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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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与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为此,草案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住院治疗、预防和康复、救助以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等作了规定,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精神卫生法草案和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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