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T 240.4—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4bù fēn :jí xìng xī rù dú xìng shì yàn
2 英文参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4:Acute inhalation toxicity test
ICS 13.100
C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40.4—2011《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4:Acute inhalation toxicity test)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1年08月19日发布,自2012年03月01日起实施。
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现分为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第3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6部分:急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7部分:皮肤致敏试验;
——第8部分: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第1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第12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3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初级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4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第15部分: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第16部分: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17部分: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18部分: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第19部分: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20部分:亚慢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21部分:致畸试验;
——第22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第23部分: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第24部分: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第25部分: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26部分:慢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联合试验;
——第29部分: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
——第30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局部淋巴结法;
——第31部分:大肠杆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32部分:酵母菌基因突变试验;
——第33部分: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第34部分:枯草杆菌基因重组试验;
——第35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第3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外周血细胞微核试验;
——第37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姊妹染色单体交换;
——第38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姊妹染色体交换;
——第39部分:精子畸形试验;
——第40部分:繁殖/生长发育毒性筛选试验;
——第41部分:亚急性毒性合并繁殖/发育毒性筛选试验;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试验;
——第43部分:神经毒性筛选组合试验;
——第44部分:免疫毒性试验。
本部分为GBZ/T 24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邢卫平、王维、柳燕、孙金秀、侯粉霞、李霜.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4 1 范围
GBZ/T 240的本部分规定了动物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的试验目的、试验概述、试验方法、结果评价、评价报告和结果解释。
本部分适用于评价气体、挥发性物质或气溶胶/颗粒物等化学品的急性吸入毒性作用。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40.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6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40.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7 4 试验目的
检测化学品对实验动物的急性吸入毒性作用和强度,为急性吸入毒性分级和亚急性、慢性等吸入毒性试验提供剂量选择依据。
8 5 试验概述
各试验组动物在一定时间内吸入不同浓度的受试样品,染毒浓度的选择可通过预试验确定。染毒后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和死亡情况。试验期间死亡的动物大体解剖,试验结束时仍存活的动物进行大体解剖。
9 6 试验方法
9.1 6.1 实验动物
首选健康成年小鼠(18 g~22 g)和大鼠(180 g~220 g),雌雄各半,也可选用其他敏感动物。同性别各剂量组个体间体重相差不得超过平均体重的20%。试验前动物要在试验环境中至少适应3 d时间。
9.2 6.2 剂量设计
根据所选方法的要求,原则上应设4个~5个剂量组,每组动物一般为10只,雌雄各半。各剂量组间距大小以兼顾产生毒性大小和死亡为宜,通常以较大组距和较少量动物进行预试。如果受试样品毒性很低,也可采用最大限量法,即用20只动物(雌雄各半),一般情况下,2000 mg/m3吸入4h,如未引起动物死亡,则不再进行多个剂量的急性吸入毒性试验。需要时也可做5000 mg/m3或更高浓度吸入4h,或以最大可能发生的浓度进行试验。
9.3 6.3 染毒
染毒可采用静式染毒法或动式染毒法。
9.3.1 6.3.1 静式染毒法
静式染毒是将实验动物放在一定体积的密闭容器(染毒柜)内,加入一定量的受试样品,并使其挥发,造成试验需要的受试样品浓度的空气,一次吸人性染毒4h。
6.3.1.1 染毒柜的容积以每只染毒小鼠每小时不少于3L空气计,每只大鼠每小时不少于30 L计。6.3.1.2 染毒浓度的计算;染毒浓度一般应采用实际测定浓度。在染毒期间一般可测4次~5次,求其平均浓度。在无适当测试方法时。可用式(1)计算染毒浓度:
c=(a×d/V)×106 ………(1)
式中:
c——染毒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a——加入受试样品的量,单位为毫升(mL);
d——受试样品;
V——染毒柜容积,单位为升(L)。
9.3.2 6.3.2 动式染毒法
动式染毒是采用机械通风装置,连续不断地将含有一定浓度受试样品的空气均匀不断地送入染毒柜,空气交换量大约为12次/h~15次/h,并排出等量的染毒气体,维持相对稳定的染毒浓度(对通过染毒柜的流动气体应不间断地进行监测,并至少记录2次)。一次性吸人染毒4h。当受试化合物有需要特殊要求时,也可应用其他的气流速率。染毒时,染毒柜内应确保至少有19%的氧含量和均衡分配的染毒气体。一般情况下,为确保染毒柜内空气稳定,实验动物的体积不应超过染毒柜体积的5%。且染毒柜内应维持微弱的负压,以防受试样品泄露污染周围环境。同时,应注意防止受试样品爆炸。
6.3.2.1 受试样品气化(雾化)和输入的常用方法
受试样品气化(雾化)和输入常用以下方法:
a) 气体受试样品,经流量计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浓度后,直接输入染毒柜。
b) 易挥发液体受试样品,通过空气鼓泡或适当加热促使挥发后输入染毒柜。
c) 若受试样品现场使用时采取喷雾法时,可采用喷雾器或超声雾化器使其雾化为气溶胶后输入染毒柜。
6.3.2.2 染毒浓度计算
染毒浓度一般应采用动物呼吸带实际测定浓度,至少每30 min -次,取其平均值。各测定浓度值应在其平均值的25%以内。若无适当的测试方法,也可采用式(2)计算染毒浓度:
c=[a×d/(V1+V2)]×106 ………(2)
式中:
c——染毒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a——气化或雾化受试样品的量,单位为毫升(mL);
d——受试样品密度;
V1——输入染毒柜风量,单位为升(L);
V2——染毒柜容积,单位为升(L)。
9.4 6.4 观察期限及指标
观察并记录染毒过程和观察期内的动物中毒和死亡情况。观察期限一般为14 d,观察指标见GBZ/T 240.1的附录A,LC50的计算见GBZ/T 240.1的附录B。对死亡动物进行尸检。观察期结束后,处死存活动物并进行大体解剖,如有必要,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10 7 试验结果评价
评价试验结果时,应将LC50与观察到的毒性效应和尸检所见相结合考虑,LC50值是受试样品急性毒性分级和标签标识以及判定受试样品经呼吸道吸入后引起动物死亡可能性大小的依据。引用LC50值时一定要注明所用实验动物的种属、性别、染毒方式及时间长短、观察期限等。评价应包括动物接触受试样品与动物异常表现(包括行为和临床改变、大体损伤、体重变化、致死效应及其他毒性作用)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之间的关系。急性吸入毒性分级可按GBZ/T 240.1附录C进行。
11 8 评价报告
除GBZ/T 240.1规定的一般项目外,评价报告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a) 受试样品名称、配制方法、所用浓度;
b) 动式染毒设备中的气流速度;
c) 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和来源、O2分压(注明合格证号和动物级别);
d) 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饲料来源、室温、相对湿度、动物实验室合格证号;
e) 所用染毒浓度和动物分组,每组所用动物性别、数量及体重范围;
f) 计算LC50的方法;
g) 染毒后动物中毒表现及出现时间和恢复情况、死亡时间、大体解剖所见;
h) 列表报告结果,计算的LC50及其95%可信区间;
i) 结论。
12 9 结果解释
通过LC50的测定,可评价受试样品的急性吸人毒性及其毒性分级,可按GBZ/T 240.1的附录C进行,但其结果外推到人类的有效性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