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管插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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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qì guǎn chā guǎn chǎn pǐn zhù cè jì shù shěn chá zhǐ dǎo yuán zé

《气管插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3月18日食药监办械函[2009]95号发布。

气管插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气管插管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2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气管插管产品,类代号现为6866。

3 二、技术审查要点

3.1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气管插管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应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产品名称中可带有表示材质的描述性词语,如“PVC” 等,还可以根据产品结构,带有“有囊”、“无囊”等字样。

3.2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所用材料有硅橡胶、PVC(聚氯乙烯)等,典型产品外形结构见图1(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无套囊型产品由管体和连接接头组成,供临时性抢救使用,使用时间短,无法固定。有套囊型产品由管体、接头、套囊、充气管、指示气囊和单向阀组成。可以通过单向阀将套囊充起,套囊以一定压力与气管管壁卡紧,从而起到固定的目的。观察指示气囊,可以判定套囊内的压力并及时调整。

图1   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

3.3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

本产品工作原理与作用机理基本相同,在作用机理中描述。

3.4 (四)产品的作用机理

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产品主要用于不能自主呼吸病人或手术中需要呼吸麻醉的病人。经鼻腔和/或口腔将气管插管插入至规定深度,插入位置可通过插管上的X线可探测组件在X线机的照射下确定。气管插管用注射器通过充气腔向套囊内注入一定体积的气体,套囊充起后,除了起固定作用外,还使插管外壁与气管壁之间形成密封。注射器拔下后,通过一个单向阀关闭阀门防止球囊气体外泄,医生可通过指示球囊的瘪下或鼓起的状态来监视气囊是否处在正常工作状态。拔管前,先对球囊放气,然后拔管。人体的生理结构决定了经鼻插管比经口插管要相应长一些。

3.5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相关产品标准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62.1-2001

《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用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4233.1-199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试验方法》

GB/T 14233.2-2005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GB/T 16886.1-200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

GB/T 16886.3-2008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

GB/T 16886.5-200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6-199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

GB/T 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GB/T 16886.11-199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

YY/T 0313-1998

《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YY 0337.1-2002

《气管插管 第1部分:常用型插管及接头 》

YY 0466-200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YY 1040.1-2003

《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注意“规范性应用文件”和编制说明的区别,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标准不纳入规范性引用文件,而仅仅以参考文件在编制说明中出现。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气管插管通过病人的口腔或鼻腔插至气管,做麻醉、输氧时的通气管道。病人通过它与外部的过滤器、热湿交换器、呼吸管道、麻醉呼吸机连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维持病人呼吸的系统。

3.7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风险分析方法

(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对于环境的危害。

(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产品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留置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风险分析清单

气管插管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3《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03 附录A);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03附录D);

(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03《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D对“气管插管”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的分类

危害的形成因素

可能的后果

生物学危害

生物污染

生产环境控制不好

灭菌操作不严格

包装破损

使用时操作不正规

产品带菌,引起患者气道或者肺部感染

生物不相容性

残留物过多

PVC:氯乙烷超标、增塑剂量过大,产生毒性或刺激

硅橡胶:硫化剂分解不完全,紫外吸光超标,可能产生刺激

不正确的配方

(化学成分)

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

有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

毒性

不正确的配方

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

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

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

使用不当、标识不清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环境危害

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订的环境条件

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

产品老化

无菌有效期缩短

意外的机械破坏

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

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

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

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记

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

错误使用

储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过于复杂

(4)服务和维修规范不适当

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操作要点不突出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导致操作失误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插管操作不规范、不熟练、操作失误

因食道狭窄造成的困难气管插管

拔管操作不规范

造成气道粘膜摩擦性损伤

气管插管误插入食管,导致胃内容物吸入、高碳酸血症和死亡

插管时间过长,造成咽喉部水肿、出血

加重通气困难,导致严重缺氧和高碳酸钾血症,致使插管失败

出现喉头水肿或痉挛、以及声门水肿

合理可预见的误用

规格型号选用错误

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通气效果

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

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

重复使用

二次灭菌

使用者出现过敏、刺激反应

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

造成重复使用

交叉感染

气囊破裂

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

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

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警示事项等表述不清

插管失败、重复使用引起感染、没有集中销毁造成环境危害等

功能性失效、维修和老化引起的危害

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

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

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

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变质)

没有进行包装确认

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

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

产品标识没有明确

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以及粘膜损伤等现象

3.8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本条款给出有囊常用型气管插管需要考虑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但并未给出定量要求,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以下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理由。

1.物理、尺寸和包装、标识的要求:

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2.化学性能:

根据不同材料特性,由企业决定是否对化学性能提出要求。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3.生物性能:

至少应进行无菌(若以无菌形式提供)、细胞毒性、粘膜刺激、致敏的生物学评价。

4.X显影线(若有)。

3.9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至少包括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无菌(若以无菌形式提供)的检验。

型式检验报告是证实生产过程有效性的文件之一。型式检验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时,若标准中无特殊规定,按相应的标准要求进行,应全部合格。

3.10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临床试验机构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公布的临床试验基地。临床试验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的要求进行,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确保受试人群具有代表性,充分考虑成人、小儿的差别。

2.明确产品种类、规格、插管的径路(经口、经鼻等)、用途。

3.临床试验例数为受试者人数,而不是使用产品的数量。

4.试验持续时间应根据受试者的状况和产品预期用途以及统计学的要求确定,例如:受试者的需要应用气管插管的时间、产品允许留置人体的时间等。

5.临床对照一般采取随机同期对照的方式,即受试者随机分配至试验组和对照组,同期进行临床试验,最后将结果进行比较。应明确对照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6.应明确进行临床研究的科室、临床负责人、参与者等信息。

7.若提交同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或临床文献资料的医疗器械,则应满足:

(1)如果提交其他企业已上市的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报告或临床文献资料,则应提供详细的对比说明,包括产品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材料、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禁忌症等方面的比对;

(2)如果两种产品的材料不一致,如硅橡胶、PVC等,则应提供材料安全性等同的证明文件;

(3)临床文献资料是指“两篇省级以上核心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效果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文献综述”。

8.对临床试验中如何正确使用产品,产品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培训。

3.11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3.12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YY 0466-2003)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根据临床试验资料、专家审评意见等有关技术文件,明确产品的适用人群(成人、小儿等);

2.对产品可应用的途径,包括经口途径、经鼻途径等进行说明;

3.对产品允许留置人体的时间进行说明;

4.对应用长时间留置产品的患者如何监护进行说明;

5.应提示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6.应提示喉部水肿、气道急性炎症及咽喉部脓肿患者慎用;

7.应提示胸主动脉瘤压迫气管、严重出血体质的患者慎用;

8.应提示一次性使用(若是),用后销毁,包装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9.应提示灭菌方式(若以无菌形式提供)。

3.13 (十三)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1.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2.注册单元划分是以品种相同与否进行划分,同品种的不同技术结构,同品种的不同型号为一注册单元。

3.申报同一注册单元的产品,上市产品应采用同一名称,并用于同一用途。

例:有囊常用型双腔气管插管

经过审查申报材料知:1、产品材料为PVC;2、产品用途是对不能自主呼吸的患者提供呼吸通道;3、结构为有囊、双腔。

则由以上信息可知该产品为“呼吸麻醉或通气用气管插管”,属于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3.14 (十四)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1.同一注册单元中的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

2.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现有两种气管插管:有囊常用型双腔气管插管和无囊常用型气管插管,如果通过申报资料知两种类型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生物、化学指标一致,而前者的物理等性能指标涵盖后者的指标,能够代表两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则由此可以确定有囊常用型双腔气管插管为这两种产品的典型产品。

4 气管插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4.1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气管插管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4.2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五)《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局令第31号);

(六)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4.3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一)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工作原理的制定征求了全国医用输液器具和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本内容主要依据行业标准YY0337.1-2002《气管插管 第1部分:常用型插管及接头》,应按照最新版本标准的要求执行。

(二)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

(三)产品的预期用途综合了已批准上市产品的核准范围及临床专家的意见。

(四)产品的主要风险参照YY/T0316-2003中附录D进行。

(五)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主要从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库中查找。

4.4 四、其他产品

2002年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中的其他呼吸麻醉或通气用气管插管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4.5 五、指导原则编写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家、专业厂家代表、临床专家共同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正确、全面、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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