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门诊工作常规

目录

1 拼音

ér kē mén zhěn gōng zuò cháng guī

2 注解

3 儿科门诊设备

1.儿科门诊应设有预检室、挂号室验室、隔离室及取药室。如有条件,儿科门诊最好与他科门诊分开。

2.候诊室宜宽大,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并应备有有关卫生宣传、育儿知识的图书、画片、玩具,有饮水、热奶的设备,附近应有厕所,一切设施应适应儿童的特点和具有安全性。

3.诊断室须备有腋表及肛表、听诊器、小儿血压计、五官电检查镜、压舌板、手电筒、卷尺、叩诊锤、身长体重计(儿童磅秤和婴儿磅秤)、直肠指诊用品以及各种医用表格。诊断室应有消毒洗手设备。

4.治疗室应备有无菌注射器及针头,氧气,急救药及常用器械。

4 儿科门诊护理工作

1.按门诊一般护理常规施行。

2.测体温时应指导家长保持患儿固定体位,扶持体温计,防止体温计滑脱、折断或坠入直肠等意外事故。婴幼儿一般测肛温,年长儿可测腋温或口温。有条件可备用感应测温仪。

3.测体温后按预检常规进行预检、分诊。

4.加强候诊宣传教育,如婴幼儿的预防保健知识、育儿指导以及结合流行季节进行传染病的预防教育。

5.加强候诊巡视,对高热、呼吸困难、剧痛、惊厥、体温不升,新生儿及其他重症患儿应提前诊治;必要时应协助医师立即进行急救或护送到急诊监护室急救监护。

6.进行治疗时,必须严格查对,正规操作,严密消毒。静脉、肌内注射和骨髓穿刺或其他治疗后,应适当休息并观察5-30min,如无反应方可离去。

7.给药或治疗后,应向家长详细交代注意事项或可能发生的副作用,必要时可给预约或嘱随时复诊。

5 儿科门诊诊疗工作

1.按门诊一般诊疗常规施行。诊前应查对姓名、年龄,避免差错。

2.初诊患儿应详细询问病情及全面检查,合并营养缺乏症者,应询问喂养史及生长发育情况,幼婴及新生儿要问分娩史(有无产伤、窒息)、生长史、传染病接触史及预防接种史。复诊时如病情好转又无其他变化,可重点复查。如病情复杂,须全面检查。

3.小儿腹泻病,应向家长详细交代饮食治疗的具体措施,注意大便次数及性质的变化、呕吐情况及精神状态等,防止病情加重。同时须注意除外急性菌痢。疑为小儿肠炎者,应争取在治疗前送大便做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曲菌、鼠伤寒沙门菌等培养,如有条件可行肠道病毒检测和取病初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测病毒抗体或行轮状病毒电镜检查等,以明确病原。新生儿、早产儿及病情较重者,应住院治疗。无床时,应设法加床或在观察室输液及治疗。

4.一般肺炎患者可在门诊治疗,2-3d内无效者应收入院。婴幼儿肺炎、毛细支气管炎、重症肺炎、新生儿肺炎,或合并肺大泡、肺不张、肺脓肿或心力衰竭等并发症者,应立即住院。

5.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及哮喘性支气管炎,门诊治疗不见效的患者,应住院治疗。

6.急性肾炎及肾盂肾炎患者,应予住院治疗;但病情较轻、血压正常、尿常规变化不大、浮肿轻微或发病已1-2周以上而病情较稳定者,可在门诊治疗,定期复查;并向家长说明应卧床休息、低盐或无盐饮食等注意事项。并发高血压、高血压脑病、心力衰竭和急性肾衰者,应立即收入院或送急诊室急救后入院。

7.先天性心脏病准备行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者,急性心肌炎,心脏病并发心衰者,活动性风湿病或疑有感染性心内膜炎者,心脏病合并其他较重感染或发热原因不明者,应予住院诊治。

8.贫血患儿,应检查血常规、血小板、红细胞比容、网织红细胞计数,尿及便常规;并详询病史,查明原因,进行治疗。重症贫血或原因不明者,应住院诊治。

9.出血、溶血性疾病病情不重者,可在门诊查血常规及有关出血、凝血或溶血机制的有关检验,然后考虑入院检查治疗;重症应急救处理。

10.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患者,应住院治疗,待症状缓解,病情稳定后,可在门诊继续治疗。

11.黄疸患儿应考虑病毒性肝炎的可能,高度疑似者送隔离室处理或请传染病科会诊。新生儿黄疸排除生理性黄疸者,应予住院诊治。

12.肠蛔虫病、蛲虫病患者可在门诊治疗。蛔虫性肠梗阻时可请外科会诊。其他如绦虫病及较重的钩虫病患者确诊后入院治疗。

13.小儿阑尾炎、骨折、肠套叠等小儿外科疾病患者应及时请相应科室会诊或转院治疗。

14.重病者如无床不能收容时,应在观察室治疗观察,好转后方可离去,或转院治疗。

6 儿科急症处理注意点

6.1 高热

(1)应详询病史及全面检查,检验白细胞计数及分类,查明病因,适当处理。

(2)患儿若有前囟饱满紧张、颈有抵抗、呕吐、嗜睡或烦躁不安、克尼格征及布氏征阳性,且经眼底检查无视乳头水肿时,应予腰椎穿刺以助诊断。如颅内压高,宜先行脱水治疗后再作腰穿。

(3)疑有败血症者,在应用抗菌药物前,取血或病灶分泌物培养。高热逾3-5d,疑沙门菌属感染者,同时送检血培养及肥达反应。

(4)有传染病接触史者,慎重考虑是否为传染病前驱期,必要时留观或邀传染病科会诊处理,病情较重须住院时,联系转传染病院(科)观察治疗。

(5)高热伴腹痛而疑为菌痢者,虽无腹泻及脓血便,应用冷盐水灌肠或行流动灌肠查大便,以期确诊。疑为急腹症者应请外科会诊。

(6)伴有尿频尿急者,应查尿常规以除外肾盂肾炎,女婴尤为重要。

(7)高热应注意检查咽、喉、耳、口腔及皮疹(注意皮疹出现的时间和分布特点),防止漏诊、误诊。

(8)体温39.5℃以上或有高热惊厥史者,应予物理降温或予解热镇静药物,用药应依当时测定体温为准。

6.2 惊厥

处理见儿科常规。

6.3 昏迷

(1)应立即检查体温、呼吸、脉搏、血压、瞳孔反应、昏迷程度,有无发绀、苍白、呼吸困难、出血与皮疹等。如有呼吸循环障碍时,应迅速给氧,注射呼吸兴奋剂、血管扩张药、升压药及洋地黄类等。如有脑水肿,应行脱水疗法,并注意保暖及呼吸道通畅。

(2)在急救同时,询问病史及体检,着重了解昏迷为骤发抑缓起,昏迷前有无发热、惊厥、头痛、呕吐等前驱症状,有无外伤、服药、癫痫、糖尿病、肝肾疾病等病史,同时应作必要的检验,查明原因,作出诊断。

(3)伴有高热或惊厥者,可按各类常规进行处理。

(4)有休克症状者,应按病因进行抗休克处理。

(5)有脱水及酸中毒症状时,应取血测定钾、钠、氯、二氧化碳容量及pH等。根据病史及临床表现拟定初步补液计划,纠正脱水及酸中毒。

(6)疑颅内病变时,可行腰椎穿刺查脑脊液。

(7)如有感染,在留取血及(或)脑脊液培养标本后,即予抗感染治疗。

(8)经初步检查及急救处理,病情好转后可入院诊治。

6.4 心跳与呼吸骤停

6.5 急性中毒

可参考内科常规急性中毒。

(1)突然发生呕吐、腹痛、惊厥、昏迷等症状而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者,应考虑中毒的可能。要详询病史并查找家用药物,以助诊断。

(2)体检时注意精神、神志、呼吸循环状况、肤色、气味、瞳孔、口腔粘膜及衣服药渍等。对昏迷、惊厥、呼吸循环衰竭者,应迅速抢救。轻症患者亦应警惕病情突变。

(3)检验呕吐物、尿;疑有机磷中毒者测血胆碱酯酶活力;疑亚硝酸盐中毒者查正铁血红蛋白等。

(4)口服毒物应迅速洗胃,毒物不明时用生理盐水洗,如已知毒物性质可选择相应的洗胃液。洗胃后可由胃管注入导泻药。腐蚀性毒物中毒,禁忌洗胃可服牛奶、米汤、豆浆或蛋清等中和药物。

(5)皮肤接触毒物,应迅速脱去污染衣服,皮肤用清水(不用热水,以免血管扩张)彻底冲洗。碱性物用食醋,酸性物用肥皂水或碳酸氢钠液中和。

(6)吸入毒物,立即离开污染处,吸入新鲜空气、吸氧或人工呼吸。

(7)根据毒物的毒性,给予各种特效解毒剂。

(8)经初步抢救,患者病情稳定后可入院。

6.6 腹痛

参见外科门诊“急腹症”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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