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

目录

1 拼音

GBZ 17—2015 zhí yè xìng gé zhòng dú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参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admium poisoning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admium poison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15日《关于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5〕22号)发布。本标准代替GBZ 17-2002,自2016年05月01日起实施,GBZ 17-2002同时废止。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5〕22号

现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17-2002)

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37-2002)

GBZ 70-2015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代替GBZ 70-2009)

上述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GBZ 17-2002、GBZ 37-2002、GBZ 70-2009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15日

5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7—2002《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与GBZ 17—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了观察对象;——删除了急性轻度中毒中的支气管周围炎的内容;

——明确了急性和慢性中毒的诊断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秋鸿、黄金祥、赵金垣、黄先青、崔守明、方绍峰、赵赞梅、齐放、吴子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803—1987:

——GBZ 17—2002。

6 标准正文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镉及其化合物引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WS/T 32 尿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WS/T 34 血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WS/T 97 尿中肌酐分光光度计测定方法

6.3 3 诊断原则

6.3.1 3.1 急性镉中毒

根据短期内吸人高浓度氧化镉烟尘的职业接触史,出现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照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6.3.2 3.2 慢性镉中毒

根据一年以上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职业史,出现以尿镉增高和肾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照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肾脏损害后,方可诊断。

6.4 4 诊断分级

6.4.1 4.1 急性镉中毒

6.4.1.1 4.1.1 轻度中毒

短期内吸人高浓度氧化镉烟尘,在数小时后出现咳嗽、咳痰、胸闷、乏力等症状,两肺呼吸音粗糙,可伴有散在的干、湿哕音,胸部X射线检查表现为肺纹理增多、增粗、延伸或边缘模糊,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表现(见GBZ 73)。

6.4.1.2 4.1.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急性肺炎(见GBZ 73);

b) 急性间质性肺水肿(见GBZ 73)。

6.4.1.3 4.1.3 重度中毒

吸入高浓度氧化镉烟尘后,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急性肺泡性肺水肿(见GBZ 73);

b)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见GBZ 73)。

6.4.2 4.2 慢性镉中毒

6.4.2.1 4.2.1 轻度中毒

一年以上密切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职业史,尿镉连续两次测定值高于5μmol/mol肌酐(5 g/g肌酐)第一号修改单已改为(5μg/g肌酐),可伴有头晕、乏力、腰背及肢体痛、嗅觉障碍等症状,实验室检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 尿β2-微球蛋白含量在9.6μmol/mol肌酐(1000 μg/g肌酐)以上;

b)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在5.1μmol/mol肌酐(1000μg/g肌酐)以上。

6.4.2.2 4.2.2 重度中毒

在慢性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或骨质软化症。

6.5 5 处理原则

6.5.1 5.1 治疗原则

6.5.1.1 5.1.1 急性中毒

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安静及卧床休息。急救原则与内科相同,视病情需要早期短程给予足量糖皮质激素。

6.5.1.2 5.1.2 慢性中毒

无特殊解毒药,根据肾脏损害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6.5.2 5.2 其他处理

镉中毒患者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6.6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金属镉及含镉合金冶炼、焊接、镍镉电池制造、颜料制造、金属表层镀镉、核反应堆的镉棒或覆盖镉的石墨棒作为中子吸收剂等过程中接触镉及其化合物,均可引起中毒。

A.2 职业性慢性镉中毒的发病需要较长时间接触镉及其化合物,本次课题组收集的临床病例资料中,发病最短的是2年,所以发生慢性镉中毒的职业接触时间原则上不应低于1年;职业性急性镉中毒是短时间吸人大量氧化镉烟尘,经数小时潜伏期后jLH现的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本次课题组收集的急性中毒病例中,潜伏期最短45 min,最长9h,大多数在6 h~8 h发病。

A.3 急性中度和重度镉中毒患者可出现肝、肾损害,但在肝、肾损害前一般已有明显的肺损害表现,故肝、肾损害未列为急性中毒诊断及分级的依据;慢性镉中毒除表现为肾脏损害外,亦可累及其他器官,但较少见,且缺乏特异性,故诊断依据以肾脏损害为主。

A.4 尿镉主要与体内镉负荷量及肾镉浓度有关,可用作职业性镉接触和镉吸收的生物标志物;血镉(见WS/T 34)主要反映近期接触量。由于尚不能建立镉的近期吸收量与血镉浓度之间的定量关系,血镉与肾功能异常的剂量一反应关系资料远较尿镉少,因此,本标准未将血镉列为慢性镉中毒的诊断指标。但在急性镉中毒时,血镉增高可作为过量接触镉的佐证。

A.5 在慢性镉中毒的肾脏损害中,公认的早期改变主要是近端肾小管重吸收功能减退,故本标准以肾小管性蛋白尿为诊断起点。目前诊断的主要依据是尿_3。微球蛋白、视黄醇结合蛋白等低分子量蛋白排出增多。

A.6 尿镉(见WS/T 32)、尿β2-微球蛋白和视黄醇结合蛋白测定易受尿液稀释度的影响,故上述尿中被测物的浓度均需用尿肌酐(见WS/T 97)校正。对肌酐浓度小于0.3 g/L或大于3.0 g/L的尿样应重新留取尿样检测。

A.7 慢性镉中毒应注意与其他各种原因引起的肾脏疾病、药物及其他工业毒物中毒、溢出性蛋白尿、Wilson病、特发性Fanconi综合征、营养不良所致的骨质疏松症和骨质软化症等疾病相鉴别。

A.8 急性和慢性镉中毒均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由于依地酸钙钠驱镉效果不显著,在慢性中毒时尚可引起镉在体内重新分布,使肾镉蓄积量增加、肾脏病变加重,因而目前多不主张用依地酸钙钠等驱排药物。

8 标准下载

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

9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GBZ17 -2015)第1号修改单

4.2.1 轻度中毒 一年以上密切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职业史,尿镉连续两次测定值高于5μmol/mol肌酐(5g/g肌酐),……  修改为:

4.2.1 轻度中毒 一年以上密切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职业史,尿镉连续两次测定值高于5μmol/mol肌酐(5μg/g肌酐),……

10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解读

镉是一种软金属,其粉尘、烟雾和蒸气主要通过呼吸道吸入进入体内。体内的镉主要以金属硫蛋白的形式蓄积在肾脏和肝脏,排泄缓慢。职业性急性中毒常见于吸入高浓度的氧化镉烟尘。长期从事镉冶炼和应用镉及其化合物的劳动者,如不注意防护,可发生慢性中毒。

1987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7803-1987),对指导临床医师明确诊断疾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随着对疾病的认识不断深入,标准进行了不断完善,2002年进行了第1次修订。本次修订与GBZ 17-2002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根据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观察对象。明确了慢性中毒的接触时间。镉在体内独特的代谢动力学特点决定了出现尿镉升高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收集的慢性中毒病例,从开始接触到出现低分子量蛋白尿最短为两年,但从保护劳动者健康角度考虑,本次把慢性中毒的接触时间定为不少于一年。

大家还对以下内容感兴趣:

用户收藏:

特别提示:本站内容仅供初步参考,难免存在疏漏、错误等情况,请您核实后再引用。对于用药、诊疗等医学专业内容,建议您直接咨询医生,以免错误用药或延误病情,本站内容不构成对您的任何建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