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 12—2014 zhí yè xìng gè bí bìng de zhěn duàn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hromium induced nasal disease)代替GBZ 12—200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
2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5.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2—200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与GBZ 1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在“诊断分级”中删除流涕、鼻塞、鼻衄、鼻干燥等症状,及鼻黏膜充血、肿胀等体征,将其调整到附录A中;
——将鼻中隔、鼻甲黏膜糜烂面积累计≥4mm2作为诊断起点;
——增加了诊断分级,将职业性铬鼻病分为轻、重二级;
——完善了治疗原则;
——在附录A中增加了鼻腔检查及记录方法。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义、闫永建、丁帮梅、夏安莉、张代斌、冉文婧、颜玲、唐玉樵、刘江风、梁文喻、金焱、张建余、叶绿素、贺炜、廖薇薇、杨宗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798—1987;
——GBZ 12—2002。
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铬酐、铬酸、铬酸盐及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引起铬鼻病的诊断及处理。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 3 诊断原则
根据较长时间的六价铬化合物职业接触史和鼻中隔或鼻甲损害的相关临床表现,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鼻部病变,方可诊断。
6 4 诊断分级
6.1 4.1 轻度铬鼻病
具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a) 鼻中隔、鼻甲黏膜糜烂面积累计≥4mm2;b) 鼻中隔或鼻甲黏膜溃疡。
6.2 4.2 重度铬鼻病
鼻中隔软骨部穿孔。
7 5 处理原则
7.1 5.1 治疗原则
以局部治疗为主,可应用促进黏膜修复的制剂;鼻中隔穿孔者可行鼻中隔修补术。
7.2 5.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9.1 A.1 发病时间
职业性铬鼻病发病需较长时间接触铬酐、铬酸、铬酸盐及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原则上职业接触时间不低于3个月。
9.2 A.2 诊断依据
铬鼻病的诊断及分级以专科检查发现鼻中隔及鼻甲黏膜糜烂、溃疡、鼻中隔软骨部穿孔为依据,流涕、鼻塞、鼻衄、鼻干燥、鼻灼痛等症状及鼻黏膜充血、肿胀、苍白等体征作为诊断的参考。
9.3 A.3 鉴别诊断
鼻中隔软骨部穿孔也可由氟盐、五氧化二钒等引起;或因梅毒、结核、外伤等原因发生,故诊断时应结合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资料、患者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及临床资料等进行鉴别诊断。
9.4 A.4 鼻腔检查及记录方法
A.4.1 检查方法:使用前鼻镜进行常规鼻腔检查,依次观察鼻甲、鼻道及鼻中隔,对可疑鼻黏膜损害部位应清洁分泌物后再观察。必要时可使用鼻内窥镜进行检查。
A.4.2 记录方法:糜烂面积大小以病变部位长×宽(mm×mm)表示;出现多处糜烂时,分别记录单个病变糜烂面积,然后累加得出总面积。
A.4.3 鼻腔检查记录表,见表A.1。
表A.1 鼻腔检查记录表
右 | 左 | |||
检查情况 | 鼻甲 | 鼻中隔 | 鼻甲 | 鼻中隔 |
糜烂 | ||||
溃疡 | ||||
穿孔 | ||||
其他 | ||||
注:阴性结果用“”表示,阳性结果需记录病变大小:长×宽(mm×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