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2570—2014 辅食营养补充品

目录

1 拼音

GB 22570—2014 fǔ shí yíng yǎng bǔ chōng pǐ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2570—2014《辅食营养补充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04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1月01日起实施。

2 前言

本标准代替 GB/T 22570-2008《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 GB/T 22570-200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结构;

——修改了技术要求;

——修改了标识要求;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3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4 2 术语和定义

2.1 辅食

辅助食品

婴幼儿在 6 月龄后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为了满足营养需要而添加的食品, 包括家庭配制的和工厂生产的。

2.2 辅食营养补充品

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 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 添加在 6 月~36 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 也可用于 37 月~60 月龄儿童。 目前常用的形式有: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2.2.1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以大豆、 大豆蛋白制品、 乳类、 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 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辅食营养补充品。食物形态可以是粉状或颗粒状或半固态等,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质蛋白质。

2.2.2 辅食营养素补充片

以大豆、 大豆蛋白制品、 乳类、 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 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片状辅食营养补充品,易碎或易分散。

2.2.3 辅食营养素撒剂

由多种微量营养素混合成的粉状或颗粒状辅食营养补充品,可不含食物基质。

5 3 技术要求

5.1 3.1 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10.0 g~20.0 g;辅食营养素补充片 1.5 g~3.0 g;辅食营养素撒剂 0.8 g~2.0 g。

5.2 3.2 原料要求

3.2.1  食物基质应为可即食的食物原料,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3.2.2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3.2.3  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5.3 3.3 感官要求

辅食营养补充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5.4 3.4 必需成分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 25g/100g,检验方法应符合 GB 5009.5 的要求, 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6.25。

辅食营养补充品中其他营养素的含量折成每日份计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必需成分指标

5.5 3.5 可选择成分

除3.4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2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营养素含量折成每日份计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可选择成分指标

5.6 3.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5.7 3.7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 的规定。

表4  真菌毒素限量

5.8 3.8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 的规定。

表5  微生物限量

5.9 3.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9.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其中,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的每日份添加量以铁计不应超过 2.8 mg。

3.9.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10 3.10 脲酶活性

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6 的规定。

表6  脲酶活性指标

6 4 标识

4.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4.2  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供 6 月~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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