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9193-2003

目录

1 拼音

GB19193 -2003

GB 19193-2003

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疫源地消毒的卫生标准总则、基本处理原则和消毒效果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需要进行疫源地消毒的甲、乙、丙类传染病。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7918.4-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T 7918.5-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979-1995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第三分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

4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疫源地infectiousfocus

现在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的场所和传染源可能播散病原体的范围,亦即易感者可能受到感染的范围。

3.2

疫源地消毒disinfectionforinfectiousfocus

对存在着或曾经存在着传染源的场所进行的消毒。其目的是杀灭或去除传染源所排出的病原体

3.3

随时消毒concurrentdisinfection

疫源地内有传染源存在时进行的消毒。其目的是及时杀灭或去除传染源所排出的病原微生物

3.4

终末消毒terminaldisinfection

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对疫源地进行的一次彻底的消毒。如传染病病人住院、转移或死亡后,对其住所及污染的物品进行的消毒;医院内传染病病人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对病室进行的最后一次消毒。

5 4.疫源地消毒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需要进行疫源地消毒的病原体的基本特征、传播途径和对人和动物的危害性等进行分类制定的。

5.1 4.1 随时消毒卫生标准

4.1.1医院随时消毒按GB15982-1995中第4章执行。

4.1.2 传染病病家随时消毒是在卫生防疫人员指导下进行的,必要时要进行消毒效果检查,判定标准为:经消毒后不得检出病原微生物,呼吸道传染病经消毒后不得检出病原微生物或溶血性链球菌(间接污染指标):消毒后自然菌杀灭率须)90.00%,不能用病原微生物或间接指示菌作杀灭效果评价的病种,可参考消毒后比消毒前的自然菌杀灭率)90.00%为标准(若出现消毒后比消毒前菌落数增多的异常现象并超过全部样品的半数以上时,应将全部样品作废并重新采样)。随时消毒应每天进行(1-2)次。

4.1.3 检查方法:按GB15982-1995中附录A执行。

5.2 4.2 终末消毒卫生标准

4.2.1 物体表面消毒后,对自然菌的杀灭率》90.00Y.,不得检出该疫源地传染病病原微生物。

4.2.2 排泄物、分泌物消毒后,不得检出病原微生物。

4.2.3 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血液等消毒后,不得检出病原微生物,乙型肝炎患者的血液等不得检出乙型肝炎病毒的代表物

4.2.4 空气消毒后,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和其他病原微生物;对自然菌的杀灭率)90.00%,可判为消毒合格。

4.2.5 污物处理:按GB15982-1995中4.4执行。

4.2.6 污水排放标准:按GB8978-1996执行

4.2.7 终末消毒方法:疫源地终末消毒工作程序按附录A执行。

6 5.各类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处理原则

6.1 5.1 甲类传染病人的隔离消毒要求

5.1.1 鼠疫病人的隔离:凡确诊为鼠疫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均应迅速就地严格隔离,隔离室应选择在居民区外或边缘的孤立房子,并做到无鼠、无蚤。患者送到隔离室后,先进行卫生处理,脱下的衣服在含有效氯2500mg/L^-5000mg/L的溶液中浸泡2h后清洗。隔离室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确诊患者、不同病型的患者及疑似患者均应分开隔离,最好是单间隔离。严格控制病人与外界接触,对病人及时有效地治疗,直至卫生防疫机构证明其不具传染性时,方可解除隔离。

5.1.2 霍乱病人的隔离:凡确诊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就地隔离,或送附近传染病院隔离,严禁长途运送,以免扩大传播。隔离室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确诊患者应与疑似患者分开隔离。严禁病人与外界接触,对病人就地及时治疗,直至卫生防疫机构证明其确实无传染性时,方可解除隔离。

5.1.3 隔离病区应与其他病区和房屋隔离,有单独出人的门户,远离地面水源,有专门厕所和便器,有专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出人,看守和医务人员等要作好自身防护(参加鼠疫防治工作的人员必须穿着防鼠疫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制度,以防受染。必要时,可口服抗生素预防。人口处放置浸有消毒药液的脚垫和洗手消毒液或可供肥皂洗手用的水,任何人离开隔离室时均应洗手及消毒,换衣和鞋。

5.1.4 确诊和疑似病人要分室收治。

5.1.5 病人污染的一切用具(包括医疗、护理用品)及环境均应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处理。

5.1.6 死亡病人尸体处理和丧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

5.1.7 鼠疫疫点和疫区消毒按以下方法进行。

5.1.7.1 房屋及空气消毒

腺鼠疫可用含有效氯5000mg/L含氯消毒液或。.5%过氧乙酸,按300mL/m'药量对病人居室内进行喷雾消毒;肺鼠疫可用上述消毒药物浓度及剂量,对小隔离圈内房屋全面进行喷雾消毒后,对室内空气用3g/ma过氧乙酸(相当于20%过氧乙酸15m1.)熏蒸消毒2ho

5.1.7.2 污染用具消毒

对污染的一般耐热耐湿物品,如被罩、食具、茶具、玩具等可煮沸、蒸汽或压力蒸汽消毒,或用含有效氯2500mg/L^-5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lh-2h;对那些怕热或怕湿的物品,如棉絮、棉衣裤、皮张、毛制品等可选用过氧乙酸3g/m'熏蒸消毒2h(药物熏蒸消毒或灭菌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对污染的精密器具,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

5.1.7.3 排泄物、分泌物的消毒

患者的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应有专门容器收集,用含有效氯20000mg/L消毒液,按粪、药比例1:2浸泡消毒2h若有大量稀释排泄物,可用含有效氯80%漂白粉精干粉,按粪、药比例20:1加药后充分搅匀,消毒2h.

5.1.7.4 其他污染物品消毒

对污染的含水分高的食物,应加热消毒后废弃:对污染的干燥食物或粮食,可将明显污染部分取出消毒弃去,余者可通过蒸、煮、炒或太阳曝晒等消毒。

污染的垃圾、生活废物,猫、狗等窝垫草等应焚烧杀灭病原体。

5.1.7.5 死亡病人尸体消毒

因患鼠疫、霍乱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处理,首先用。.5%过氧乙酸液或5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浸泡过的棉花堵塞口、耳、鼻、肛门、阴道等自然孔穴,再用上述消毒液喷洒全尸,然后再用浸泡过上述消毒液的被单或其他布单严密包裹尸体后,必须立即就近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或民族地区,可选择远离居民点500m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m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2m以下深埋,坑底及尸体周围垫撒3cm-5cm漂白粉。

5.1.8 霍乱疫点、疫区消毒按以下方法进行。

5.1.8.1 患者排泄物、分泌物等消毒

霍乱患者粪便及呕吐物不但含大量病原体,而且还含大量有机物对病原体起保护及影响消毒效果的作用。必须选用高效、快速及价廉的化学消毒药物,如漂白粉、漂白粉精、次氯酸钠、二氯异氰尿酸钠等。

稀便与呕吐物消毒按稀便及呕吐物与药以10c1的比例加人漂白粉干粉;成型粪便按粪、药比例1:2加入含有效氯20000mg/L含氯消毒液,经充分搅拌后,作用2h。干燥排泄物处理前应适量加水稀释浸泡化开后,再按上法消毒。

5.1.8.2 污染地面消毒

地面,包括患者污染的房间、厕所、走廊等地面,首先要清除明显的排泄物等:若是泥土地面还应刮去10cm-15cm污染表土(另行消毒)后,再行消毒常用含有效氯10000mg/L含氯消毒液或。0.5%过氧乙酸等消毒;其用量按地面性质不同而异,一般最低用量为100mL/m'-200mL/m2,最高可用1000mL/m',以喷洒均匀、透湿、不流水为限。

5.1.8.3 污染用具消毒

对耐热耐湿物品,如棉织物、金属、陶瓷、玻璃类物品,用加热煮沸15min-30min或压力蒸汽灭菌,121'C30min;亦可用0.200^-0.5%过氧乙酸浸泡1h^-2h

对怕热怕湿物品,如书籍、文件、字画、污染的棉絮、皮毛制品、羽绒制品等,可用600mg/L环氧乙烷消毒6h,或1000mg/L环氧乙烷消毒3h,

注:熏蒸消毒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室内湿度应在80%以上,温度应在对不怕湿物品,如各种塑料制品、用具、容器、人造纤维织物等,可用含有效氯5000mg/L消毒液或

0.5%过氧乙酸液浸泡30min或擦拭表面消毒。

对污染的精密仪器、家电设备等物品可用2.0%戊二醛溶液擦拭消毒。作用2h后再用洁净水擦净。

5.1.8.4 餐、饮具的消毒

患者用后的餐、饮具用80℃左右热水清洗2min-5min,或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溶液浸泡30min;严重污染者应煮沸消毒30min或在1000mg/L有效氯溶液中浸泡30min以上

5.1.8.5 饮用水源消毒

集中式供水水源,如各自来水厂,疫区供水余氯量(管网处)不得低于。.5mg/L.分散式供水水源,包括直接从江、河、渠、塘、井取用水者,均应采用在家庭水缸内加氯,在家庭水缸内加有效氯5000mg/L消毒液,每批水(40kg-50kg)加人20mL^-100mL,或用漂白粉精片或二氯异氰尿酸钠片剂,按每升水加人有效氯1mg-5mg,作用30min后,余氯量达。.5mg/L^-1.0mg/L者,即可饮用。

5.1.8.6 污水消毒

可采用次氯酸钠或液氯消毒污水。出口污水按GB8978执行;若污染污水已排放出去,应对污水沟进行分段截流加氯消毒,常用药物及浓度同稀排泄物处理:生活污水加1.5g/10L漂白粉精作用1h,

6.2 5.2 乙、丙类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处理原则

5.2.1 患者居室的地面和墙壁的消毒用。5%过氧乙酸、有效氯10000mg/L消毒溶液依次作喷雾消毒,药量为200mL/m,一300mL/m=,连续消毒三次,每次间隔1h,

5.2.2 饮食用具消毒

用1.0%碳酸钠溶液煮沸1h,或。.5%过氧乙酸浸泡30min-60min

5.2.3 剩余食物的消毒

患者的剩余食物煮沸1h或焚烧,可疑食物不得饲养家畜。

5.2.4 耐热衣物的消毒

耐热的衣服、被褥、床单等用2.0%碳酸氢钠溶液煮沸1h.

5.2.5 皮毛等的消毒

可能污染炭疽的皮毛、毛衣、人造纤维、皮鞋和书报等消毒,最好选用环氧乙烷熏蒸,药量为0.6kg/m',300C-400C,相对湿度)60%,消毒48h。畜毛可用2%硝酸或10%硫酸溶液浸泡2h,皮张也可用2.5%盐酸溶液加入15%食盐使溶液保持在30'C以上浸泡40h后取出(每千克皮张用10L溶液),再放人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2h以中和盐酸,然后用清水冲洗,晒干

5.2.6 排泄物、分泌物及盛装容器的消毒

可参照5.1.7.3执行。

5.2.7 空气消毒

肺炭疽病家的空气可采用过氧乙酸熏蒸,药量3g/m'(即20%的过氧乙酸15mL,15写的过氧乙酸20ML),置于搪瓷或玻璃器皿中加热熏蒸2h,熏蒸前应关闭门窗,封好缝隙,消毒完毕后开启门窗通风;亦可采用气溶胶喷雾消毒法,用2%过氧乙酸8mL/m',消毒1h

5.2.8 炭疽病人用过的治疗废弃物和有机垃圾的处理

炭疽病人用过的治疗废弃物和有机垃圾应全部焚烧。

5.2.9 生活污水的消毒

炭疽病人污染的污水,先挖坑存储,按每10L污水加10%次氯酸钠5mL,使余氯达8mg/1.-10mg/L作用2h后排放。

5.2.10 运输工具的消毒

运送病人、病畜、死畜或皮毛时严禁污染地面或路面,运输工具应铺上或覆盖塑料布,运送完毕后,污染的塑料布立即焚烧处理。

5.2.11 炭疽病人尸体处理

可参照5.1.7.4执行。

5.2.12 病畜圈舍消毒

病畜或死畜停留过的地面、墙面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10000mg/L消毒液,按100mL/mz_300mL/m'药量,连续喷洒三次,间隔1h。若畜圈地面为泥土时应将地面10cm-15cm的表层泥土挖起,然后按土,药为5,1拌加漂白粉,深埋于2m以下。

5.2.13 病畜污染的饲料、杂草和垃圾的处理

病畜污染的饲料、杂草和垃圾要焚烧处理。

5.2.14 病畜粪尿的消毒

病畜的粪尿按5:1加人漂白粉,消毒2h后,深埋2m以下,不得用作肥料。根据情况,亦可选用其他含氯消毒剂干粉或溶液处理,但其最终有效氯浓度不少于40000mg/L,

5.2.15 死畜尸体的处理

已确诊为炭疽的家畜应严禁解剖,必须整体焚烧。一头200kg-500kg的死畜焚烧时需要汽油或柴油100kg-120kg,先在地下挖一条宽1m^-1.5m,长3m-3.5m,深1m的长沟,用铁条架于沟上,然后在铁条上加木柴100kg,同时准备长条形钢钎,将死畜置木柴上,然后点嫩,当畜体腹部胀大时,用钢钎将畜皮刺破,以防内脏等物四溅,陆续添加汽油或柴油,直到烧成骨灰为止。

5.2.16 接种炭疽疫苗

与病人接触的人员必须接种炭疽疫苗,曾与病畜、死畜接触过的人员应进行12天的医学观察。

6.3 5.3 乙、丙类传染病疫源地处理原则

5.3.1 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等肠道传染病的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污水、粪便等的消毒,按以下方法进行操作。

5.3.1.1 被污染的饮用水源,消毒后达到GB5749的要求。消毒方法按5.1.8.5进行。

5.3.1.2 被污染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应达到GB8978后排放。消毒方法按。.o2%加人漂白粉精或0.01%液氯,消毒90min,使其余氯量达到:肝炎污水10mg/L,其他传染病污水6.5mg/L,

5.3.1.3 被污染物品、用具等应进行严格消毒或焚烧处理。消毒方法按5.1.7.2进行,但对肝炎污染物品应延长消毒时间1倍

5.3.1.4 排泄物、分泌物等,消毒后必须达到无害化。消毒方法按5.1.7.3进行,但对肝炎患者粪便等的消毒用含有效氯10000mg/L消毒液按粪:药为1;2加人,搅拌作用6h,对稀便可按粪药之比5.0.5 直接加人漂白粉精

5.3.1.5 病人尸体消毒后火化或深埋。

5.3.2 经呼吸道途径传播的白喉、肺结核等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墙壁、用具等按5.1.7.1-5.1.7.3和5.1.8.2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5.3.3 经皮肤、粘膜接触传播的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排泄物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特别是艾滋病应按甲类传染病消毒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5.3.3.1 环境、用具消毒

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和分泌物污染的地面,墙壁、桌椅、床、柜、车辆等均应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用次氯酸钠或二氯异氰尿酸钠等含氯制剂进行喷洒、浸泡、擦拭消毒,药液有效氯含量按污染轻重和性质可用2500mg/L-5000mg/l;污染的血液和排泄物用最终含量为5000mg/L-10000mg/L有效氯,作用20min-60min后及时冲洗。污染的废弃物,包括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装人双层防水污物袋内,密封并贴上“危险”等特殊标记后送指定地点,专人负责焚烧处理。

5.3.3.2 医疗徽械的消每

以热力消毒最为理想,效果可靠,可先进行煮沸30min,然后彻底清洗,再用压力蒸汽灭菌。用化学法消毒,被血液污染的器械可浸人含2500mg/L^-5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中消毒30min-60min,然后立即清冼干净;也可用10%过氧化氢溶液浸泡60min,怕腐蚀的器械可用2.0%戊二醛浸泡30min-60min.

5.3.3.3 内窥镜的消毒

无血液、组织等污染者,用2.0%戊二醛浸泡45min;做活检取样的内窥镜洗净后活检前用2写戊二醛浸泡10h,用无菌水冲净后使用。

5.3.3.4 手及皮肤、粘膜消套日常接触用0.2%一。.4%过氧乙酸作手和皮肤消毒,0.05%一。.1%过氧乙酸作粘膜消毒。皮肤污染含HIV的血液、体液及分泌物等用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的次氯酸钠溶液冲洗血迹。

5.3.3.5 衣物、皮毛制品的消毒按5.1.7.2消毒处理。

5.3.4 经血及血液制品途径传播的乙型、丙型、丁型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5.3.4.1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于进人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包括预防接种)、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完整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5.3.4.2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严防因输人血液或血液制品引起上述传染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制品。

5.3.4.3 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有效的消毒灭菌处理。

5.3.4.4 环境物品的消毒:HBV对环境污染也较严重,应消除或杀灭外环境中污染的病毒,消毒方法按5.1.7.2和5.1.7.4进行,但作用时间应延长1倍。

5.3.4.5 皮肤、粘膜的消毒:污染的手用含。.5%洗必泰的70%乙醇溶液3mL搓擦双手,或用含有效碘5000mg/L碘伏洗刷3min,或用0.2%过氧化酸浸泡3min;粘膜、皮肤可用0.5%碘伏擦拭消毒。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疫源地终末消毒工作程序

A.1 消毒人员到达病家后,首先向病人家属做好解释工作。查对门牌号、患者姓名是否符合,了解发病日期、病人居室、活动场所及日常接触使用的物品等情况,并以此确定消毒的对象、范围及方法。

A.2 消毒前必须穿戴好隔离衣、帽、口罩、手套,备好防护用具,进行现场观察,了解污染情况,划分清洁区和污染区,禁止无关人员进人消毒区内,并按面积或体积、物品多少计算所配制的消毒药物量,并注意所用药物有效成分含量,保证配置药物的有效浓度。

A.3 在实施消毒前应由检验人员先对不同消毒对象采集样品,以了解消毒前污染情况。

A.4 将需集中消毒的污染衣服、床单等用品收集在一起进行处理(或放人大帆布袋或一次性塑料袋中送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或消毒站消毒)。

A.5 房间消毒前,应先关闭门窗,保护好水源(盖好灶边井、水缸等),取出食物、厨具等:将未污染的衣物、被单等收叠储藏好。若为肠道传染病,应先灭室内苍蝇,然后再消毒。

A.6 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分泌物、残余食物等,以及装前述污物的便器、痰盂、痰杯和用过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具、毛巾、抹布、牙刷、毛巾等,以及皮张、兽毛、奶制品等)应严格进行消毒。

A.7 消毒顺序:应按先外后内、先上后下、先清洁房间后污染严重的场所,依次对门、地面、家具、墙壁等进行喷雾消毒;呼吸道传染病重点做好空气消毒。

A.8 室内消毒完毕后,必须对其他污染处,如走廊、楼梯、厕所、下水道口等进行消毒。

A.9 室外环境或病人居住、工作的污染场所(如工厂、机关、学校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进行追踪消毒或指导上述单位医务室进行消毒。

A.10 托幼机构发生传染病应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消毒,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进行终末消毒;医疗单位的隔离消毒由医疗单位按上述原则进行。

A.11 将集中在现场消毒的物品,消毒好后交还病家,并告诉病人家属在60min后再进行清洗处理

A.12 传染病院和综合医院的传染病房的消毒工作应参照本程序进行。

A.13 传染病病家随时消毒的要求:在接到患者诊断和原驻地隔离卡后,消毒人员应立即到病家指导随时消毒,必要时提供所须药品,并标明药品名称及使用方法。根据病种和病家具体情况应做到“三分开”和“六消毒”。“三分开”是:住室(条件不具备者可用布帘隔开,至少也要分床)、饮食、生活用具(包括餐具、洗漱用具、便盆、痰罐等)分开;“六消毒”是:消毒分泌物或排泄物、消毒生活用具、消毒双手、消毒衣服和被单、消毒患者居室、消毒生活污水。患者家属和护理人员除做好患者的随时消毒外,还应做好本人的卫生防护,特别是护理患者后要消毒双手。

A.14 对患传染病病人尸体的终末消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A.15 消毒工作完毕后,应将所有的消毒工具进行消毒清洗,然后依次脱下隔离衣、帽、口罩(或其他防护用具),衣服打叠好,使脏的一面卷在里面,放人消毒专用袋中带回彻底消毒;最后消毒员应彻底清洗双手,消毒,并填写好工作记录表;消毒完毕60min后,检验人员再次采样,消毒人员应告诉病家在消毒后1h-2h左右,彻底通风和擦洗,然后消毒人员撤离。疫源地终末消毒效果应进行评价(见附录B),

A.16 消毒操作注意事项:

a)对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疟疾、流行性斑疹、伤寒等传染病,除按上述要求消毒外,还必须作好杀灭媒介昆虫和灭鼠工作;参加鼠疫工作的消毒人员应穿着防鼠疫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制度,以防受到感染。必要时可口服抗生素预防全套防鼠疫服包括:联身服、三角头巾、护目镜、防鼠疫纱布口罩或滤材口罩、乳胶手套、长筒胶靴和罩衫。其穿脱方法为:先穿联身服和长筒胶靴,戴好普通工作帽,再包头巾,使盖住头发、两耳和颈部,然后戴上口罩,在鼻翼两侧塞上棉花球;戴防护眼镜,再穿上罩衫,最后戴乳胶手套。

b)根据传染病病原体的种类不同、消毒处理的对象不同、消毒现场的特点不同,选用恰当的消毒剂和合适的消毒方法;消毒药物必须在现场配制。

c)消毒人员在消毒时不准吸烟、饮水、吃食物、随便走出疫区(点),并劝阻其他无关人员进人工作场所。

d)消毒人员必须谨慎细心,不得损坏病家物品,凡须消毒的物品切无遗漏;必须将已消毒和未消毒物品严格分开堆放,以防反复污染。

e)用气体熏蒸消毒时,必须使房间密闭,达到基本不漏气;要充分暴露须消毒的物品,物品要分散开,相互间要有空隙,以利药物扩散、接触;要控制消毒要求的温度、湿度及时间;食物及不耐腐蚀或怕沾染气味的物品要取出或盖严;用火加热时,必须严防火灾。

f)压力蒸汽灭菌,按GB15981有关规定执行;煮沸消毒应达100'C30min.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疫源地消毒效果评价

B.1 疫源地消毒效果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消毒质量,确保传染病病原体被彻底杀灭,有效地阻止其传播流行。

B.1.1 消毒效果评价最有效的方法是直接检查被消毒物品上还有无病原体存在。但由于有些病原体很难分离,所以通常采用对指示微生物进行检查的间接方法。

B.1.2 进行消毒效果检查时,应有消毒检验记录或表格,必须记录样本名称、来源、数量、编号、检验指标、采样日期、采样者、检验结果、检验者及审核者签字等。

B.1.3 消毒效果检查的对象:物品表面、衣物类、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空气等的消毒效果检查。

B.1.4 消毒效果评价必须针对不同消毒药剂选用经中和试验证实有效的中和剂或中和方法。

B.2 采样及样品处理

B.2.1 物体表面以规格板采样,用无菌湿棉签涂抹表面100cm,面积,剪去与手接触部分的棉棒,将棉签放人10mL所用消毒剂对应的中和液剂中摇匀,中和10min后,振打80次或用棍匀器混匀备用。

B.2.2 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取消毒前、后样品10g或10mL,加到100mL无菌生理盐水中,振打80次或混匀器混匀,于中和肉汤管中培养。

B.2.3 空气样品采集按GB15979-1995附录D中Dl.1执行。

B.2.4 污水、污泥采样按GB8978执行。

B.3 指示微生物

按GB 15981-1995中第15章执行。

B.4 检查方法

B.4.1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

按GB 15982-1995附录A中A2.5执行。

B.4.2 溶血性链球菌检查

按GB/T 4789.11执行

B.4.3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查

按GB/T 7918.5-1987执行。

B.4.4 沙门氏菌检查

按GB/T 4789.4执行

B.4.5 志贺氏菌检查

按GB/T 4789.5执行

B.4.6 绿脓杆菌检查

参照GB/T 7918.4-1987执行。

B.4.7 大肠杆菌检查

按GB 15979-1995附录A中第A3章执行

B.4.8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按GB 15981-1995中附录E执行。

B.4.9 空气中细菌总数检查

平板沉降法用含中和剂的普通营养琼脂平板或血琼脂平板;有条件的单位可用裂隙式或筛孔式(anderson)采样器采样检查

B.4.9.1 平板沉降法

将采好样的平板盖上盖收回,于37℃下培养48h,观察菌落生长情况,并计数菌落形成单位(CFU)。可按式(B.1)计算:

B.1

式中:

A—平板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em');

1‘一平板暴露空气中的时间,单位为分(min);

N—平均菌落数(CFU),

然后按式(B.2)和式(B.3)计算空气消毒杀菌率(P):

B.2 B.3

式中:

N—空气中细菌自始至t时的自然消亡(沉降或死亡)率;

Vo—对照组处理前空气含菌量(CFU);

V,—试验组处理前空气含菌量(CFU);

V,—对照组处理后空气含菌量(CFU);

V,—试验组处理后空气含菌量(CFU)e

B.4.9.2 采样器空气计数

细菌培养、计数菌落数按B.4.9.1执行。可按式(B.4)进行计算:

B.4

然后按B.4.9.1计算空气消毒杀菌率(P)的公式计算。

B.5 结果评价

按本标准4.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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