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18—2009 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

目录

1 拼音

GBZ/T 218—2009 zhí yè bìng zhěn duàn biāo zhǔn biān xiě zhǐ nán

2 英文参考

General guideline for drafting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ICS 13.100

C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18—2009《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General guideline for drafting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diseas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9年03月16日发布,自2009年11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T 16854.1—1997。

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6854.1—1997《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T 16854.1—1997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T 16854.1—199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一将原标准中的“治疗原则”和“劳动能力鉴定”两项合并成“处理原则”一项;

一删除原标准的“健康检查要求”和“职业禁忌证”;

一删除原标准的“编辑细则”;

一删除原标准的“职业病诊断名词的定义”。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金祥、周安寿、朱秋鸿。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854.1—1997。

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

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总则、格式、结构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编写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GB/T 20000.3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

GB/T 20001.1 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

6 3 总则

3.1 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应符合GB/T 1.1、GB/T 1.2、GB/T 20000.1、GB/T 20000.3和GB/T 20001.1的要求。

3.2 制定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科学依据充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具有可行性。

3.3 文字叙述要准确、简明、逻辑严谨、通俗易懂,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7 4 格式、结构和内容

7.1 4.1 标准的封面

4.1.1 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标准的类别、标志、编号、代替标准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标准中英文名称(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均小写)、发布及实施日期、发布部门。

4.1.2 封面格式见图A.1。

7.2 4.2 标准的目次

当标准内容较多,篇幅较长(超过16页)或结构复杂时,可编排目次。

7.3 4.3 前言

每项职业病诊断标准应有前言。强制性标准在前言第一段要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全文强制”,或“本标准××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4.3.1 特定部分应给出下列信息:

a)标准结构说明:只用于系列标准或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在第一项标准的前言中应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标准的每一部分的前言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标准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及本部分标准在整个标准中的位置“本部分为GBZ/T的第×部分”;

b)标准代替或废除:只用于修订标准,并应明确所代替、废除的标准。例如:“本标准代替GBZ××—××××”,“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废止”;

c)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的重大技术变化,例如:

“本标准与GBZ××—××××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原标准在诊断分级上分轻度和重度中毒两级,修订后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中毒三级”;

d)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关系的说明;

e)标准中附录的性质的说明:“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4.3.2 基本部分应给出下列信息:

a)提出机构:“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b)批准部门:“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c)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单位(可分为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d)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e)历次版本情况:“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7.4 4.4 职业病诊断标准正文章节的规定

7.4.1 4.4.1 范围

范围是标准的规范性概述要素,同时又是一个必备要素,每项标准都应有范围,并且应位于每项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即标准的“第1章”。范围内容应包括标准的对象和适用性,但不应包含要求。

职业病诊断标准范围的表述形式为:

“本标准规定了……的诊断原则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

7.4.2 4.4.2 标准中的引用文件

7.4.2.1 4.4.2.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为可选要素,但在标准应用时不可缺少,执行标准时要用这些文件,是必须遵守的。

标准条款中的规范性引用标准应在第2章“引用文件”中列出。

第2章的固定导语:“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不注日期:如果引用的是完整的标准,并且引用的标准将来修订或发修改单时,也能够被接受,则引用的文件名称后不加日期。

注日期:如果引用的是标准中特定的章、条、表时,应标出所引用标准的日期。将来的修订版本、修改单不适用(但勘误适用)。

强制性标准的引用:引用的标准如果是强制性标准,一般都不注日期,即要全文引用(因为这些标准将来修订后是必须遵守的)。如果要引用强制性标准,中某条,可将该条内容抄在标准中,这样就不必引用标准。

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ISO标准、IEC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不宜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文件。

7.4.2.2 4.4.2.2 资料性引用文件

是标准的资料或信息,不要求遵守或执行。不要列在第2章中,而要列在参考文献中。

7.4.3 4.4.3 诊断原则

应对该项职业病的主要诊断依据和诊断方法作简要的陈述。

7.4.4 4.4.4 诊断及分级或分期标准

7.4.4.1 4.4.4.1 诊断标准

a)根据该职业病的特点,将诊断分为若干类别,如急性中毒、慢性中毒;急性×病、慢性×病;或列出疾病名,如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性哮喘等;

b)对各类别的诊断应提出主要诊断依据,包括职业史、主要的和(或)具有相对特异性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

c)叙述时应主次分明,先写作为诊断的主要依据的指标,再写次要的或参考指标。

7.4.4.2 4.4.4.2 分级或分期标准

a)职业病诊断起点、分级或分期,应有明确的指标或界限。

b)为明确评价及表述该项职业病的病情严重程度,可将诊断分为若干级或期,如轻、重两级或轻、中、重三级;壹期、贰期、叁期等:如无必要或条件尚未完全具备,该项职业病临床资料尚不充足时,亦可不分级或分期。

7.4.4.3 4.4.4.3 接触反应或观察对象

有职业接触史,又有相应的临床表现,但尚达不到诊断起点者,可作为接触反应或观察对象,列在诊断及分级或分期标准前。

7.4.5 4.4.5 处理原则

包括治疗原则和其他处理两部分。

7.4.5.1 4.4.5.1 治疗原则

应列出主要治疗原则及在整个病程治疗中应加以注意的事项;对疗效肯定的药物或其他治疗措施,可提名称;对主要的支持治疗、对症治疗药物或其他治疗措施,可提名称;对疗效不肯定的和不成熟药物或其他治疗措施,无需介绍。

7.4.5.2 4.4.5.2 其他处理

根据该项职业病对机体损害的特点及病情的严重程度,结合治疗后恢复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病假原则,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有关标准执行。

7.4.6 4.4.6 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附录

附录是标准层次的表现形式之一。附录分为两种,一种是“规范性附录”,另一种是“资料性附录”。标准中的任何附录都应在正文中明确地提及,凡是正文中未提及的附录就无存在的必要。

7.4.6.1 4.4.6.1 规范性附录

是对标准中某些条款的进一步补充或细化,使标准的结构更加合理,主题更加突出。附录中给出的是“附加条款”,在使用标准时,这些条款应被同时使用。在标准中提及这些附录时要用“见附录×”、“遵照附录×的规定”或“按附录X规定的……”表达。

7.4.6.2 4.4.6.2 资料性附录

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在此类附录中提供一些参考资料,主要包括:标准中重要规定的依据和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性资料;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在标准中提及这些附录时的表达方式:“参见附录×”。

7.4.6.3 4.4.6.3 附录的编排

附录应按其在标准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采用大写拉丁字母(A,B,C,…)顺序编写。编号下要标出附录的性质“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见附录A。

8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B。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格式

标准的格式见图A.1~图A.4。这些图以强制性标准作样板,如果是推荐性标准则应在图中代号中加上“/T”,即代号变成“GBZ/T ××××—××××”。

图A.1 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封面格式

图A.2 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前言格式

图A.3 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正文首页格式

图A.4 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附录格式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0.1 B.1 本标准的通用性

为达到与国家标准编写规则保持一致,本标准按照GB/T 1.1的要求,采取同样的编写结构与格式,有些段落完全采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10.2 B.2 本标准的特殊性

根据职业病诊断的特点,本标准将所有的编写要求总结成可遵循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所有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以保证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上的统一,即不论其技术内容如何都尽可能以相同的形式表述。

10.3 B.3 关于编辑细则

GB/T 1.1中对标准层次划分、图、表、注(脚注、图注和表注)、引用、数学公式、数值的表述、量、单位、符号、尺寸和公差的表示、规范汉字和标点符号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编写职业病诊断标准时,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10.4 B.4 关于职业病等名词的定义

职业病诊断标准中常用的名词,如职业病、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分级标准、职业病诊断指标、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的定义解释见GBZ/T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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