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511—2016 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

目录

1 拼音

WS/T 511—2016 jīng kōng qì chuán bō jí bìng yī yuàn gǎn rǎn yù fáng yǔ kòng zhì guī fàn

2 英文参考

Regulation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of airborne transmission disease in healthcare facilities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 511—2016《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Regulation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of airborne transmission disease in healthcare facilitie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关于发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等10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6〕23号)发布,自2017年06月01日起实施。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等10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6〕23号

现发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等10项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 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310.1—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代替WS310.1—2009)

WS 310.2—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代替WS 310.2—2009)

WS 310.3—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代替WS 310.3—2009)

WS 506—2016 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507—2016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508—2016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WS/T 509—2016 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

WS/T 510—2016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WS/T 511—2016 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

WS/T 512—2016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上述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WS 310.1—2009、WS 310.2—2009、WS 310.3—2009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27日

5 前言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立医院、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社、广东省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山西医学科学院山西大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甘肃省人民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六亿、巩玉秀、张流波、付强、胡国庆、李卫光、魏华、侯铁英、邓明卓、姜亦虹、杨雪松、索继江、杨芸、刘卫平、程苏华、张波、曹彬、高凤莉、高燕、王广发、卢联合、袁晓宁、宗志勇、张宇、张俭、周彬、赵冰、姚希。

6 标准正文

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患者识别要求,患者转运要求,患者安置要求,培训与健康教育,清洁、消毒与灭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经空气传播疾病预防与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368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WS/T 442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

6.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经空气传播疾病  airborne transmission diseases

由悬浮于空气中、能在空气中远距离传播(>1 m),并长时间保持感染性的飞沫核传播的一类疾病。包括专性经空气传播疾病(如:开放性肺结核)和优先经空气传播疾病(如:麻疹和水痘)。

3.2

负压病区(房)  negative pressure ward (room)

通过特殊通风装置,使病区(房)的空气由清洁区向污染区流动,使病区(房)内的压力低于室外压力。负压病区(房)排出的空气需经处理,确保对环境无害。病室与外界压差宜为-30Pa,缓冲间与外界压差宜为-15Pa。

3.3

产生气溶胶的操作  aerosol-generating procedures

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例如气管插管及相关操作、心肺复苏、支气管镜检、吸痰、咽拭子采样、尸检以及采用高速设备(如钻、锯、离心等)的操作等。

3.4

呼吸道卫生  respiratory hygiene

呼吸道感染患者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在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盖住口鼻、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实施手卫生,并与其他人保持1m以上距离的一组措施。

6.4 4 管理要求

4.1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制度和流程,建筑布局合理、区域划分明确、标识清楚,并定期检查与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4.2 应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门诊、急诊就诊患者的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

4.3 应执行疑似和确诊呼吸道传染病患者的安置和转运的管理要求,呼吸道传染病及新发或不明原因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制定并落实特定的预检分诊制度。

4.4 应遵循WS/T 311的要求,做好疑似或确诊呼吸道传染病患者的隔离工作;应遵循WS/T 367的要求,做好接诊和收治疑似或确诊呼吸道传染病区域的消毒工作。

4.5 工作人员应掌握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的防控知识,遵循标准预防,遇有经空气传播疾病疑似或确诊患者时,应遵守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规章制度与流程,做好个人防护。

4.6 应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6.5 5 患者识别要求

5.1 应制定明确的经空气传播疾病预检分诊制度与流程并落实。

5.2 预检分诊应重点询问患者有无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流行病学史等情况,必要时应对疑似患者测量体温。对疑似经空气传播疾病患者发放医用外科口罩,并指导患者正确佩戴,指导患者适时正确实施手卫生。

5.3 工作人员应正确引导疑似经空气传播疾病患者到指定的感染疾病科门诊就诊。

6.6 6 患者转运要求

6.1 患者转运包括从就诊地到临时安置地,从临时安置地到集中安置地。应制定经空气传播疾病患者院内转运与院外转运的制度与流程。

6.2 疑似或确诊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和不明原因肺炎的患者应及时转运至有条件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6.3 转运时,工作人员应做好经空气传播疾病的个人防护,转运中避免进行产生气溶胶的操作。

6.4 疑似或确诊经空气传播疾病患者在转运途中,病情容许时应戴医用外科口罩。

6.5 转运过程中若使用转运车辆,应通风良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用负压转运车。转运完成后,应及时对转运车辆进行终末消毒,终末消毒应遵循WS/T 367的要求。

6.6 患者确定转运时,应告知接诊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6.7 7 患者安置要求

7.1 临时安置地应确保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或安装了带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手卫生设施,并符合WS/T 313的要求。

7.2 集中安置地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三区之间应设置缓冲间,缓冲间两侧的门不应同时开启,无逆流,不交叉。病室内应设置卫生间。

7.3 疑似或确诊经空气传播疾病患者宜安置在负压病区(房)中。应制定探视制度,并限制探视人数和时间。

7.4 疑似患者应单人间安置,确诊的同种病原体感染的患者可安置于同一病室,床间距不小于1.2 m。

7.5 患者在病情容许时宜戴医用外科口罩,其活动宜限制在隔离病室内。

7.6 无条件收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机构,对暂不能转出的患者,应安置在通风良好的临时留观病室或空气隔离病室。

7.7 经空气传播疾病患者在医疗机构中的诊疗应遵循医疗机构相关规定。

6.8 8 培训与健康教育

8.1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培训,内容可包括常见经空气传播疾病的种类、传播方式与隔离预防措施,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及佩戴,呼吸道卫生、手卫生、通风等。

8.2 医疗机构应在经空气传播疾病防控的重点区域、部门和高风险人群中开展经空气传播疾病防控知识培训,对就诊患者和工作人员进行经空气传播疾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8.3 在发生经空气传播疾病及新发或不明原因传染病流行时,医疗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针对该传染病防控进行宣传和教育。

6.9 9 清洁、消毒与灭菌

9.1 空气净化与消毒应遵循WS/T 368的相关要求。

9.2 物体表面清洁与消毒应遵循WS/T 367的相关要求。

9.3 经空气传播疾病及不明原因的呼吸道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或灭菌应遵循WS 310.1、WS 310.2、WS 310.3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9.4 患者转出、出院或死亡后,应按照WS/T 367的要求进行终末消毒。

9.5 清洗、消毒产品应合法、有效。

9.6 患者死亡后,应使用防渗漏的尸体袋双层装放,必要时应消毒尸袋表面,并尽快火化。

9.7  医疗废物处理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6.10 10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经空气传播疾病预防与控制要求

10.1 诊治疑似或确诊经空气传播疾病患者时,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空气隔离的防护措施。

10.2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选用应按照分级防护的原则,具体要求详见附录A中表A.1。进入确诊或疑似空气传播疾病患者房间时,应佩戴医用防护口罩或呼吸器;根据暴露级别选戴帽子、手套、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穿隔离衣。

10.3 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具体要求和穿脱个人防护用品的流程与操作应遵循WS/T 311的要求,确保医用防护口罩在安全区域最后脱卸。使用后的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可重复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清洗、消毒或灭菌后再用。

10.4 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开展工作人员的症状监测,必要时应为高风险人群接种经空气传播疾病疫苗。

10.5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生经空气传播疾病职业暴露时,应采用相应的免疫接种和(或)预防用药等措施。

10.6 标本的采集与处理应遵循WS/T 442的相关要求。

7 附录

7.1 附录A(资料性附录)医务人员的分级防护

医务人员的分级防护要求见表A.1。

表A.1 医务人员的分级防护要求

防护级别

使用情况

防护用品

外科

口罩

医用防

护口罩

防护面

屏或护

目镜

手卫生

乳胶

手套

工作服

隔离衣

防护服

工作帽

鞋套

一般

防护

普通门(急)诊、普通病房医务人员

+

-

-

+

±

+

-

-

-

-

一级

防护

发热门诊与感染疾病科医务人员

+

-

-

+

+

+

+

-

+

-

二级防护

进入疑似或确诊经空气传播疾病患者安置地或为患者提供一般诊疗操作

-

+

±

+

+

+

±★

±★

+

+

三级防护

为疑似或确诊患者进行产牛气溶胶操作时

-

+

+

+

+

+

-

+

+

+

注:“+”应穿戴的防护用品,“-”不需穿戴的防护用品,“±”根据工作需要穿戴的防护用品,“±★”为二级防护级别中,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条件,选择穿隔离衣或防护服。

8 标准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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