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科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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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hé yī xué kē gōng zuò rén yuán de gè rén fáng hù yuán zé

2 注解

1.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操作规程。

2.工作人员皮肤暴露部如有创口,在未愈前,不得操作放射性物质。

3.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内严禁进食、饮水、吸烟或存放食物。

4.严格遵守最大允许剂量的规定标准(每周剂量不得超过10-3Sv)。进入核素工作场地时应佩带个人防护器具(个人剂量仪或热释光片臂章),每周应将所受照射剂量登记在个人健康卡上。

5.每半年作全身健康检查1次,重点是全血象、眼底、晶体及肝、肾功能;根据接触剂量,每1-2月作血常规检查1次。

6.白细胞计数低于4.0×109/L,或高于10.0×109/L;或红细胞超过7.0×1012/L,血红蛋白高于180g/L者,应暂时脱离活性工作。若持续低(高),或有严重的晶体、玻璃体混浊,则不宜继续放射性工作。

7.女性孕期及哺乳期应暂时脱离高活性工作。

8.特殊情况下,允许工作人员1次接受年最大允许剂量的1/2;但之后必须减少接受照射的机会,确保全年剂量在允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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