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T 300.62—2017 gōng zuò chǎng suǒ kōng qì yǒu dú wù zhì cè dìng dì 62bù fēn :róng jì qì yóu 、yè huà shí yóu qì 、chōu shé yóu hé sōng jíe yóu
2 英文参考
Determination of toxic substances in workplace air—Part 62: Solvent gasoline, liquified petroleum gas, raffinate and turpentine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300.6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2部分: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抽佘油和松节油》(Determination of toxic substances in workplace air—Part 62: Solvent gasoline, liquified petroleum gas, raffinate and turpentin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1月09日《关于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总则〉等9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24号)发布,2018年05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代替GBZ/T 160.40—2004。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总则》等9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24号
现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总则》等9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上述标准自2018年5 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编号 | 标准名称 | 代替标准 | |
1 | GBZ/T 300.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总则 | |
2 | GBZ/T 300.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部分:锑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2004 |
3 | GBZ/T 300.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部分:钡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2004 |
4 | GBZ/T 300.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4部分:铍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3—2004 |
5 | GBZ/T 300.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部分:铋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4—2004 |
6 | GBZ/T 300.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部分:镉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5—2004 |
7 | GBZ/T 300.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7部分:钙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6—2004 |
8 | GBZ/T 300.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部分:铯及其化合物 | |
9 | GBZ/T 300.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9部分:铬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7—2004 |
10 | GBZ/T 300.1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0部分:钴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8—2004 |
11 | GBZ/T 300.1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1部分:铜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9—2004 |
12 | GBZ/T 300.1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部分:铟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83—2007 |
13 | GBZ/T 300.1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5部分:铅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0—2004 |
14 | GBZ/T 300.1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6部分:镁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2-2004 |
15 | GBZ/T 300.1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7部分:锰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3-2004 |
16 | GBZ/T 300.1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8部分:汞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4-2004 |
17 | GBZ/T 300.1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9部分:钼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5—2004 |
18 | GBZ/T 300.2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1部分:钾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7—2004 |
19 | GBZ/T 300.2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8—2004 |
20 | GBZ/T 300.2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3部分:锶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19—2004 |
21 | GBZ/T 300.2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4部分:钽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0—2004 |
22 | GBZ/T 300.2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5部分:铊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1—2004 |
23 | GBZ/T 300.2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6部分:锡及其无机化合物 | GBZ/T 160.22—2004 |
24 | GBZ/T 300.2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7部分: 二月桂酸二丁基锡、三甲基氯化锡和三乙基氯化锡 | |
25 | GBZ/T 300.2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8部分:钨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3-2004 |
26 | GBZ/T 300.2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9部分:钒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4-2004 |
27 | GBZ/T 300.3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0部分:钇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84—2007 |
28 | GBZ/T 300.3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1部分:锌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5—2004 |
29 | GBZ/T 300.3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2部分:锆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26—2004 |
30 | GBZ/T 300.3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3部分:金属及其化合物 | |
31 | GBZ/T 300.3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4部分: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 | |
32 | GBZ/T 300.3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5部分:三氟化硼 | GBZ/T 160.27—2004 |
33 | GBZ/T 300.3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7部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 | GBZ/T 160.28—2004 |
34 | GBZ/T 300.3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38部分:二硫化碳 | GBZ/T 160.33—2004 |
35 | GBZ/T 300.4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43部分:叠氮酸和叠氮化钠 | GBZ/T 160.29—2004 |
36 | GBZ/T300.4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45部分:五氧化二磷和五硫化二磷 | GBZ/T 160.30—2004 |
37 | GBZ/T 300.4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46部分:三氯化磷和三氯硫磷 | |
38 | GBZ/T 300.4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47部分: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 GBZ/T 160.31-2004 |
39 | GBZ/T 300.4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48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 | GBZ/T 160.32-2004 |
40 | GBZ/T 300.5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1部分:六氟化硫 | GBZ/T 160.33—2004 |
41 | GBZ/T 300.5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2部分:氯化亚砜 | |
42 | GBZ/T 300.5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3部分:硒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34—2004 |
43 | GBZ/T 300.5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4部分:碲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35—2004 |
44 | GBZ/T 300.5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8部分:碘及其化合物 | GBZ/T 160.85—2007 |
45 | GBZ/T 300.5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59部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
46 | GBZ/T 300.6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0部分:戊烷、己烷、庚烷、辛烷和壬烷 | GBZ/T 160.38—2007 |
47 | GBZ/T 300.6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1部分:丁烯、1,3-丁二烯和二聚环戊二烯 | GBZ/T 160.39—2007 |
48 | GBZ/T 300.6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2部分: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抽余油和松节油 | GBZ/T 160.40—2004 |
49 | GBZ/T 300.6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4部分:石蜡烟 | |
50 | GBZ/T 300.6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5部分:环己烷和甲基环己烷 | GBZ/T 160.41—2004 |
51 | GBZ/T 300.6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6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 | GBZ/T 160.42—2007 |
52 | GBZ/T 300.6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8部分:苯乙烯、甲基苯乙烯和二乙烯基苯 | |
53 | GBZ/T 300.6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9部分:联苯和氢化三联苯 | GBZ/T 160.43—2004 |
54 | GBZ/T 300.7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73部分: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 | GBZ/T 160.45—2007 |
55 | GBZ/T 300.7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77部分:四氟乙烯和六氟丙烯 | |
56 | GBZ/T 300.7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78 部分:氯乙烯、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 | GBZ/T 160.46—2004 |
57 | GBZ/T 300.8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0部分:氯丙烯和二氯丙烯 | |
58 | GBZ/T 300.8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1部分:氯苯、二氯苯和三氯苯 | GBZ/T 160.47-2004 |
59 | GBZ/T 300.8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2部分:苄基氯和对氯甲苯 | |
60 | GBZ/T 300.8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3部分:溴苯 | |
61 | GBZ/T 300.8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4部分:甲醇、丙醇和辛醇 | GBZ/T 160.48—2004 |
62 | GBZ/T 300.8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5部分:丁醇、戊醇和丙烯醇 | |
63 | GBZ/T 300.8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6部分:乙二醇 | |
64 | GBZ/T 300.8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88部分:氯乙醇和1,3-二氯丙醇 | |
65 | GBZ/T 300.9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93部分:五氯酚和五氯酚钠 | GBZ/T 160.51—2007 |
66 | GBZ/T 300.9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97部分:二丙二醇甲醚和1-甲氧基-2-丙醇 | GBZ/T 160.82—2007 |
67 | GBZ/T 300.9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99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 | GBZ/T 160.54—2007 |
68 | GBZ/T 300.10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01部分:三氯乙醛 | |
69 | GBZ/T 300.10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03部分:丙酮、丁酮和甲基异丁基甲酮 | GBZ/T 160.55—2007 |
70 | GBZ/T 300.10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04部分:二乙基甲酮、2-己酮和二异丁基甲酮 | |
71 | GBZ/T 300.11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10部分:氢醌和间苯二酚 | GBZ/T 160.57—2004部分替GBZ/T 160.51—2007 |
72 | GBZ/T 300.11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12部分:甲酸和乙酸 | GBZ/T 160.59—2004 |
73 | GBZ/T 300.11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14部分:草酸和对苯二甲酸 | |
74 | GBZ/T 300.115—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15部分:氯乙酸 | |
75 | GBZ/T 300.118—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18部分:乙酸酐、马来酸酐和邻苯二甲酸酐 | GBZ/T 160.60—2004 |
76 | GBZ/T 300.12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22部分:甲酸甲酯和甲酸乙酯 | GBZ/T 160.63—2007 |
77 | GBZ/T 300.12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26部分:硫酸二甲酯和三甲苯磷酸酯 | |
78 | GBZ/T 300.12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27部分:丙烯酸酯类 | GBZ/T 160.64—2004 |
79 | GBZ/T 300.12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29部分: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 | GBZ/T 160.65—2004 |
80 | GBZ/T 300.13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0部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 GBZ/T 160.66—2004 |
81 | GBZ/T 300.13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2部分: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 GBZ/T 160.67—2004 |
82 | GBZ/T 300.13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3部分:乙腈、丙烯腈和甲基丙烯腈 | GBZ/T 160.68—2007 |
83 | GBZ/T 300.134—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4部分:丙酮氰醇和苄基氰 | |
84 | GBZ/T 300.13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6部分:三甲胺、二乙胺和三乙胺 | GBZ/T 160.69-2004 |
85 | GBZ/T 300.137—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7部分:乙胺、乙二胺和环己胺 | |
86 | GBZ/T 300.13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39部分:乙醇胺 | GBZ/T 160.70—2004 |
87 | GBZ/T 300.14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40部分:肼、甲基肼和偏二甲基肼 | GBZ/T 160.71—2004 |
88 | GBZ/T 300.142—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42部分:三氯苯胺 | GBZ/T 160.72—2004 |
89 | GBZ/T 300.14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43部分:对硝基苯胺 | |
90 | GBZ/T 300.146—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46部分:硝基苯、硝基甲苯和硝基氯苯 | GBZ/T 160.74—2004 |
91 | GBZ/T 300.14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49部分:杀螟松、倍硫磷、亚胺硫磷和甲基对硫磷 | GBZ/T 160.76—2004 |
92 | GBZ/T 300.15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50部分:敌敌畏、甲拌磷、和对硫磷 | |
93 | GBZ/T 300.151—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51部分:久效磷、氧乐果和异稻瘟净 | |
94 | GBZ/T 300.153—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53部分:磷胺、内吸磷、甲基内吸磷和马拉硫磷 | |
95 | GBZ/T 300.159—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59部分:硝化甘油、硝基胍、奥克托今和黑索金 | GBZ/T 160.80—2004 |
96 | GBZ/T 300.160—2017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60部分:洗衣粉酶 | GBZ/T 160.81—2004 |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1月9日
5 前言
本部分为GBZ/T 300的第6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T 160.4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混合烃类化合物》。
本部分与GBZ/T 160.40—200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删除了溶剂汽油和抽余油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和非甲烷总烃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增加了抽余油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增加了待测物的基本信息;
——改进了空气采样和标准系列浓度的表达;
——补充了样品空白要求和方法性能指标。
本部分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溶剂汽油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所。
主要起草人:田国均、季道华。
——液化石油气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所。
主要起草人:田国均、季道华。
——抽余油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起草人:高星、王辉。
——松节油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起草人:赖少阳、戴桂勋。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039-1995:
——GB 11518-89附录A;
——GBZ/T 160.40—2004。
6 标准正文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2部分: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抽余油和松节油
6.1 1 范围
GBZ/T 300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溶剂汽油和抽余油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松节油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蒸气态液化石油气、溶剂汽油、抽余油和松节油浓度的检测。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210.4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
6.3 3 液化石油气、溶剂汽油、抽余油和松节油的基本信息
液化石油气、溶剂汽油、抽余油和松节油的基本信息见表1
表1 液化石油气、溶剂汽油、抽余油和松节油的基本信息
化学物质 | 化学文摘号 (CAS号) | 分子式 | 相对分子质量 |
液化石油气 (Liquified petroleum gas) | 68476-85-7 | — | 42~58 |
溶剂汽油 (Solvent gasoline) | — | — | — |
抽余油 (Raffinate) | — | — | — |
松节油 (Turpentine) | 8006-64-2 | C10H16 | 136 |
6.4 4 溶剂汽油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6.4.1 4.1 原理
空气中的蒸气态溶剂汽油用活性炭采集,热解吸后进样,经气相色谱柱分离,氢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定量。
6.4.2 4.2 仪器
4.2.1 活性炭管,热解吸型,内装100 mg活性炭。
4.2.2 空气采样器,流量范围为0 mL/min~500 mL/min。
4.2.3 气密式注射器,1 mL、100 mL。
4.2.4 热解吸器。
4.2.5 气相色谱仪,具氢焰离子化检测器。
4.2.5.1 填充柱仪器操作参考条件:
a) 色谱柱:2m×4 mm,依次装28980目~100目玻璃微球、3g 100目~140目玻璃微球和2.5g四(2-氰乙氧基甲基)甲烷:202红色担体=25:100;
b) 柱温:110℃;
c) 气化室温度:150℃;
d) 检测室温度:150℃;
e) 载气(氮)流量:46 mL/min。
4.2.5.2 毛细管柱仪器操作参考条件:
a) 色谱柱:30 m×0.53 mm×1.20 μm,PEG 20M;
b) 柱温:110℃;
c) 气化室温度:150℃;
d) 检测室温度:150℃;
e) 载气(氮)流量:6 mL/min。
6.4.3 4.3 试剂
4.3.1 四(9-氰乙氧基甲基)甲烷,色谱固定液。
4.3.2 202红色担体:60目~80目。
4.3.3 玻璃微球,80目~100目和100目~140目。
4.3.4 正己烷,20℃时,1μL液体的质量为0.6603 mg。
4.3.5 标准气:临用前,用微量注射器准确抽取一定量的正己烷,注入100 mL气密式玻璃注射器中,用清洁空气稀释至100.0 mL,配成标准气,计算出其浓度。
6.4.4 4.4 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4.4.1 现场采样按照GBZ 159执行。
4.4.2 短时间采样:在采样点,用活性炭管以100 mL/min流量采集15 min空气样品。
4.4.3 长时间采样:在采样点,用活性炭管以50 mL/min流量采集2 h~8 h空气样品。
4.4.4 采样后,立即封闭活性炭管两端,置清洁的容器内运输和保存。样品在室温下可保存7d。
4.4.5 样品空白:在采样点,打开活性炭管两端,并立即封闭,然后同样品一起运输、保存和测定。每批次样品不少于2个样品空白。
6.4.5 4.5 分析步骤
4.5.1 样品处理:将采过样的活性炭管放入热解吸器中,其进气端与100 mL气密式注射器连接,另一端与载气(氮)连接,流量为50 mL/min,在230℃下解吸至100.0 mL。样品气供测定。
4.5.2 标准曲线的制备:取4支~7支100mL气密式玻璃注射器,用清洁空气稀释标准气成0.0 μg/mL~10.0 μg/mL浓度范围的溶剂汽油标准系列。参照仪器操作条件,将气相色谱仪调节至最佳测定状态,进样1.0 mL,分别测定标准系列各浓度的峰高或峰面积。以测得的峰高或峰面积对相应的溶剂汽油浓度(μg/mL)绘制标准曲线或计算回归方程,其相关系数应≥0.999。
4.5.3 样品测定:用测定标准系列的操作条件测定样品气和样品空白气,测得的峰高或峰面积值由标准曲线或回归方程得样品气中溶剂汽油的浓度(μg/mL)。若样品气中溶剂汽油浓度超过测定范围,用清洁空气稀释后测定,计算时乘以稀释倍数。
6.4.6 4.6 计算
4.6.1 按GBZ 159的方法和要求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采样体积。
4.6.2 按式(1)计算空气中溶剂汽油的浓度:
式中:
C——空气中溶剂汽油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C0——测得样品气中溶剂汽油的浓度(减去样品空白),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V0——标准采样体积,单位为升(L);
D——解吸效率,%;
100——样品气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4.6.3 空气中的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按GBZ 159规定计算。
6.4.7 4.7 说明
4.7.1 本法按照GBZ/T 210.4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研制。本法的检出限为0.002μg/mL,定量下限为0.007 μg/mL,定量测定范围为0.007μg/mL~1μg/mL;以采集1.5 L空气样品计,最低检出浓度为0.13 mg/m3,最低定量浓度为0.44 mg/m3;平均相对标准偏差为4%左右,穿透容量(100mg活性炭)为14mg,平均解吸效率为96.5%(沸点低的溶剂汽油)。应测定每批活性炭管的解吸效率。
4.7.2 溶剂汽油的主要成分为C4~C12脂肪烃和脂环烃类。本法适用于沸点为60℃~70℃的溶剂汽油测定,其色谱峰与正己烷的相同。沸点较高的溶剂汽油解吸效率较低,而且不稳定,不宜用本法测定。
4.7.3 本法也可采用等效的其他气相色谱柱测定。
6.5 5 液化石油气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6.5.1 5.1 原理
空气中的蒸气态液化石油气用采气袋采集,直接进样,经气相色谱柱分离,氢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定量。
6.5.2 5.2 仪器
5.2.1 采气袋,容积为1 L~10 L。
5.2.2 空气采样器,流量范围为0 mL/min~500mL/min,或二连球。
5.2.3 气密式注射器,1 mL、100 mL。
5.2.4 气相色谱仪,具氢焰离子化检测器,仪器操作参考条件:
a) 色谱柱:2m×4 mm,玻璃微球;
b) 柱温:70℃;
c) 气化室温度:150℃;
d) 检测室温度:150℃;
e) 载气(氮)流量:40 mL/min。
6.5.3 5.3 试剂
5.3.1 玻璃微球,80目~100目。
5.3.2 正戊烷,20℃时,1μL气体的质量为0.6253 mg。
5.3.3 标准气:临用前,用微量注射器准确抽取一定量的正戊烷,注入100 mL气密式玻璃注射器中,用清洁空气稀释至100.0 mL,配成标准气。
6.5.4 5.4 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5.4.1 现场采样按照GBZ 159执行。
5.4.2 样品采集:在采样点,用空气样品清洗采气袋3次~5次后,采集空气样品。采样后,立即封闭采气袋的进气阀,置于清洁容器内运输和保存。样品应在24 h内测定。
5.4.3 样品空白:将采气袋带至工作场所,采集清洁空气后,同样品一起运输、保存和测定。每批次样品不少于2个样品空白。
6.5.5 5.5 分析步骤
5.5.1 样品处理:将采过样的采气袋放在测定标准系列的实验室中,供测定。
5.5.2 标准曲线的制备:取4支~7支100mL气密式玻璃注射器,用清洁空气稀释标准气成0.0μg/mL~1.0 μg/mL浓度范围的液化石油气标准系列。参照仪器操作条件,将气相色谱仪调节至最佳测定状态,进样1.0 mL,分别测定标准系列各浓度的峰高或峰面积。以测得的峰高或峰面积对相应的液化石油气的浓度(μg/mL)绘制标准曲线或计算回归方程,其相关系数应≥0.999。
5.5.3 样品测定:用测定标准系列的操作条件测定样品气和样品空白气,测得的峰高或峰面积值由标准曲线或回归方程得样品气中液化石油气的浓度(μg/mL)。若样品气中液化石油气浓度超过测定范围,用清洁空气稀释后测定,计算时乘以稀释倍数。
6.5.6 5.6 计算
5.6.1 按式(2)计算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的浓度:
C=C0×1000 …………………(2)
式中:
C——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C0——测得的样品气中液化石油气的浓度(减去样品空白),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5.6.2 空气中的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按GBZ 159规定计算。
6.5.7 5.7 说明
5.7.1 本法按照GBZ/T 210.4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研制。本法的最低检出浓度为2.4 mg/m3,最低定量浓度为8 mg/m3,定量测定范围为8 mg/m3~1000 mg/m3,相对标准偏差为1.2%~6.3%。
5.7.2 液化石油气为烷烃和烯烃的混合物,在本法的色谱条件下,液化石油气出一个色谱峰,其保留时间和响应值与正戊烷相同。
5.7.3 工作场所空气中可能共存的芳烃、醇、酯、酮等不干扰测定。
5.7.4 本法也可采用等效的其他气相色谱柱测定。
5.7.5 本法也可用100 mL注射器采样。
6.6 6 抽余油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6.6.1 6.1 原理
空气中蒸气态抽余油用活性炭采集,热解吸后进样,经气相色谱柱分离,氢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定量。
6.6.2 6.2 仪器
6.2.1 活性炭管,热解吸型,内装100 mg活性炭。
6.2.2 空气采样器,流量范围为0 mL/min~500 mL/min。
6.2.3 注射器,1 mL、100 mL。
6.2.4 热解吸器。
6.2.5 微量进样器,10μL。
6.2.6 气相色谱仪,具氢焰离子化检测器,仪器操作参考条件:
a) 色谱柱:1.5 m×4 mm,聚乙二醇6000:6201红色担体=10:100;
b) 柱温:120℃;
c) 气化室温度:150℃;
d) 检测室温度:150℃;
e) 载气(氮)流量:40 mL/min。
6.6.3 6.3 试剂
6.3.1 聚乙二醇6000,色谱固定相。
6.3.2 6201红色担体,60目~80目。
6.3.3 正己烷,20℃时,1.0 μL液体的质量为0.6603 mg。色谱鉴定无干扰峰。
6.3.4 标准气:临用前,用微量注射器量取一定量的正己烷,注入100 mL气密式玻璃注射器中,用清洁空气稀释至100.0 mL,为标准气。或用国家认可的标准气配制。
6.6.4 6.4 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6.4.1 现场采样按照GBZ 159执行。
6.4.2 短时间采样:在采样点,用活性炭管以200 mL/min流量采集15 min空气样品。
6.4.3 长时间采样:在采样点,用活性炭管以50 mL/min流量采集2 h~8 h空气样品。
6.4.4 采样后,立即封闭活性炭管两端,置于清洁容器内运输和保存。样品在冰箱内可保存7d。
6.4.5 样品空白:在采样点,打开活性炭管两端,并立即封闭,然后同样品一起运输、保存和测定。每批次样品不少于2个样品空白。
6.6.5 6.5 分析步骤
6.5.1 样品处理:将采过样的活性炭管放入热解吸器中,其进气口一端与100 mL注射器相连,另一端与载气(氮)相连,30 mL/min流量,于300℃下解吸至100.0 mL。样品气供测定。
6.5.2 标准曲线的制备:取4支~7支100 mL气密式玻璃注射器,用清洁空气稀释标准气成0.0μg/mL~0.70 μg/mL浓度范围的抽余油标准系列。参照仪器操作条件,将气相色谱仪调节至最佳测定状态,进样1.0 mL,分别测定标准系列各浓度的峰高或峰面积。以测得的峰高或峰面积对相应的抽余油浓度(μg/mL)绘制标准曲线或计算回归方程,其相关系数应≥0.999。
6.5.3 样品测定:用测定标准系列的操作条件测定样品气和样品空白气,测得的峰高或峰面积值由标准曲线或回归方程得样品气中抽余油的浓度(μg/mL)。若样品气中抽余油浓度超过测定范围,用清洁空气稀释后测定,计算时乘以稀释倍数。
6.6.6 6.6 计算
6.6.1 按GBZ 159的方法和要求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采样体积。
6.6.2 按式(3)计算空气中抽余油的浓度:
式中:
C——空气中抽余油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C0——测得的样品气中抽余油的浓度(减去样品空白),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V0——标准采样体积,单位为升(L);
100——样品气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6.6.3 空气中的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按GBZ 159规定计算。
6.6.7 6.7 说明
6.7.1 本法按照GBZ/T 210.4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研制。本法的检出限为0.006μg/mL,定量下限为0.02μg/mL,定量测定范围为0.02μg/mL~0.7 μg/mL;以采集3L空气样品计,最低检出浓度为0.2 mg/m3,最低定量浓度为0.7 mg/m3;相对标准偏差为1.9%~4.4%,采样效率为100%,解吸效率为94.6%~98.4%。应测定每批活性炭管的解吸效率。
6.7.2 抽余油为沸点在60℃~150℃的烷烃和烯烃的混合物,在本法的色谱条件下,以与正己烷的保留时间一致的峰计。
6.7.3 本法也可采用等效的其他气相色谱柱测定。
6.7.4 现场可能共存的苯、甲苯、二甲苯等不干扰本法的测定。
6.7 7 松节油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6.7.1 7.1 原理
空气中的蒸气态松节油用活性炭采集,二硫化碳解吸后进样,经气相色谱柱分离,氢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定量。
6.7.2 7.2 仪器
7.2.1 活性炭管,溶剂解吸型,100 mg/50 mg活性炭。
7.2.2 空气采样器,流量范围为0 mL/min~500 mL/min。
7.2.3 溶剂解吸瓶,5 mL。
7.2.4 微量注射器。
7.2.5 气相色谱仪,具氢焰离子化检测器,仪器操作参考条件:
a) 色谱柱:30 mx0.32 mm×0.5μm,FFAP;
b) 柱温:60℃;
c) 气化室温度:140℃;
d) 检测室温度:180℃;
e) 载气(氮)流量:1 mL/min;
f) 分流比:10:1。
6.7.3 7.3 试剂
7.3.1 二硫化碳,色谱鉴定无干扰峰。
7.3.2 标准溶液:容量瓶中加人二硫化碳,准确称量后,加人一定量的松节油,再准确称量,用二硫化碳定容。由两次称量之差计算出溶液的浓度,为松节油标准贮备液。临用前,用二硫化碳稀释成1000.0 μg/mL标准溶液。或用国家认可的标准溶液配制。
6.7.4 7.4 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7.4.1 现场采样按照GBZ 159执行。
7.4.2 短时间采样:在采样点,用活性炭管以100 mL/min流量采集15 min空气样品。
7.4.3 长时间采样:在采样点,用活性炭管以50 mL/min流量采集2 h~8 h空气样品。
7.4.4 采样后,立即封闭活性炭管两端,置清洁容器内运输和保存。样品在室温下可保存8d。
7.4.5 样品空白:在采样点,打开活性炭管两端,并立即封闭,然后同样品一起运输、保存和测定。每批次样品不少于2个样品空白。
6.7.5 7.5 分析步骤
7.5.1 样品处理:将采过样的前后段活性炭分别倒入两支溶剂解吸瓶中,各加入1.0 mL二硫化碳,封闭后,解吸30 min,不时振摇。样品溶液供测定。
7.5.2 标准曲线的制备:取4支~7支容量瓶,用二硫化碳稀释标准溶液成0.0μg/mL~500.0μg/mL浓度范围的松节油标准系列。参照仪器操作条件,将气相色谱仪调节至最佳测定状态,进样1.0 μL,分别测定标准系列各浓度的峰高或峰面积。以测得的峰高或峰面积对相应的松节油浓度(μg/mL)绘制标准曲线或计算回归方程,其相关系数应≥0.999。
7.5.3 样品测定:用测定标准系列的操作条件测定样品溶液和样品空白溶液,测得的峰高或峰面积值由标准曲线或回归方程得样品溶液中松节油的浓度(μg/mL)。若样品溶液中松节油浓度超过测定范围,用二硫化碳稀释后测定,计算时乘以稀释倍数。
6.7.6 7.6 计算
7.6.1 按GBZ 159的方法和要求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采样体积。
7.6.2 按式(4)计算空气中松节油的浓度:
式中:
C——空气中松节油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c1、c2——测得的前后段样品溶液中松节油的浓度(减去样品空白),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v——样品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V0——标准采样体积,单位为升(L)
D——解吸效率,%。
7.6.3 空气中的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按GBZ 159规定计算。
6.7.7 7.7 说明
7.7.1 本法按照GBZ/T 210.4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研制。本法的检出限为7μg/mL,定量下限为23μg/mL,定量测定范围为23μg/mL~500μg/mL;以采集1.5 L空气样品计,最低检出浓度为5 mg/m3,最低定量浓度为16 mg/m3;相对标准偏差2.5%~3.1%,穿透容量(100 mg活性炭)≥11 mg,平均解吸效率为100.4%。应测定每批活性炭管的解吸效率。
7.7.2 本法也可采用等效的其他气相色谱柱测定。
7 标准全文下载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 62 部分: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抽余油和松节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