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932—2012 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

目录

1 拼音

GB 28932—2012 zhōng xiǎo xué xiào chuán rǎn bìng yù fáng kòng zhì gōng zuò guǎn lǐ guī fàn

2 英文参考

Regulation of infectious disease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3 标准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8932—2012

《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4 前言

本标准第4.7和4.8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欣、邓瑛、曾晓芃、符筠、刘亨辉、耳玉亮、段佳丽、刘峥、徐文婕。

5 标准正文

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

Regulation of infectious disease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5.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法定传染病及其他可能导致学生群体流行或暴发的非法定传染病的预防控

制工作要求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可参照执行。

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7226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GB 50099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WS/T 100 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

建标109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5.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school health professionals

医学院校毕业或已获得医士(护士)以上职称者,以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为主要职责,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卫生保健工作人员。

3.2

保健教师health-care teachers

非医学院校毕业的教师,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而从事专职或兼职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人员。

3.3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school epidemic information reporters

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学校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或经培训合格的学校其他在编人员。

5.4 4 组织保障与制度

4.1 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本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4.2 学校成立由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应该包括学校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随着学校人事变动,小组成员应及时调整。

4.3 学校每年应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同时将其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评。

4.4 学校每年应拨出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以保证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

4.5 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医务室或者卫生室,并按不低于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6 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开展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4.7 学校应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设置优先考虑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8 学校应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学生晨检制度;

——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

——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

——通风、消毒等制度。

4.9 学校应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

5.5 5 预防

5.5.1 5.1 健康教育

5.1.1 学校每学期都应安排日常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利用课堂、讲座、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教育,内容包括常见传染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提高学生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应对能力。

5.1.2 学校应积极开展对教职员工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提高其对传染病的应对能力。

5.1.3 学校可根据传染病预防的需要对学生家长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告知其配合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5.5.2 5.2 晨检

5.2.1 班主任每日早自习或早晨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晨检,了解学生的出勤和健康状况。

5.2.2 晨检内容包括:观察学生的精神状态、询问学生健康状况、登记因病缺勤情况。教师应通过观察、询问等手段,重点检查学生中有无发热、皮疹、腹泻、黄疸、结膜充血等症状发生;调查了解学生缺勤原因、所患何种疾病或症状等信息。

5.2.3 晨检中发现学生有发热、皮疹、腹泻、黄疸、结膜充血等症状或其他异常时,应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并做好记录。

5.2.4 学校疫情报告人负责指导各班开展学生晨检工作,对各班晨检结果进行核实、排查和处理,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5.2.5 传染病流行时期宜在下午第一节课前增加午检,住宿制学校宜对住校学生进行晚检。

5.5.3 5.3 因病缺课的登记、追踪

5.3.1 班主任每日登记因病缺课学生的患病情况,包括发病时间、症状、就诊情况等信息,协助学校疫情报告人对其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

5.3.2 学校疫情报告人负责指导各班开展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工作,对各班登记结果进行核实、汇总,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5.5.4 5.4 健康管理

5.4.1 学校应落实学生健康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生体检和健康筛查的组织工作。

5.4.2 学校教职员工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传染期内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5.5.5 5.5 预防接种

5.5.1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学生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监护人在学生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5.5.2 学校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决定,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学生进行疫苗接种。

5.5.6 5.6 卫生条件

5.6.1 学校应按照GB5749、WS/T100和GB/T 17226等有关标准的规定保障学生的饮食、饮用水安全,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设施,消除鼠害和蚊、蝇、蟑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5.6.2 学校应按照GB50099和建标109的要求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等卫生设施。

5.5.7 5.7 物资储备

学校根据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按照学校规模、学生数量以及传染病预防控制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并严格掌握使用期限。

5.6 6 控制

5.6.1 6.1 报告

6.1.1 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1.2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在24 h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d内有3例或者连续3d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

——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6.2 6.2 控制措施

6.2.1 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等部门配合,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应对传染病疫情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督促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严密监测学校疫情动态和调查处理工作,并适时做出预警;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疫情;协调解决学校应对疫情所需的物资和经费等保障。

6.2.2 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预防控制预案;组织协调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疫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及时通报疫情动态,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

6.2.3 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辖区内学校疫情分析报告、病例诊治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理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落实密切接触者的管理;指导学校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

6.2.4 学校在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做好以下疫情控制工作:

a) 对确诊患有法定传染病的学生、疑似病人或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依法对确诊学生进行隔离或者医学观察,并安排其及时就诊,做好检疫期相关记录。

b) 配合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点开展消毒、疫情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c) 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复课证明到学校医务室或者卫生室查验后方可进班复课。

d)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举办大型师生集会和会议,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并配合属地疾病控制机构对学校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应急预防接种工作。

5.6.3 6.3 个人防护

教职员工在照顾患病学生、接触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或排泄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如配戴手套、口罩、帽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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