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98—201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目录

1 拼音

GBZ 98—2017 fàng shè gōng zuò rén yuán jiàn kāng yào qiú

2 英文参考

Health requirements for radiation worker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Health requirements for radiation worker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05月18日《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等9项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4号)发布。本标准代替GBZ 98—2002,自2017年11月01日起实施,GBZ 98—2002同时废止。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等9项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4号

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等9项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97—201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代替GBZ 97—2009);

GBZ 98—201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代替GBZ 98—2002);

GBZ 112—201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代替GBZ 112—2002);

GBZ 121—2017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21—2002);

GBZ 131—2017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31—2002);

GBZ 178—2017 粒籽源永久性植入治疗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78—2014)。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79—2017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导则

三、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533—2017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四、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549—2017 尿中总铀和铀-235/铀-238比值分析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上述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GBZ 97—2009、GBZ 98—2002、GBZ 112—2002、GBZ 121—2002、GBZ 131—2002、GBZ 178—2014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8日

5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98—2002《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本标准与GBZ 98—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明确强调了健康标准的目的性;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和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使之更明晰、易操作;

——扩展了放射工作适任性判断的内容,使之更有实用性。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姜恩海、傅宝华、江波、徐华、赵欣然、赵士义、白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87—1996:

——GBZ 98—2002。

6 标准正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健康要求和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6.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s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辐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辐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3.2

适任性评价  judgment on workers' fitness

由有授权资格的医师根据相应的健康标准进行工作适任性评价,并签发证书。

3.3

执业医师  medical practitioner

依法取得资格并经注册而执业的专业医师。

6.4 4 放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则

放射T作人员应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6.5 5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5.1 人体外形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

5.2 正常的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

5.3 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

5.4 正常的听觉功能。

5.5 正常的视力,矫正视力不应低于5.0,无红绿色盲。

5.6 正常的造血功能,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各指标均在参考区间内(见表1)。

表1  放射工作人员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

性别

血红蛋白

g/L

红细胞数

1012/L

白细胞总数

109/L

血小板数

109/L

120~175

4.0~5.8

4.0~9.5

100~350

110~150

3.5~5.1

4.0~9.5

100~350

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参考区间。

5.7 甲状腺功能正常。

5.8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本实验室正常参考值范围。

6.6 6 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6.1 严重的视觉和(或)听力障碍,例如:伴有明显视力障碍的眼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色盲、立体感消失、耳聋等。

6.2 严重和反复发作的疾病,使之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例如:严重造血器官疾病、失代偿功能的慢性肺部疾患、未能控制的糖尿病、未能控制的癫痫和暴露部位的严重皮肤疾病等。

6.7 7 放射工作的适任性评价

7.1 放射工作的适任性评价,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具有资质的执业医师提出,可按GBZ 235执行。7.2 放射工作的适任性判断分为:

a) 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b) 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c) 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d)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从事需采取呼吸防护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从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e) 不宜从事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

6.8 8 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特殊健康要求

核电厂操纵员健康要求按GBZ/T 164执行。

7 标准全文下载

GBZ 98-201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pdf

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解读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 16387-1996)于1996年实施,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发布实施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标准,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布(GBZ 98-2002),此标准较好地指导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近年新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为了与相关规定衔接,对GBZ 98-2002进行修订。

本标准主要是在GBZ 98-2002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 191-200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2-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等资料编制而成。并结合了国内外各种职业人员的健康标准,如《铁路机车司机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 3091-2008)、《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 221-2009)、《部队健康综合评价(GJB 2125-94)》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放射性疾病有关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基本健康的要求,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放射工作人员的适任性判断。该标准的修订主要是延伸了核电厂操纵员健康标准的内容,参考了我国各种职业(如飞行员、消防员、铁路工作人员等)相关健康标准编制而成。标准贯彻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与有关标准协调一致,对指导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订,主要补充和修改内容如下:

1.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删减和补充,使之更有针对性。

2.鉴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的发布,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作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本标准就仅针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而不必涉及到医学监护的内容。

3.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

4.本标准正面提出基本健康要求。把原标准中的特殊要求融汇其中,同时参考了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WS/T 405-2012)。

5.修改了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6.扩展了放射工作适任性判断的内容

大家还对以下内容感兴趣:

用户收藏:

特别提示:本站内容仅供初步参考,难免存在疏漏、错误等情况,请您核实后再引用。对于用药、诊疗等医学专业内容,建议您直接咨询医生,以免错误用药或延误病情,本站内容不构成对您的任何建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