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 1886.32—2015 shí pǐn ān quán guó jiā biāo zhǔn shí pǐn tiān jiā jì gāo liáng hóng
2 标准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86.3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自2016年05月13日起实施,本标准代替GB 9993—2005。
3 标准发布通告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886.4-2015)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2015年 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886.4-2015)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1886.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86.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硫酸钠
GB 1886.1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GB 1886.1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
GB 1886.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
GB 1886.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
GB 1886.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886.4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886.6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6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花黄
GB 1886.6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膨润土
GB 1886.6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6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黄色素
GB 1886.7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钾
GB 1886.7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素
GB 1886.8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5'-尿苷酸二钠
GB 1886.8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刺云实胶
GB 1886.10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喹啉黄
GB 1886.10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望子多糖胶
GB 1886.10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偶氮甲酰胺
GB 1886.10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
GB 1886.1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苋菜红
GB 1903.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L-盐酸赖氨酸
GB 190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甘氨酸锌
GB 190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5'单磷酸腺苷
GB 190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氧化锌
GB 190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E琥珀酸钙
GB 1903.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锰
GB 1903.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铜
GB 1903.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亚硒酸钠
GB 1903.1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亚铁
GB 1903.1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酸锌
GB 1903.1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
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5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
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0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519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1732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GB 196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
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纳》(GB 1886.4—2015)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zip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1月13日
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9993—2005《食品添加剂 高梁红》。
本标准与GB 9993—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梁红”。
5 标准正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梁红
5.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黑紫色或红棕色高粱(Sorghum Vulgare pers)壳为原料用水或稀乙醇水溶液抽提后,经浓缩、干燥制得的食品添加剂高梁红。
5.2 2 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5.2.1 2.1 化学名称(主要成分)
a) 5,7,4'-三羟基黄酮
b)3,5,3',4'-四羟基黄酮-7-葡萄糖苷
5.2.2 2.2 分子式(主要成分)
a)C15H10O5
b)C21H20O12
5.2.3 2.3 结构式(主要成分)
a)
b)
5.2.4 2.4 相对分子质量(主要成分)
a)270.24(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b)464.38(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5.3 3 技术要求
5.3.1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深红棕色 | 取适量试样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 |
状态 | 粉末 |
5.3.2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色价( 500 nm±10 nm) ≥ | 25.0 | 附录A中A.3 |
pH | 7.5±0.5 | 附录A中A.4 |
干燥失重,ω/% ≤ | 7.0 | 附录A中A.5 |
砷(As)/(mg/kg) | 2.0 | GB 5009.76 |
铅(Pb)/(mg/kg) | 3.0 | GB 5009.75 |
6 附录A 检验方法
6.1 A.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标准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和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602、GB/T 603之规定制备。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6.2 A.2 鉴别试验
6.2.1 A.2.1 溶解性
溶于水及乙醇水溶液,不溶于石油醚和三氯甲烷。
6.2.2 A.2.2 色泽
0.1%水溶液中性时为红棕色透明溶液,水溶液碱性时为深红棕色透明溶液。
6.2.3 A.2.3 颜色反应
取1%试样的水溶液少许,滴于滤纸上,干燥后置于氨蒸气中,样点转变成橙黄色,立即置紫外光下观察,具有黄绿色荧光。
6.2.4 A.2.4 最大吸收峰
取1 g试样,用水定容到100 mL,从中取出1 mL,再用水定容到100 mL,此溶液在波长500 nm±10 nm处有最大吸收峰。
6.2.5 A.2.5 纸层析
6.2.5.1 A.2.5.1 仪器和设备
A.2.5.1.1 层析缸。
A.2.5.1.2 毛细管。
A.2.5.1.3 滤纸:15 cm×7 cm。
6.2.5.2 A.2.5.2 试剂和材料
A.2.5.2.1 正丁醇。
A.2.5.2.2 冰乙酸。
A.2.5.2.3 展开剂:正丁醇:冰乙酸:水=4:1:5(体积比)。将三者加入到分液漏斗中,充分振摇,静置24 h以上。取上层作为展开剂。下部水层放人到一个小烧杯中,放人层析缸作为平衡液。
6.2.6 A.2.5.3 分析步骤
将展开剂上层加入到大培养皿中,而展开剂下层水液加入到小烧杯中,二者均平放到层析缸底部。
盖上盖,使层析缸空间为展开剂蒸汽充分饱和。
在距滤纸一端的1.5 cm处用细铅笔轻划一条线,在此线处点1%高梁红水溶液试样,斑点直径不超过2 mm,风干,重复点样三次。放入层析缸内,在温度16℃+1℃条件上行展开。待流动相溶剂进行到滤纸的三分之二处时,取出滤纸,用铅笔划出展开剂前沿和斑点位置形状。
6.2.7 A.2.5.4 结果计算
第一组分的比移值(Rf1)和第二组分的比移值(Rf2)分别,按式(A.1)和式(A.2)计算:
式中:
b1——原点到第一组分点中心距离,单位为厘米(cm);
a——原点到展开剂前沿距离,单位为厘米(cm);
b2——原点到第二组分点中心距离,单位为厘米(cm)。
6.2.8 A.2.5.5 比移值结果
Rf1应为0.9±0.05; Rf2应为0.5±0.05。
6.3 A.3 色价E_1cm^(1%)( 500 nm±10 nm)的测定
6.3.1 A.3.1 方法提要
通过测定试样溶液在特定波长处的吸光度来表示试样的纯度。
6.3.2 A.3.2 仪器和设备
分光光度计。
6.3.3 A.3.3 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试样1g(准确到0.0002 g),用水溶解,置于100 mL容量瓶中定容,摇匀;从中取出1 mL,用水定容到100 mL容量瓶中,摇匀。取此溶液置于1 cm比色皿中,在波长500 nm±10 nm处测定吸光度。试样溶液的浓度应使测出的吸光度在0.2~0.7范围内为最佳,当试样溶液的吸光度大于0.7时,可用水将溶液稀释至适当的浓度,然后测定。
6.3.4 A.3.4 结果计算
色价(500 nm±10 nm),按式(A.3)计算:
式中:
A——稀释后试样溶液的吸光度;
n——稀释倍数;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试验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算术平均值的2%。
6.4 A.4 pH的测定
称取高梁红色素试样1.0 g,用二级水溶解后,置于100 mL容量瓶中,用二级水定容,用酸度计测定pH。
6.5 A.5 干燥失重的测定
6.5.1 A.5.1 方法提要
在规定温度下,将试样烘干至恒重,然后测定试样减少的质量。
6.5.2 A.5.2 仪器和设备
称量瓶,直径5 cm,高3 cm。
6.5.3 A.5.3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2g(精确至0.0002 g),置于已在105℃+2℃烘至恒重的称量瓶中,放入105℃+2℃烘箱中,烘至恒重。
6.6 A.5.4 结果计算
干燥失重的质量分数ω1,按式(A.4)计算:
式中:
m1——称量瓶和试样干燥前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称量瓶和试样干燥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m0——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2%,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