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目录

1 拼音

wài zhào shè jí xìng fàng shè bìng

2 英文参考

acute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external exposure[GBZ/T 279—2017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导则]

3 概述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acute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external exposure)是指人体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受到大剂量(1Gy或大于1 Gy)外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1]。根据其临床特点和基本病理改变,分为骨髓型、肠型和脑型三种,病程一般分为初期、假愈期、极期和恢复期[1]

4 疾病分类

肿瘤科

5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临床表现

5.1 骨髓型急性放射病

骨髓型急性放射病又称造血型急性放射病是以骨髓造血组织损伤为基本病变,以白细胞数减少、感染、出血等为主要临床表现,具有典型阶段性病程的急性放射病。按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又分为轻、中、重和极重四度。

5.2 肠型急性放射病

肠型急性放射病是以胃肠道损伤为基本病变,以频繁呕吐、严重腹泻以及水电解质代谢紊乱为主要临床表现,具有初期、假缓期和极期三阶段病程的严重的急性放射病。

5.3 脑型急性放射病

脑型急性放射病是以脑组织损伤为基本病变,以意识障碍、定向力丧失、共济失调、肌张力增强、抽搐、震颤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特殊临床表现,具有初期和极期两阶段病程的极其严重的急性放射病。

6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病因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由大剂量具有穿透性的高频电滋波(如 X 和γ射线)或高线能转换(高 LET )的中子引起,也可由亚原子粒子形成的带正、负电荷的粒子(如α和β粒子)引起。在战时,核武器可杀伤大量人群。平时,放射事故照射可引起急性或亚急性放射病及皮肤损伤。接受放射线者不注意防护,长期受照于超过剂量限值的射线,也可得慢性放射病。受损伤的主要是细胞,细胞受损伤后器官组织丧失功能,出现临床症状,造成放射病。组织受损的轻重取决于放射线剂量大小、受损伤的细胞多少、范围和受照部位的器官和组织的重要与否。一般认为,放射的直接损伤表现为细胞的死亡,不能再增殖新的组织,抵抗力降低,血管破裂出血,组织崩溃,出、凝血时间延长等。放射的间接损伤可以引发肿瘤、白血病,寿命缩短,反复感染,发生贫血和溃疡等。放射的局部损伤可在受照后几个月或几年后才出现。全身性疾病只有在机体内几个器官组织受损或全身受照时才发生。

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治疗方案

根据病情程度和各期不同特点,尽早采取中西医综合治疗措施。

7.1 骨髓型急性放射病的治疗

7.1.1 轻度

一般不需特殊治疗,可采取对症处理,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对症状较重或早期淋巴细胞数较低者,必须住院严密观察和给予妥善治疗。

7.1.2 中度和重度

根据病情采取不同的保护性隔离措施,并针对各期不同临床表现,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初期:镇静、脱敏止吐、调节神经功能、改善微循环障碍,尽早使用抗辐射药物。

假愈期:有指征地(白细胞总数低于3.0×109/L,皮肤粘膜出血)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主要针对革兰氏阳性细菌,预防出血,保护造血功能。当白细胞总数低于2.0×109/L、血小板数低于50×109/L时,及早使用造血生长因子(rhG-CSF/rhGM-CSF)也可输注经γ线15-25Gy照射的新鲜全血或血小板悬液。

极期:根据细菌学检查或对感染源的估计,积极采取有效的抗感染措施(特别注意针对革兰氏阴性细菌)。消毒隔离措施要严密,根据需要和可能使用层流洁净病室。控制出血,减轻造血损伤,输注经γ线15-25Gy照射的新鲜全血或血小板悬液。纠正水电解质紊乱。注意防止肺水肿。

恢复期:强壮治疗,促进恢复。

7.1.3 极重度

可参考重度的治疗原则。但要特别注意尽早采取抗感染、抗出血等措施。及早使用造血生长因子。注意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可保留Hickman导管插管,持续输液,积极缓解胃肠和神经系统症状,注意防治肠套迭。在大剂量应用抗菌药物的同时,要注意霉菌和病毒感染的防治。一般对受照9Gy以上的病人,有人类白细胞抗原(HLA)相合的合适供者时,可考虑同种骨髓移植,注意抗宿主病的防治。

7.2 肠型急性放射病的治疗

根据病情程度,采取积极综合对症的支持治疗,特别注意早期的妥善处理。

对轻度肠型放射病病人尽早无菌隔离,纠正水、电解质、酸硷失衡,改善微循环障碍,调节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积极抗感染、抗出血,有条件时及时进行骨髓移植。

对于重度肠型放射病病人应用对症治疗措施减轻病人痛苫,延长生命。

7.3 脑型急性放射病的治疗

减轻病人痛苦,延长病人存活时间。可积极采用镇静剂制止惊撅,快速给予脱水剂保护大脑,抗休克,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综合对症治疗。

7.4 急性放射病临床治愈后的处理原则

长期脱离射线工作,病情稳定后进行严密医学随访观察和定期健康鉴定,注意可能发生的远期效应,并予以相应的处理,根据恢复情况可疗养,休息或安排适当工作。

8 预后及预防

长期脱离射线工作,注意可能发生的远期效应,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9 相关出处

《内科学第五版》、《外科学第五版》、《儿科学第六版》、《内科学第六版》

10 参考资料

  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GBZ/T 279—2017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导则[Z].201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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