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目录

1 拼音

wèi shēng jiān dū xié guǎn fú wù guī fàn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由卫生部于2011年4月25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发布。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2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3 二、服务内容

3.1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3.2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3.3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4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3.5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4 三、服务流程

5 四、服务要求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6 五、考核指标

(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二)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次数。

7 六、附件

7.1 附件1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机构名称:

序号

发现时间

信息类别

信息内容

报告时间

报告人

注:1.信息类别: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职业病危害、学校卫生、非法行医(采供血)。

2.信息内容:注明发现问题(隐患)的地点、内容等有关情况简单描述。

7.2 附表2 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机构名称

年度

序号

巡查地点与内容

发现的主要问题

巡查日期

巡查人

备注

注: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采供血)开展巡查,填写本表。备注栏填写发现问题后的处置方式(如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或帮助整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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