近口鼻部。呼吸带是指以口鼻为球心,半径为30cm的前半球区。定点采样时,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应放在检测对象的呼吸带内。
6.6 6 仪器
6.1 标准检测方法的“仪器”一项内容,提供的是“仪器操作参考条件”。检测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使用的测定仪器、实验条件和测定需要,参照此操作条件,将测定仪器调节至“最佳测定状态”后进行测定。“最佳测定状态”是指能够满足职业卫生测定的要求、给出准确的和稳定的测定结果的仪器状态,对测定灵敏度的要求则由测定需要来决定。
6.2 在气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法中,检测实验室应优先使用该标准检测方法中的色谱柱,也可使用等效(即分析性能相同或相似)的其他色谱柱。根据测定的需要可以选用恒温测定或程序升温测定。
6.7 7 标准曲线或工作曲线的制备
7.1 制备优良的标准曲线或工作曲线是测定结果准确度和精密度的保证。
7.2 配制准确的标准溶液和标准气是制备优良的标准曲线或工作曲线的保证。应优先依次使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标准溶液、标准品、色谱纯或优级纯化学物质,并在其有效期内。若没有此类化学物质,则可以使用纯度≥99%的化学物质,或通过标定确定含量的标准溶液,而且不含影响测定的杂质。
7.3 配制标准溶液和标准气时,应根据配制所用的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使用称量法和注射器配气法,操作应迅速,避免损失和污染,确保配制的量值准确。使用的注射器应是气密性好的玻璃注射器。配制的低浓度标准溶液和标准气应临用前配制。用100mL注射器配气后,应将注射器垂直放置,并尽快使用。
7.4 制备标准曲线或工作曲线时,需要作试剂空白。在实际检测时,标准系列的测定浓度(或含量)范围可以根据样品中待测物的浓度或含量以及标准曲线或回归方程的线性范围作适当调整。配制标准系列的浓度点数,包括试剂空白在内,色谱法为4个~7个,其余方法(包括光谱法等)为5个~8个;应根据测定的需要、标准曲线的线性情况和测定范围,确定使用的浓度点数。
7.5 本标准要求制备的标准曲线或工作曲线或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除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0.99外,其余测定方法均≥0.999。
6.8 8 清洁空气
本标准中所指的“清洁空气”是指不含待测物(即低于方法检出限)和测定干扰物的空气。
6.9 9 待测物浓度计算
在计算空气中待测物的浓度时,要根据待测物的职业接触限值和采样方法,按GBZ 159的规定进行计算。在计算空气中待测物的浓度前,应将空气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采样体积。采样现场的气温<5℃或>35℃,气压<98.8kpa或>103.4kPa的情况下,一定要将空气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采样体积。
6.10 10 检测方法的性能指标
10.1 检测方法的性能指标与实验室的测定条件和操作水平有关。本标准中所列的方法性能指标供检测实验室参考。
10.2 检测实验室在实施工作场所空气检测前,若首次使用该标准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证实,即测试空气收集器的空白、解吸效率或洗脱效率和测定方法的准确度、精密度和标准偏差;并由标准偏差计算出检出限(等于3倍标准偏差)、定量下限(等于10倍标准偏差)、最低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等。在测试值和标准曲线或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满足要求后,检测实验室才能进行现场检测。标准检测方法的性能指标的试验方法和要求见GBZ/T 210.4。
10.3 检出限和最低检出浓度是定性指标,主要用于实验室评价标准检测方法的测定性能的指标。定量下限和最低定量浓度是定量指标,主要用于正确评价工作场所空气中待测物的浓度。最低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的值与采样体积有关,本标准均以15min采样时间所采空气样品体积来计算的。检测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待测物的浓度和采样条件,适当增加采样时间和采样体积,以降低最低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在检测报告中应报告检测实验室所达到的最低检出浓度或最低定量浓度等性能指标,而非本标准所提供的性能指标。
6.11 11 溶剂解吸型固体吸附剂管样品
溶剂解吸型固体吸附剂管样品可先测定前段吸附剂,若测得量未超过其穿透容量,后段吸附剂可不用测定。若测得量超过其穿透容量,再测定后段吸附剂,当后段测得的待测物量≤前段的20%时,在计算检测结果时,应将前后段测得的待测物量相加计算;当后段测得的待测物量>前段的20%时,表示吸附剂管已穿透,检测结果不能使用。
6.12 12 注意个人防护
在本标准涉及的所有操作(包括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操作)中,接触的样品、溶剂、试剂等对身体健康有不同程度的危害,都应该注意个人防护。
98.8kpa或>5℃或>7 标准全文下载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