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目录

1 拼音

bǎo jiàn shí pǐn mìng míng zhǐ nán

2 注解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3月15日国食药监保化[2012]78号发布。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

(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三、以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原料命名的,可使用字母或数字,如可使用维生素B1、辅酶Q10等命名。

四、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命名为XX牌花旗参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参含片与药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保健含片。

五、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可按国家规定的简写名称命名。

六、已获批准的产品,具有明确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功效成分与原料名相同的除外。

七、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含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的,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命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

八、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如申报A牌钙片,不得申报B牌钙片或钙片。通用名和属性名相同、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如同一申请人申报的适宜人群分别为儿童和中老年人的XX牌钙片,可命名为:XX牌钙片(儿童型)和XX牌钙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与特定人群相关的XX牌钙片(有糖型)和XX牌钙片(无糖型)命名。

九、本指南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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