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同室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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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解

1.凡住院分娩的产妇及其新生儿,除不宜母乳喂养者外,均入母婴同室休养。

2.孕母如有心衰、子痫、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等严重并发症者,暂不母婴同室,待病情好转后转入母婴同室。

3.阴道分娩的新生儿,脐带处理后,将其趴卧在产母胸腹前,行皮肤接触,并吸吮乳头不少于30min。

4.剖宫产术后回到母婴同室,30min内如无异常情况,抱婴儿趴在母亲胸腹前行皮肤接触,鼓励早吸吮产母乳头,每次至少30min。

5.每日给母婴24h同室的婴儿洗澡、护理及治疗,母婴分开时间不得超过1h。

6.要求做到早哺乳、按需哺乳,鼓励多吸吮,以促进乳汁分泌,不加喂糖水或母乳代制品。

7.专人负责做好产前、产后有关母乳喂养知识的健康教育,并指导母亲用母乳喂养,协助护理婴儿,及时处理乳胀,乳头皲裂等情况。

8.收集婴儿喂养后剩余的母乳,做好登记,注明日期、时间,置恒温箱内(水温60-65℃)消毒30min,取出冷藏于4℃,不超过24h,用时复温。

9.高危新生儿置新生儿监护室或母子共同转入儿科母婴同室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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