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理疗设备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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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chāo shēng lǐ liáo shè bèi chǎn pǐn zhù cè jì shù shěn chá zhǐ dǎo yuán zé

《超声理疗设备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5月11日食药监办械函[2011]187号印发。

超声理疗设备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超声理疗设备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增进对该类产品原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方面的理解,把握技术审评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尺度,以便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的、全面的评价。

本指导原则系对超声理疗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制造商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充实细化。申请人/制造商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产品的技术审查人员和申请人/制造商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由于我国医疗器械法规框架仍在构建中,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更新。审查人员仍需密切关注相关适用标准与注册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2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称超声理疗设备是指用频率范围0.5MHz-5MHz、由超声换能器产生连续波或准连续波超声能量的超声理疗设备,其有效声强不大于3W/cm2

如果超声理疗设备为一个系统中的一部分,则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该部分。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6823-6中“超声理疗设备”中的部分设备,为了区分有效声强大于3W/cm2的设备,GB 9706.7和YY 1090已经将以往习惯上常用的“超声治疗设备”改为“超声理疗设备”;在后续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23中的全部“超声理疗设备”。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用于使组织变性和/或至其凝固性坏死的超声治疗设备及超声雾化器、超声洁牙机、超声根管治疗机等。不包括采用聚焦超声波的设备。

3 二、技术审查要点

3.1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超声理疗设备的产品名称应以产品的治疗原理、治疗方法为依据,如“超声理疗仪”、“超声康复仪”、“超声药物透入仪”等,不宜采用预期病症,如“皮肤治疗仪”、“妇科治疗仪”、“骨折治疗机”等。

3.2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一般由主机(主要部分为高频电功率发生器及控制电路)和治疗头(主要部分为将高频电能转化成超声声能的超声换能器)组成。一般的结构示意框图如下:

对设备及其部件进行全面评价所需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产品设计和说明

应包括对产品工作原理的概述,该部分内容应当包括:

1.1产品构成说明

1.1.1整机总体构造的详细描述,应包括所有组成部分,应给出有标记的图示(如图表、照片和图纸),清楚的标识关键部件/组件,其中包括充分的解释来方便理解这些图示。

1.1.2对使用者可接触的所有控制装置的说明,包括:

(1)控制设置范围;

(2)缺省值(如果有)。

1.1.3产品工作框图(应包括所有应用部分,以及信号输入和输出部分)。

1.1.4配接治疗头时的临床应用部位,必要时列表表示。

1.1.5对所有组件的全面描述,至少包括:

(1)治疗头的型号;

(2)治疗头的工作方式、频率和波形;

(3)治疗头的超声输出功率、声强;

(4)所有附件、配件的列表;

(5)拟配合使用的设备或部件,并应对接口进行描述。

1.2接触患者的材料

应有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患者的材料组成的清单,应提供所有材料的商标名称和基本成分名称(如聚乙烯、聚碳酸酯等)。应给出生物相容性评价情况。

3.3 (三)产品工作原理

超声理疗是指应用安全剂量的超声能量作用于人体,并产生刺激,改善机体的功能以达到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一种无损伤的治疗方法。

超声理疗设备所使用的超声波生物物理特性主要有机械效应、热效应和空化效应。具体产品可能涉及以下全部或部分效应。

1.  机械效应

超声波的机械振动、压力变化,可以看成对细胞的物质及细胞结构的按摩作用,可以改变细胞膜的通透性,使通透性增强,弥散过程加速,从而影响细胞的物质代谢过程,加速代谢产物的排出,改善细胞缺血、缺氧状态,改善组织的营养,提高细胞组织的再生能力。

2.  热效应

超声波在人体中传播时,其振动能量不断的被组织吸收转变成热能,从而使组织局部血管扩张血流加快,代谢旺盛,肌肉张力下降,疼痛减轻,结缔组织的延展性增加,能起到良好的理疗作用。

3.  空化效应

超声波在生物体内传播时, 使体液中的空化核逐渐成长,形成肉眼可见的气泡,气泡随超声频率发生周期性的振荡,表面附近产生非常高的切变应力, 使气泡变形甚至崩溃, 在崩溃的瞬间可产生高温、高压、发光及冲击波,可导致邻近的细胞或生物大分子产生一定的生物、化学效应。

3.4 (四)产品作用机理

1.  局部作用

超声能量作用于人体局部,即产生了直接的局部作用,通过以机械作用为主的,继发有热及其他理化作用产生局部组织的生理或病理变化,如组织温度增高、血流加速、代谢旺盛、组织状态改善、酸碱度变化、组织间生化反应加速、酶系统活力增强等。

2.  神经体液作用

超声作用于人体局部组织,包括周围神经、自主神经末梢,其产生的影响不仅限于局部,还可以波及远离部位或人的整体。在超声作用下,局部组织的代谢产物和理化作用产生的物质,尤其是乙酰胆碱、组胺等活性物质和激素,可以通过人体体液系统作用于靶器官,产生机体效应。

3.  神经反射作用

神经反射作用的机制是以超声作为一种刺激动因,作用于神经末梢感受器,产生神经冲动,引起各级神经反射活动。神经反射作用在超声理疗中尤为重要,体内脏器、机体血管与远离器官的治疗均依赖于神经反射作用完成。

4.  细胞分子学水平的作用

低强度的超声波能刺激细胞内蛋白质复合物的合成过程,加速组织修复。

超声波还能改变铜、锌等微量元素在不同组织中的分布,而微量元素与细胞膜、核糖、蛋白质、酶、DNA、RNA等都有关系。

5.  穴位经络说

中医学的穴位、经络学说在超声治疗上应用很广,通过以一定剂量的超声波能量取代针刺而投射入超声能量,使之在足够深度范围内产生机械按摩和温热效应,从而获得治疗效果。

3.5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IEC 60601-1:1988,IDT)

GB  9706.7-2008医用电气设备 第2-5部分:医用超声理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IEC 60601-2-5:2004,IDT)

GB 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IEC 60601-1-1:2000,IDT)

GB/T 14710-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YY/T 0750-2009  超声理疗设备 0.5MHz~5MHz频率范围内声场要求和测量方法(IEC 61689:2007,IDT)

YY  1090-2009 超声理疗设备

3.6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超声理疗设备的预期用途应体现临床适应症和作用范围。例如:主要用于消肿止痛,缓解肌肉痉挛、促进血液循环、促进溶栓、改善静脉淋巴回流、软化疤痕、松解粘连、刺激组织再生和骨痂生长、加速药物透入等。

超声理疗设备可以用于内科疾病、外科疾病、神经科疾病、眼科疾病或其他疾病。

3.7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超声理疗设备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中的相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申请人提供注册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扼要说明:

1.1 在注册产品的研制阶段,已对其有关可能的危害及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1.2 在产品性能测试中部分验证了这些措施的有效性,达到了通用和相应专用标准的要求;

1.3 对所有剩余风险进行了评价;

1.4 全部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1.5 为制造商对注册产品的安全性的承诺提供证实。

2 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2.1 注册产品的风险管理组织;

2.2 注册产品的组成及预期用途;

2.3 注册产品应符合的安全标准;

2.4 注册产品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的判定。

申报方应按照YY/T 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的34条提示,对照注册产品的实际情况作出针对性的简明描述。

注意:注册产品如存在34条提示以外的可能影响安全性的特征,也应作出说明。

2.5 对注册产品的可能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的判定。

申报方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根据YY/T 0316-2008附录E的提示,对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及可导致的损害作出判定。表1所列为超声理疗设备的常见危害:

表1  超声理疗设备的常见危害

编号

危害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危害处境

损害

1

能量的危害

1.1

电能

1.1.1

电源输入插头剩余电压

插头与网电源分离后,产品内滤波器剩余电压不能快速泄放

导致对人身电击伤害

1.1.2

过量的漏电流

绝缘/隔离效果不符合要求

1.1.3

通过应用部分(治疗头)

引起被治疗者触电

1.     隔离措施不足;

2.     电介质强度达不到要求;

3.     声透镜材料磨损、老化龟裂甚至脱落。

1.1.4

误接触高压部分

1.     安全地线没有或失效;

2.     高压绝缘介质年久老化,绝缘性能下降,导致高压击穿

1.2

热能

1.2.1

非预期的或过量的治疗头组件表面温升

治疗头压电晶片振动的机械耗损、声阻抗匹配不佳引起的损耗和高压开关损耗

引起人体组织过热或导致烫伤

1.2.2

超声输出声强设置过高和/或辐照时间过长

超声波携带的机械能部分被人体吸收并转为热能

1.3

声能

1.3.1

被治疗者在理疗过程中接受的声辐射剂量超过安全限度

设备故障或失控,导致过大超声剂量作用于人体

可能造成人体组织细胞损伤

1.3.2

非预期的或过量超声输出的产生

产品声输出控制、显示功能失效或故障

1.4

机械力

1.4.1

操作者使治疗头与人体皮肤接触时用力过大

操作者缺乏相关常识

引起被治疗者不适

1.4.2

锐边或尖角

主机或/和治疗头表面有锐边或尖角

使用者和被治疗者被划伤

2

生物学危害

2.1

生物不相容性

1.     与被治疗者接触的治疗头材料有致敏性;

2.     与被治疗者接触的治疗头材料有刺激性;

3.     与被治疗者接触的治疗头材料有细胞毒性。

产生致敏、刺激和细胞毒性反应

3

环境危害

3.1

设备受到外界的电磁干扰

1.     产品设计时电磁屏蔽及电路抗扰设计不充分;

2.     未规定设备的使用环境。

不能正常工作

3.2

设备对外界的电磁辐射干扰

1.     屏蔽、滤波及接地技术不完善;

2.     未规定设备的使用环境要求;

3.     设备内部信号线与电源线相互干扰

引起其他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4

器械使用的危害

4.1

误操作

1.     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

2.     使用程序过于复杂或使用说明书表达不当

使被治疗者不适

4.2

与消耗品、附件、其他医疗器械的不相容性

治疗头上用的超声耦合剂不相容

使被治疗者皮肤造成不适

4.3

交叉感染

与被治疗者接触的部分清洁/消毒不充分或不正确

可导致感染性疾病

2.6 明确风险可接受准则。

2.7 对所判定的危害确定初始风险控制方案,列出控制措施实施证据清单。

2.8 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

2.9 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

2.10 风险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应对评审结论签字确认。

3.8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1 安全要求,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1.1电气安全应当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 9706.7《医用电气设备第 2-5部分:医用超声理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和GB 9706.15《医用电气设备第 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若适用)的要求。

1.2生物相容性,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患者或操作者的材料组成,应当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参见《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并给出清单,提供所有材料的商标名称和基本成分名称(如铝合金、硅橡胶、聚乙烯、聚碳酸酯等)。

2.产品性能方面要求

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2.1超声输出

2.1.1 额定输出功率准确性

额定输出功率与制造商在随机文件中公布数值的偏差应不大于20%。

2.1.2对电源电压波动的稳定性

在供电网电压波动±10%时,额定输出功率的变化应不超过±20%.

2.1.3输出控制装置

设备应具备输出控制装置,能使输出功率降低到额定输出功率的5%或更低。

2.1.4输出功率的时间稳定性

在设备设置为最大输出功率,供电电压为额定电网电压和23℃±3℃水温条件下,连续工作1小时内,输出功率应恒定在其初始值±20%的范围内。

2.1.5输出指示

应以仪表、数字或对控制器件标定的形式,在控制面板上提供输出的定量指示。该指示装置应能直接读数或显示:

① 在连续波工作模式下的输出功率和有效声强;

② 在调幅工作模式下的时间最大声强和时间最大输出功率;

③ 指示值与实际值的偏差应在±20%范围内。

2.2有效声强

在额定输出功率标称值下的绝对最大有效声强应不大于3.0W/c㎡。

2.3声工作频率

声工作频率与制造商在随机文件中所公布数值的偏差应不大于10%。

2.4波束不均匀性系数RBN

任何治疗头或附加头的绝对最大波束不均匀系数RBN应不超过8.0。

2.5波束类型

波束类型应与制造商在随机文件中所公布的类型一致。

2.6定时功能

设备应配备有可调定时器,在预定时间到达后断开输出。定时器的量程应不超过30min,准确度要求如表2:

表2 定时器准确度

定时器的设定

准确度

<10min

设定值的±10%

>10min

±1min

3.外观和结构要求

3.1外表应色泽均匀、表面整洁,无划痕、裂缝等缺陷。

3.2面板上文字和标志应清楚易认、持久。

3.3控制和调节机构应灵活、可靠,紧固部位无松动。

4.外部标记和随机文件

4.1外部标记

4.1.1主机标记

①  以MHz为单位的声工作频率(低于1MHz时以KHz为单位)。

②  波形(连续波、调幅波或脉冲波)。

③  若是调幅波,针对每一项幅度设置,提供输出波形的描述或图示,及脉冲持续时间、脉冲重复周期和占空比的数值。

④  唯一性的系列号。

4.1.2治疗头标记

① 以W为单位的额定输出功率。

②以cm2为单位的有效辐射面积。

④  波束不均匀性系数。

⑤  波束类型。

⑥  唯一性系列号。

4.1.3数据公布

制造商应在随机文件中公布下列参数的标称值:

①   每一个治疗头或附加头的额定输出功率、有效辐射面积、波束不均匀性系数RBN、波束类型、波束最大声强。

②   声工作频率。

③   每一种调制设置的调制波形,每种调制状态下,脉冲持续时间、脉冲重复周期、占空比,以及时间最大输出功率与输出功率的比值。

5 环境试验要求

制造商应在产品标准中按GB/T14710规定气候环境试验和机械环境试验的组别,试验要求及检测项目,按YY 1090-2008表2执行。

3.9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超声理疗设备的出厂检验应包括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两部分。性能要求至少应包括YY 1090-2009《超声理疗设备》中的4.1.1、4.1.3、4.1.5、4.7和4.8.1。

必要的安全要求由制造商自行规定。

型式试验的项目应包括YY 1090-2009《超声理疗设备》的全部项目。型式试验如果按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也应包括YY 1090-2009《超声理疗设备》的全部项目。

3.10 (十) 产品的临床要求

临床试验机构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公布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临床试验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以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的要求进行,企业可进行临床试验或与已上市的同类产品进行实质性等同对比。对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的审查应注意以下要求:

1.超声理疗设备的作用机理为前面(四)所介绍的五种机理,且国内市场上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申报企业可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的要求提交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和对比说明。

1.1 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

提供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可以是该同类产品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原始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或者是省级以上核心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证明其临床安全使用效果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文献综述等临床文献资料(如果是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文和原文,及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性的声明)。

1.2 同类产品的对比说明

提供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实质性等同对比的综述和数据,并将数据进行对比。提供数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结构组成、基本原理、主要技术指标、关键部件(主要指探头或治疗头)、预期用途等内容。

主要技术指标应有:

1.2.1 输出功率的大小以及偏差(YY 1090   4.1.1)

1.2.2 输出控制装置(YY1090   4.1.3)

1.2.3有效声强(YY 1090   4.2)

1.2.4声工作频率(YY 1090   4.3)

1.2.5波束不均匀系数(YY 1090   4.4)

1.2.6波束类型(YY 1090   4.5)

1.2.7治疗头的工作方式、频率和波形(YY 1090   4.8.2)

2.超声理疗设备的治疗作用采用其他临床作用机理,或者有新的预期适应病症,则申报企业需做临床试验来验证产品的预期用途:

2.1临床试验方案应合理,科学,能够验证产品的预期用途。方案中的临床病例数的确定理由应充分、科学;选择对象范围应明确,涵盖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评价标准应清晰明确,且得到临床公认。

2.2临床试验报告应符合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临床试验结果应明确,计量、计数和数据结果可靠,并进行统计学分析;试验效果的分析应明确统计结果的临床意义;临床试验结论应明确该产品的预期用途,符合临床目的。

3.11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3.12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10号令)的要求和GB 9706.7-2008中6.8.2以及YY 1090-2009中 4.8.2的要求。

由于超声理疗设备是通过一定量的超声能量作用于人体达到医学目的,在以上的规定和标准中,涉及慎重使用的部分应尽可能详细,清楚,以提示使用者慎重使用。

产品的标签,外部标记中特别是涉及安全使用的部分也应符合相关的标准,以提示使用者慎重使用。

3.13 (十三)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超声理疗设备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为划分依据。主要性能指标差异较大的、或不能覆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超声理疗设备应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14 (十四)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应按产品风险与技术指标的覆盖性确定典型产品。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即功能最全、结构最复杂和风险最高的产品。在同一注册单元中,若仅辅助功能不同,则可以作为同一产品的多个型号加以区分。

如某企业生产的具有不同辅助功能的超声理疗设备,其主要性能指标一致(见(十)1.2.1——1.2.7),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在同一注册单元的两个型号中,A型号具有一种辅助功能,B型号具有两种以上辅助功能或A型号的性能和功能是B型号的子集,应选取B型号作为典型产品。

4 三  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的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是否执行了规定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二)产品的主要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清晰明确地列举;

(三)产品的预期用途是否明确,与临床试验结果是否相符;

(四)在进行产品实质性等同对比时,其需要考察其一致性的有:

1.技术指标(见(十)1.2.1——1.2.7);

2.预期用途;

3.关键零部件(探头或治疗头)。

(五)说明书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是否完整以及外部标记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

5 超声理疗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写说明

5.1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

本指导原则用于指导和规范超声理疗设备在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超声理疗设备是借助超声能量作用对患者予以理疗,其临床适应症较为广泛。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的原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5.2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16号令)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5号令)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10号令)

(五)《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31号令)

(六)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相关标准

GB  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IEC 60601-1:1988,IDT)

GB  9706.7-2008 医用电气设备 第2-5部分:医用超声理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IEC 60601-2-5:2004,IDT)

GB  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IEC 60601-1-1:2000,IDT)

GB/T  14710-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YY/T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T  0750-2009 超声理疗设备 0.5MHz~5MHz频率范围内声场要求和测量方法(IEC 61689:2007,IDT)

YY  1090-2009 超声理疗设备

5.3 三、指导原则编写的格式

本指导原则的正文的层次和目录遵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注册工作会议中给出的具体要求。

5.4 四、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编写的考虑

(一)性能指标以超声理疗设备的产品标准YY  1090-2009 《超声理疗设备》为依据。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工作原理的制定征求了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超声设备分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了专家咨询会和多次集体讨论,本内容主要依据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YY 1090-2009超声理疗设备,今后如有修订,应按照新标准的要求执行。

(二)安全要求以超声理疗设备的专用安全要求标准GB  9706.7-2008 《医用电气设备第2-5部分:医用超声理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IEC 60601-2-5:2004,IDT)为依据。

(三)风险管理的要求主要以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为依据。

(四)“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部分以国家相关的法规和相关标准为依据,没有具体地在指导原则中阐述,仅对“慎重使用”部分作了提示。

5.5 五、指导原则的编写人员

本指导原则编写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人员、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湖北省中医院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在编写过程中,征求了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超声设备分技术委员会、有关检测机构、临床医疗机构及国内部分生产企业的意见,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尽量确保指导原则的正确、全面、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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