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86.6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花黄

目录

1 拼音

GB 1886.61—2015 shí pǐn ān quán guó jiā biāo zhǔn shí pǐn tiān jiā jì hóng huā huáng

2 标准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86.6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花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自2016年05月13日起实施。

3 标准发布通告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886.4-2015)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2015年 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886.4-2015)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1886.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86.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硫酸钠

GB 1886.1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GB 1886.1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

GB 1886.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

GB 1886.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

GB 1886.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886.4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886.6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6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花黄

GB 1886.6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膨润土

GB 1886.6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6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黄色素

GB 1886.7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钾

GB 1886.7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素

GB 1886.8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5'-尿苷酸二钠

GB 1886.8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刺云实胶

GB 1886.10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喹啉黄

GB 1886.10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望子多糖胶

GB 1886.10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偶氮甲酰胺

GB 1886.10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

GB 1886.1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苋菜红

GB 1903.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L-盐酸赖氨酸

GB 190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甘氨酸锌

GB 190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5'单磷酸腺苷

GB 190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氧化锌

GB 190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E琥珀酸钙

GB 1903.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锰

GB 1903.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铜

GB 1903.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亚硒酸钠

GB 1903.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亚铁

GB 1903.1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酸锌

GB 1903.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

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5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

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0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519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1732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GB 196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

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纳》(GB 1886.4—2015)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zip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1月13日

4 标准正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花黄

4.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科植物红花(Carthamus tinctorius L.)的花瓣为原料,经水提取、精制而成的食品添加剂红花黄。

4.2 2 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4.2.1 2.1 分子式

红花黄素A:C27H32O16

红花黄素B:C48H54O27

4.2.2 2.2 结构式

2.2.1 红花黄素A结构式

2.2.2 红花黄素B结构式

4.2.3 2.3 相对分子质量

红花黄素A: 612.5(按2011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红花黄素B:1062(按2011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4.3 3 技术要求

4.3.1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黄色至暗棕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

状态

粉末、浸膏、液体

4.3.2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粉末

浸膏、液体

检验方法

色价E% (400~408)nm

符合声称

附录A中A.3

干燥减量,ω/%   ≤

10

GB 5009.3直接干燥法

总砷(以As计)/(mg/kg)   ≤

1.0

GB 5009.11

铅(Pb)/(mg/kg)

5.0

GB 5009.75

注:商品化的红花黄产品应以符合本标准的红花黄为原料,可添加食用糊精等食品辅料而制成。

5 附录A 检验方法

5.1 A.1 一般规定

本标准除另有规定外,所用试剂的纯度均为分析纯,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应按GB/T 601、GB/T 602和GB/T 603的规定制备,试验用水应符合GB/T 6682中三级水的规定。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5.2 A.2 鉴别试验

5.2.1 A.2.1 溶解性试验

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5.2.2 A.2.2 最大吸收峰

5.2.2.1 A.2.2.1 试剂和材料

柠檬酸磷酸氢二钠缓冲溶液(pH 5.0):称取21 g柠檬酸(C6H8O7·H2O),溶于1000 mL水中,此为溶液A。称取71.6 g磷酸氢二钠(Na2HPO4·12H2O),溶于1000 mL水中,此为溶液B。将溶液A与溶液B混合(97+103)。如果混合液pH不为5.0,则用溶液A或溶液B调整pH至5.0。

5.2.2.2 A.2.2.2 测定

称取质量相当于0.1 g、色价为10的试样,用柠檬酸磷酸氢二钠缓冲溶液(pH 5.0)溶解并稀释至100 mL,此试样液在400 nm~408 nm有最大吸收峰。

5.2.3 A.2.3 颜色反应

在试样液(A.2.2.2)中加入氢氧化钠溶液(40 g/L),使溶液变为碱性,试样液色泽则变为橙色。

5.2.4 A.2.4 薄层色谱

称取质量相当于1g、色价为10的试样,用1 mL水溶解,加入10 mL甲醇,混匀,在约3000 r/min下离心10 min,取上清液为试样液。吸取试样液20μL,点样于微品纤维素薄层色谱板(预先在60℃~80℃下活化20 min)上,干燥,置于展开剂(正丁醇:乙酸:水=4:1:2)中展开。当溶剂前沿上升至距原点约10 cm时,取出薄板,在空气中干燥。薄板上至少有2个黄色斑点,Rf值应在0.2~0.5之间。

5.3 A.3 色价E_1cm^(1%)(400~408)nm的测定

5.3.1 A.3.1 仪器和设备

分光光度计。

5.3.2 A.3.2 试剂和材料

柠檬酸磷酸氢二钠缓冲溶液(pH 5.0):称取21 g柠檬酸(C6H8O7·H2O),溶于1000 mL水中,此为溶液A。称取71.6 g磷酸氢二钠(Na2HPO4·12H2O),溶于1000 mL水中,此为溶液B。将溶液A与溶液B混合( 97+103)。如果混合液pH不为5.0,则用溶液A或溶液B调整pH至5.0。

5.3.3 A.3.3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约0.1 g,精确至0.0002 g,用柠檬酸磷酸氢二钠缓冲溶液(pH 5.0)溶解,定容至1000 mL,摇匀,必要时过滤。取此试样液置于1 cm比色皿中,以柠檬酸磷酸氢二钠缓冲溶液(pH 5.0)为空白对照,用分光光度计在400 nm~408 nm内的最大吸收波长处测定其吸光度(吸光度应控制在0.2~0.8之间,否则应调整试样液浓度,再重新测定吸光度)。

5.3.4 A.3.4 结果计算

色价(400~408) nm,按式(A.1)计算:

式中:

A——实测试样液的吸光度;

c——被测试样液的浓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100——浓度换算系数。

试验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算术平均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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