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概述
本条简要介绍近代我国卫生防疫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过程。1873年(清·同治12年)中国为了预防暹罗 (今天的泰国)、马来等地的霍乱,在海关开始办理检疫。当时海关为英国人所霸占,所以检疫权也落在英人手中。办理有关事宜,还得通过外交与使馆部门。
1910年(清·宣统2年)东北发生鼠疫,当时派伍连德(1878~1960年)前往防治,许多有关国家也参加,由此在奉天(沈阳)特设鼠疫研究会,当时日本和帝俄以保护侨民安全为理由,都想把防治鼠疫大权抓到自己手里,伍连德力争,挺身而出任大会主席和防疫会长。同时在北京设防疫局及卫生会,在山海关设检疫所,各海口也同时检疫,不久鼠疫扑灭。此次死亡达六万多人,引起人们的重视。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政府在内政部设卫生司,总管医药卫生行政。由于鼠疫在东北流行过,1912年在哈尔滨设立东北疫防处,并在东北各地设立防疫医院,1915年在天津、北京设立传染病院。1916年内政部卫生司公布预防传染病条例。1917年绥远发生鼠疫,扩延到晋北。由于在防治上有了经验,因此死亡人数大为减少,为1万多人。在1919年成立北京防疫处,掌管传染病的研究和生物制品的制造,这是中国最早的生物制品制造机关。
1928年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虽设卫生部,但以后又缩小改为卫生署,1930年在南京各地,提出收回主权,因此在上海设立海港检疫总管理处,并在各地海港设检疫所,此时才有了自己的海港检疫设施。1932年在南京开办中央卫生设施实验处,以后改称卫生实验处,但人员不足,经费稀少,是一个有名无实的研究机构。在边疆卫生设施方面,1934年在兰州设西北防疫处,1935年在绥远设绥蒙防疫处,1936年设蒙古卫生院,这对广大中国边疆来讲,实在是微不足道、无济于事。1937年日本侵略中国华北及华中华南各地,在敌伪统治下,东北及华北有许多市、县,竟将卫生科放在警察局(署)领导之下,检查卫生就成为是一种敲诈勒索的手段。在东北鼠疫流行地区,经常采取烧光政策,将患区的病人,不论能治和不能治一律圈围起来,放火一烧了之。其他传染病流行地区,也无人过问。据不完全统计,旧中国每年疾病发病人数达一亿四千万人,一般死亡率达30%以上,其中过半数是死于当时医疗上能防治的传染病,如鼠疫、天花、霍乱、麻疹、伤寒、痢疾、斑疹伤寒、回归热和破伤风等,而且绝大多数是劳苦大众,这就是旧中国的卫生实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把“预防为主”列为卫生工作四大原则之一。在反对细菌战的同时,开展了爱国卫生运动,彻底粉碎了细菌战。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所属的市、县,都设立卫生防疫站,明文规定业务内容和掌管事项,制定了法定传染病和报告制度。同时设立各种专业的防治所(院)。如结核防治所(院)、鼠疫防治所、性病防治所、血吸虫病防治所、疟疾防治所、黑热病防治所、麻疯防治所等,还有许多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所,如克山病、大首节病、肿瘤等防治所和与此相配合的传染病院、妇幼保健院、职业病防治所(院)等。在1952年公布公费医疗制度,1956年起,连续公布十几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1958年公社卫生院普遍建立,设有专业或专职人员负责防疫措施,而且一直到生产大队、小队组成保健网,按上级卫生防疫机关统一规定,按期完成防疫措施。在城市中,街道、工厂也是一样。鉴于工业发展,公害危害甚大,在许多城市,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和监测站。1979年公布了环境保护法,这对人民健康,将起着更大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