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61—2015 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

目录

1 拼音

GBZ 61—2015 zhí yè xìng yá suān shí bìng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参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ental erosion

3 标准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61—2015《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ental erosion)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9月09日发布,自2016年03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Z 61—2002。

4 标准发布通告

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5〕12号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30—2015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30-2002)

GBZ 36—2015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36-2002)

GBZ 61—2015 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代替GBZ 61-2002)

GBZ 67—2015 职业性铍病的诊断(代替GBZ 67-2002)

上述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GBZ 30-2002、GBZ 36-2002、GBZ 61-2002、GBZ 67-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9月9日

5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 61—2002《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GBZ 6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删除了“观察对象”;

——增加了牙酸蚀判定的内容;

——附录A中增加了牙酸蚀病诊断的书写规范;

——删除了附录B。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湖南省株洲市北雅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秋鸿、周安寿、曾德伟、朱宝立、黎远皋、方誉燚。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81—1996:

——GBZ 61—2002。

6 标准正文

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较长时间接触各种酸雾、酸酐及其他酸性物质引起的牙酸蚀病的诊断及处理。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6.3 3 诊断原则

根据较长时间接触酸雾、酸酐或其他酸性物质的职业史,以前牙硬组织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牙齿硬组织疾病后,方可诊断。

6.4 4 牙酸蚀的判定

6.4.1 4.1 一级牙酸蚀(代号Ⅰ)

仅有唇面牙釉质缺损,多见于侧唇切端1/3,切缘变薄、透亮;或唇面中部牙釉质呈弧形凹陷性缺损。缺损面表面光滑,与周围牙釉质无明显分界线。

6.4.2 4.2 二级牙酸蚀(代号Ⅱ)

缺损达牙本质浅层,多呈斜坡状,从切缘起,削向牙冠唇面。暴露的牙本质呈黄色,周围可见较透明的牙釉质层。

6.4.3 4.3 三级牙酸蚀(代号Ⅲ)

缺损达牙本质深层,在缺损面暴露牙本质的中央,即相当于原髓腔部位,可见一网形或椭圆形的棕黄色牙本质区。但无髓腔暴露,也无牙髓病变。

6.4.4 4.4 四级牙酸蚀(代号Ⅳ)

缺损达牙本质深层,虽无髓腔暴露,但有牙髓病变;或缺损已达髓腔;或牙冠大部分缺损,仅留下残根。

6.5 5 诊断分度

6.5.1 5.1 壹度牙酸蚀病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一级牙酸蚀。

6.5.2 5.2 贰度牙酸蚀病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二级或三级牙酸蚀。

6.5.3 5.3 叁度牙酸蚀病

前牙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为四级牙酸蚀。

6.6 6 处理原则

6.6.1 6.1 治疗原则

6.1.1 有牙本质过敏症状者,可给予含氟或防酸脱敏牙膏刷牙或含氟水漱口,必要时可用药物进行脱敏治疗。

6.1.2 壹度牙酸蚀病是否要作牙体修复,可视具体情况决定。贰度牙酸蚀病应尽早作牙体修复。叁度牙酸蚀病可在牙髓病及其并发症治疗后再进行牙体修复。

6.6.2 6.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可按GB/T 16180处理。

6.7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牙酸蚀病是较长时间接触各种酸雾或酸酐及其他酸性物质所引起的牙齿硬组织脱矿缺损,其临床表现除前牙牙冠有不同程度的缺损外,还表现有牙齿对冷、热、酸、甜等刺激敏感,常伴有牙龈炎、牙龈出血、牙痛、牙松动感等,严重者牙冠大部分缺损,或仅留下残根,可有髓腔暴露和牙髓病变。

A.2 职业性牙酸蚀病主要表现前牙区,即上、下颌的中切牙、侧切牙和尖牙,早期病变多在唇侧切端1/3。

A.3 酸性食物、饮料、药物和某些疾病等非职业因素也可引起牙酸蚀病。磨耗、磨损、外伤、牙釉质发育不全、氟牙症、龋病、楔状缺损也可造成牙齿硬组织损害,应根据职业史、病史和临床特征进行鉴别。

A.4 通常在一个人的口腔中,同时存在多个不同酸蚀级的牙齿。作为一个整体,牙酸蚀病的诊断分度应根据其中酸蚀级最严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牙齿来确定。如果只有一个牙齿酸蚀级最严重,为避免误诊,则要按第二个酸蚀级最严重的牙齿来确定其诊断分度。

A.5 牙酸蚀病诊断结论的书写规范。

示例:职业性牙酸蚀病(壹度)。

8 《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标准解读

牙酸蚀病是较长时间接触各种酸雾或酸酐所引起的牙体硬组织脱钙缺损所导致的疾病。其临床表现除前牙牙冠有不同程度缺损外,还有牙齿对冷、热、酸、甜等刺激敏感,严重者牙冠大部分缺损或仅留下残根,是生产和使用酸的工人的一种较常见口腔职业病。

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381-1996)。2002年为了配合《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 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与2002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2002版标准只适用于职业活动中较长时间接触各种酸雾或酸酐引起的牙酸蚀并。在实际应用中发现,除了酸雾和酸酐,其他的酸性物质在长期接触的情况下也可以引起牙酸蚀,而且由其他酸性物质引起的牙酸蚀病非常常见,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健康,本次修订增加了“其他酸性物质引起的牙酸蚀并的诊断及处理”。

二、增加了单个牙酸蚀判定的内容。根据牙酸蚀的发生演变过程,按牙体组织结构的缺损情况进行诊断分级,把唇面牙釉质实质性缺损作为诊断起点。在临床上单个牙酸蚀可分为四级。这部分内容在原来的标准中是放在了附录中,使用上不方便,而且不符合标准编写的要求,所以本次修订将附录中的诊断内容放在了正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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