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fàng shè xìng lì zǐ zhí rù zhì liáo jì shù
2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定义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超声、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空腔脏器粒子支架置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1]。
3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适应证
应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符合肿瘤临床分期的诊断指标,包括[2]:
(1)局部晚期肿瘤已失去手术机会(前列腺癌除外)。
(2)肿瘤最大径≤7cm。
(3)手术后、放疗后肿瘤复发或转移,肿瘤转移灶数目≤5个,单个转移灶直径≤5cm。
(4)患者一般身体状况卡氏评分70分以上。
(5)拟经皮穿刺者有进针路径。
(6)肿瘤空腔脏器(食道、胆道、门静脉等)出现恶性梗阻。
(7)无严重穿刺禁忌证。
(8)患者预计生存期≥3个月。
(9)患者拒绝其他治疗。
1-3项指标中至少符合2项,且4-9项指标中至少符合3项即为适应证选择正确。
4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的并发症
主要并发症包括穿刺相关和放射性损伤相关并发症[2]:
(1)穿刺相关主要并发症包括与穿刺相关的感染、出血、气胸、神经损伤。气胸发生率仅用于肺部实体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神经损伤发生率仅用于坐骨神经等周围神经干区域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
(2)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可能造成粒子植入区域及周围小范围组织放射性损伤,主要包括皮肤溃疡、放射性肺炎、放射性脊髓炎、放射性膀胱炎、放射性肠炎、脑坏死。皮肤溃疡发生率仅用于浅表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肺炎发生率仅用于肺部实体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脊髓炎发生率仅用于骨组织或其邻近组织实体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膀胱炎发生率仅用于盆腔实体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肠炎发生率仅用于腹腔脏器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脑坏死发生率仅用于颅内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
5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疗效评价新标准
实体瘤疗效评价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2]:
(1)完全缓解:所有靶病灶消失,无新病灶出现,且肿瘤标志物正常,至少维持4周。
(2)部分缓解:靶病灶最大径之和减少≥30%,至少维持4周。
(3)肿瘤稳定:靶病灶最大径之和缩小未达到部分缓解,或增大未达到肿瘤进展。
(4)肿瘤进展:靶病灶最大径之和至少增加20%,或者出现新病灶。
6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随访的国际标准
治疗后半年内每2个月1次,治疗后半年至2年内每3个月1次,治疗后2年到5年每半年1次,5年后每年1次[2]。
7 参考资料
- ^ [1] 国家卫生计生委.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Z].2017-2-14.
- ^ [2] 国家卫生计生委.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年版)[Z].201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