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 25—2014 zhí yè xìng chén fèi bìng de bìng lǐ zhěn duàn
2 英文参考
Pathological diagnosis criteria of pneumoconioses
ICS 13.100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5—2014《职业性尘肺病的病理诊断》(Pathological diagnosis criteria of pneumoconioses)代替 GBZ 25—200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25—2002《尘肺病理诊断标准》,与GBZ 25—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标准名称由《尘肺病理诊断标准》修改为《职业性尘肺病的病理诊断》;
一一增加第2章“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原标准3.1 无尘肺;
——原标准3.2 Ⅰ期尘肺c)“全肺尘斑-气肿面积占50%及以上”改为4.1c)“全肺尘斑-气肿面积大于等于30%,小于75%”;
——尘肺壹期和尘肺贰期中新增了结节、尘斑、弥漫性肺纤维化综合评分法[见4.1d)、4.2d)];
——新增附录C“结节、尘斑、弥漫性肺纤维化综合评分法”;
——新增D.4“尘肺大体标本眼观病变摄像记录方法”。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开滦(集团)责任有限公司职业病院职防所、上海市肺科医院、四川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敏、邹昌淇、关砚生、谢汝能、李毅、陈岗、张岩松、田东萍、郑敏、毛翎、张幸、程薇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GB 8783—1988;
——GBZ 25—2002。
职业性尘肺病的病理诊断
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尘肺病(以下简称尘肺病)的病理诊断原则及病理分期。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各种尘肺病的病理诊断。本标准仅适用于尸体解剖和外科肺叶切除标本。
5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尘肺结节 pneumoconiosis nodule
肺组织中出现矽结节、混合尘结节、矽结核结节。
2.2
尘性弥漫性纤维化 diffuse comofibrosis
肺组织中出现肺间质呈不同程度纤维性增厚,可见局限性蜂房样变。
2.3
尘斑 dust macule
肺组织中出现胶原纤维成分不足50%的粉尘灶,可伴有灶周肺气肿。
6 3 诊断原则
根据可靠的职业活动中粉尘接触史,按本标准要求的规范化检查方法得出的病理检查结果为依据,参考受检者历次X线胸片、病历摘要、死亡志,并排除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的相似病理改变,方可作出尘肺病的病理诊断。
7 4 诊断分期
7.1 4.1 尘肺壹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 全肺各切面(大体和镜检)尘肺结节总数大于等于20个,小于50个;
b) 全肺尘性弥漫性肺纤维化达到1级(1度)及以上;
c) 全肺尘斑-气肿面积大于等于30%,小于75%:
d) 按结节、尘斑、弥漫性肺纤维化综合评分法计算20~49分。
7.2 4.2 尘肺贰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 全肺各切面(大体和镜检)尘肺结节总数在50个及以上;
b) 全肺尘性弥漫性肺纤维化达到2级(2度)及以上;
c) 全肺尘斑-气肿面积占75%及以上;
d) 按结节、尘斑、弥漫性肺纤维化综合评分法计算50分及以上。
7.3 4.3 尘肺叁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 肺内出现2cm × 2cm × 2cm尘性块状纤维化;
b) 尘性弥漫性肺纤维化达到3级(3度)及以上。
8 5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参见附录A。
9 6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注释
见附录B。
10 7 结节、尘斑、弥漫性肺纤维化综合评分法
见附录C。
11 8 尘肺病理标本检查法
见附录D。
12 9 病理检查申请单、记录表、报告单
见附录E。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鉴于小片活检肺组织不能全面反映肺组织的病变程度,故不能作为尘肺病理诊断的依据。但在小片活检肺组织标本中观察到尘肺结节、尘性弥漫性纤维化、尘斑等尘性病变,病灶经偏光显微镜检查可见石英尘粒,对解释影像学改变具有辅助支持的作用,可作为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参考依据。小片活检肺组织未发现尘性病变也不能作为排除尘肺病的依据。
A.2 尘肺病理诊断不主张因尘肺可疑而进行外科切除肺叶诊断,外科肺叶切除标本是指因本病以外的其他疾病而实施肺叶切除手术所获得的标本。诊断外科肺叶切除标本时,要换算为全肺病变后作出诊断。
A.3 病理医师应经培训后可以从事尘肺病的病理诊断。
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尘肺病理诊断标准注释
14.1 B.1 尘肺名称
按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尘肺名称命名。
14.2 B.2 尘肺病理类型
结节型尘肺病变以尘性胶原纤维结节为主,可伴有其他尘性病变存在。
弥漫纤维化型尘肺病变以肺尘性弥漫性胶原纤维增生为主,可伴有其他尘性病变存在。尘斑型尘肺病变以尘斑一气肿为主,可伴有其他尘性病变存在。
14.3 B.3 尘肺病变
B.3.1 尘肺结节
眼观:病灶呈类圆形、境界清楚、色灰黑、触摸有坚实感。
镜检:或为矽结节,即具有胶原纤维核心的粉尘性病灶;或为混合尘结节,即胶原纤维与粉尘相间杂,但胶原纤维成分占50%以上的病灶;或为矽结核结节,即矽结节或混合尘结节与结核性病变混合形成的结节。
B.3.2 尘性弥漫性纤维化
呼吸细支气管、肺泡、小叶间隔、小支气管和小血管周围、胸膜下区因粉尘沉积所致的弥漫性胶原纤维增生。
B.3.3 尘斑
眼观:病灶暗黑色、质软、境界不清、灶周多伴有扩大的气腔(灶周肺气肿)。
镜检:病灶中网织纤维、胶原纤维与粉尘相间杂,胶原纤维成分不足50%。病灶与纤维化肺间质相连呈星芒状,常伴灶周肺气肿。
B.3.4 尘性块状纤维化
眼观:病变为2 cm×2 cm×2 cm以上的灰黑色或黑色、质地坚韧的纤维性团块。
镜检:或为尘肺结节融合或为大片尘性胶原纤维化或为各种尘肺病变混杂交织所组成。
B.3.5 粉尘性反应
肺、胸膜、肺引流区淋巴结粉尘沉积、巨噬细胞反应、轻微纤维组织增生等。
14.4 B.4 尘肺病变范围及严重程度的判定
B.4.1 结节计数:
a) 结节直径小于2 mm,计作0.5个(镜下计数为准);
b) 结节直径在2 mm以上,计作1个(眼观计数、镜下确定);
c) 结节直径在5 mm以上,计作2个(眼观计数、镜下确定);
d) 结节直径在10 mm以上,计作3个(眼观计数、镜下确定)。
B.4.2 尘性弥漫性纤维化的分级:
a) 1级 病变占全肺面积大于等于25%,小于50%;
b) 2级 病变占全肺面积大于等于50%,小于75%;
c) 3级 病变占全肺面积75%及以上。
B.4.3 尘性弥漫性纤维化严重度的确定:
a) 1度 纤维化局限于肺小叶内,或肺小叶间隔、小支气管及小血管周围尘性纤维化;
b) 2度 在1度基础上,纤维化互相联结形成网架状或斑片状,可伴局限性蜂房变;
c) 3度 纤维化毁损大部分肺组织或形成纤维团块;
d) 病变严重度的判定 以20张切片的平均度为准。诊断石棉肺时,须查见石棉小体。石棉肺并发的胸膜斑总面积超过200cm2时,尘肺病变达不到壹期或壹与贰期之间者,可分别诊断为壹期或贰期。
B.4.4 尘斑计量:
a) 壹期:尘斑-气肿面积占全肺面积大于等于30%,小于75%;
b) 贰期:尘斑-气肿面积占全肺面积75%及以上。
14.5 B.5 尘肺并发病
B.5.1 肺结核及胸膜病变。
B.5.2 非特异性肺感染:着重细菌、病毒及霉菌性支气管炎、肺炎及肺脓肿、支气管扩张症等。难于区别炎症引起的纤维化与粉尘引起的纤维化时,可作为尘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并分期。
B.5.3 肺心病、非尘性肺气肿、气胸。
B.5.4 石棉所致肺癌及恶性胸膜间皮瘤。
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结节、尘斑、弥漫性肺纤维化综合评分法
15.1 C.1 结节、尘斑、弥漫性肺纤维化综合评分法
尘肺病理损害包括结节、尘斑、弥漫性纤维化,这三种病理改变常常混合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能更全面客观地反映尘肺的病理损害。诊断时,将三种病变损害得分相加,所得总分作为诊断分期的依据。
15.2 C.2 计分原则
每个结节为1分;尘斑每占全肺面积1.5%为1分;弥漫性肺纤维化,1度时每占全肺面积1.25%为1分,2度起,则每占全肺面积1%为1分。
15.3 C.3 综合评分法与诊断标准的关系表及总和公式
结节、尘斑、弥漫性肺纤维化综合评分法与诊断标准的关系见表C.1。
表C.1 结节、尘斑、弥漫性肺纤维化综合评分法与诊断标准的关系
尘肺期别 | 病变指标 | 损害指标 | 损害程度折分及要求的总分 |
壹期 | 结节 | 20个 | 20个结节,每个结节折1分,总20分 |
弥纤 | 占全肺面积25% | 占全肺面积1.25%为1分,总20分 | |
尘斑 | 占全肺面积30% | 占全肺面积1.5%为1分,总20分 | |
贰期 | 结节 | 50个 | 50个结节,每个结节折1分,总50分 |
弥纤 | 占全肺面积50% | 占全肺面积1%为1分,总50分 | |
尘斑 | 占全肺面积75% | 占全肺面积1.5%为1分,总50分 | |
注:叁期尘肺不必进行综合评分。 |
综合上述三种病变损害积分计算见式(C.1):
式中:
a——全肺结节数量;
b——全肺弥漫性纤维化面积的百分比;弥纤2度以下系数为100/1.25,2度起则系数为100/1;
c——尘斑占全肺面积的百分比。
d) 曝光:选择中央重点测光,测光模式可设定为自动程序(P);也可使用光圈优先自动模式(A);
e) 白平衡:AUTO自动,色温3500 K~8000 K。
D.4.3 技术参数:
a) 布光:翻拍架四角对称斜射45°、中置相机配闪光灯为主光源,双联X线片阅片灯作为背景辅助光源;
b)相机设定:
——曝光:选择手动曝光时,将相机调至光圈优先(A),光圈f/8-11,选择自动曝光时,应用相机自动曝光程序(P);
——对焦:选择手动对焦(M);也可选择自动对焦(AF),拍摄全肺大体标本,选择自动区域对焦模式(AF);拍摄肺切面标本,选择单点对焦模式(S)。
c)镜头:自动变焦镜头,调整焦距环至50 mm自动对焦。
d) 闪光灯:闪光模式设定到自动闪光(TTL)。
D.4.4 操作方法:水平放置X线片阅片灯于翻拍架的台面上,开亮后作为背景光源。选择设定相机模式后装闪光灯于相机上,固定相机于摄像台升降杆上,调整相机高度,镜头到标本的一般距离为800 mm,可根据标本大小构图要求适当加以调整。将肺标本表面黏液、水分充分吸干,放在阅片灯乳白玻璃上,对取材前切面拍照一次,取材标记后再拍照一次。
16 附录E(规范性附录)申请单、记录表、报告单
16.1 E.1 尘肺病理检查申请单、记录表及报告单格式全国统一
凡申请尘肺病理检查者,应逐项填写本标准规定的申请单,由送验单位与尘肺病理诊断单位联系。诊断单位必须按记录表及报告单格式和要求完成诊断工作。
16.2 E.2 尘肺病理检验申请单
尘肺病理检验申请单规范填写格式见表E.1。
16.3 E.3 尘肺病理检查记录表
尘肺病理检查记录表包括眼观记录表、眼观病变照片图与镜检记录表:
a) 尘肺标本眼观记录表规范填写格式见表E.2;
b) 尘肺眼观病变照片图规范填写格式见表E.3;
c) 尘肺标本镜检记录表规范填写格式见表E.4。
16.4 E.4 尘肺病理诊断报告单
尘肺病理诊断报告单规范填写格式见表E.5。
表E.1 尘肺病理检查申请单
表E.2 尘肺标本眼观记录表
表E.3 尘肺眼观病变照片图
表E.4 尘肺标本镜检记录表
表E.5 尘肺病理诊断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